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中的多元合作
——一个系统性分析框架

2017-09-30 21:17孙涛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责任政府企业

孙涛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中的多元合作
——一个系统性分析框架

孙涛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在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到来后,社会治理面临着全新的生态环境,随着权力分散化、组织边界日益模糊和社会日益多元化,许多社会问题已经不能在传统的官僚制度和科层制范围内解决。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包含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和跨边界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互联、互补和互动,这也是实现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必然选择。

社会治理;多元合作;分析框架

人类有影响的行为都是通过合作产生的,如果没有合作也就难以有任何成果……行政被视为一种具有高度理性的人类合作行为。[1](P187)公共事务的广泛联系性和渗透性及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都要求社会治理打破科层制的严格界限,建立起跨组织职能和边界联系的新型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要求比传统官僚体制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更快的反应速度和适应能力,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机制是大势所趋。实践证明,这种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和跨边界的合作治理已经在环境治理、经济合作、治安管理、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世界范围内,跨部门合作治理已成为公共管理领域的核心活动之一,并取得了开拓性进展,其重要性已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模式。英国政府在2001年推出了“地方战略伙伴”计划,提出地方治理主体间突破行政管辖界限,在地方层次实现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社区及志愿部门的合作治理。美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总统管理日程》,并通过建立“总统管理委员会”来提供不同机构和部门之间政策执行的整合机制,澳大利亚的“携手政府”计划和加拿大的“公共服务2000年”运动都着重强调了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建立合作机制的重要性。

社会治理体系包含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问题,进一步肯定了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参与的重要性,如何实现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就成为下一步研究和实践的重点所在,也就是说,如何通过合作整合社会治理主体各种分散的功能,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使其相互配合,实现社会治理中各系统、各部门及各阶层在社会治理中的互联、互补和互动已成为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社会治理当中,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已经形成了分散的、灵活的、多样的实践形式,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会三大部门的划分办法,在坚持党委领导前提下,提出社会合作治理体系中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框架,为解决“如何实现合作”问题提供路径选择。

一、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推进“政社互构”

(一)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力度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2]20世纪70年代末为应对福利国家危机和全球化挑战,西方国家兴起了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这场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开始在我国试水。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领域,是政府公共治理实践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表现,也是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精简政府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公信力。通过社会组织高质量、精细化和低成本的公共服务,可以实现社会资源整合,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最大限度增进社会福利,实现居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多赢”,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目标迈进。对社会组织而言,政府购买服务改善了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关系,拓展了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空间,为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有利于建立二者间互动合作的新型“政社关系”。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购买服务领域有待拓展,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需要加强规范,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也有待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评估监督困难、制度化程度低等突出问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进程,完善社会合作治理体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要合理划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政府要厘清自身职责边界和职能任务,对于政府自身的核心业务职能和不能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必须自己履行职责,将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情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逐步把技术服务、商业服务和社会工作等各类专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范畴,将公共卫生、社区养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服务、就业培训等有利于增加社会公益福利的项目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将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咨询、政策评估、产业规划及行业统计等职能委托或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其次要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按照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操作性强的规划、目录和标准。政府根据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开购买预算、服务要求、服务标准和评价方法等内容,然后依据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由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实施,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时间、内容、范围、要求、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监督、问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及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事前评估”,对社会组织能否规范有序地履行合同进行“事中监督”,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事后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最后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配套措施,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财税制度,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加,在税收方面进行适当减免和优惠。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其法治化和制度化进程。修订《政府采购法》,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在中央政府层面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性制度。

(二)强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中的协商与合作

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是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重要形式。社会组织具有资源动员、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政策倡导等多种职能,其中政策倡导职能决定了社会组织可以向政府表达公众利益诉求,协助政府改进公共政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指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等合法途径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等各个环节的过程。作为公民参与的载体,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是扩大公民有序政策参与、完善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途径;作为联系社会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信息咨询,增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它的参与可以促进政策制定的公益性取向,增强公共政策体系的合法性基础;作为一种现代参与方式,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可以防范和减少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利益表达方式,增进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方面增强了自我表达能力,参与政策制定活动的频率逐渐增多,参与政策活动的效果日益增强,政府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听取社会组织的要求和呼声,对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现实来看,由于受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充分等各种内外部条件限制,社会组织的政策参与还有待增强,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国社会组织在生长发育、资源获取及政策参与等方面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提高社会组织政策参与能力需要政府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首先,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通过选举制度、听证制度、意见征询制度、咨询论证制度、信访申诉制度及问责制度等途径,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对话协商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其他各种参政议政渠道,提高社会组织在评价反馈和决策评估中的作用,使其成为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相衔接和匹配的民主化运行体系的一部分。其次,提高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制度化程度,从制度层面保障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实施是实现其有效参与的基本路径。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增补、调整及修订工作,以法律形式确定社会组织的地位、活动范围和运作方式,保证社会组织以合法身份参与政策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具体法律制度,明确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法律程序,使其能够便捷有效地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最后,提高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能力。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组织能否从专业角度提出有效的政策方案是其参与能力的重要体现,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和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任命顾问、委员等形式吸纳社会组织中各方面专业人士参与。对政府而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资格及执业能力的认证和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认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平和参与能力。

(三)拓展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治理中的领域和进程

近几年来,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公益慈善类四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制度已逐步在全国推开,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正在走向深入,未来要重点发展二者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合作。[3]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推进在社区服务、矛盾调解、社会工作、特殊群体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作,以此来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推进在社会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服务项目中的合作,以此来践行公益理念、满足群众需求、帮扶困难群体、推动社会进步。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推进在行业规范、行业统计、行业评价、职业评价、行业标准、等级评定等领域的合作,以此来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加强行业规范和促进行业自律,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和维护市场秩序。为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进程,政府要从强化向社会赋权制度、改革起阻碍作用的制度、完善支持培育制度等三方面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为社会组织发展“松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减少行政化倾向。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管理。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使其有能力承接并完成政府的转移职能。

二、强化政府与企业组织合作推进“政企互构”

企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子系统,在创造利润、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自觉履行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政府、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及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及慈善责任等四个方面。由于企业具有自利性,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还无法推动企业自觉自愿地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治理义务,为此政府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以此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改善企业形象、提高员工忠诚度、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进而提升企业、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可以分担政府负担,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从政府角度看,政府拥有行政权力,掌握各类重要社会资源,既有权力通过制定正式制度、确立行为规则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可以通过引导、教育和示范等非强制方式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一)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鼓励企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治理,可以让企业明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政府应引导企业树立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关注慈善事业的“企业公民”意识,鼓励企业从事体现商业道德的活动,塑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环境和氛围,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关网络平台,举办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搭建平台。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行动,制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规划,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标准,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数据库系统,定期编制并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公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定期开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类交流活动,总结并推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经验。政府要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制定部门,应通过融资优惠、政府采购、税收减免、资信评级等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此来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在向企业采购产品过程中,应坚持“社会责任”导向,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对承担社会责任较多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在融资政策方面,政府可以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在上市、信贷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在税收减免方面,工商税务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并减免相关费用,以此实现对企业的正面激励。在资信评级方面,政府可以考虑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其中并作为重要指标来评定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起步较晚,目前已有立法主要分布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下一步要完善企业在承担社会治理、社区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一致,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加企业损害公共利益活动的风险和成本,利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治理逐步形成共识、走向正轨。[4]

(二)企业回应政府需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完善和社会发展进步,有更多的企业认识到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并非一种负担,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动力来源。企业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方面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回应政府的需求,建立企业内部社会责任体系。首先,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文化之中,以此来引导企业使命和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犹如一个人的价值观,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引领企业发展方向的内在原因。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够的问题,应该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家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核心作用,要强化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将社会责任由外在约束转变为内在要求,增强承担社会责任和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其次,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和保障体系。建立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活动的每个环节,涉及与企业发生接触的各个方面,企业管理者要建立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最后,在企业行动过程中贯彻社会责任理念,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体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行动层面表现为制定计划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将其具体化为企业的行动计划,使企业员工有明确的目标,激励员工为实现目标而努力。计划实施过程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运作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企业不同部门的运作将企业行动计划转化为现实结果。在计划执行后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计划进行修正和完善。不同类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接受社会的评价和监督。

(三)政府与企业加强彼此间交流合作,共担社会治理责任义务

治理理论提出政府和市场虽然存在显著差异,但仍有许多相似和相通之处,其关系绝非“零和博弈”,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从矛盾互斥走向良性互动、从相互分割走向互相交融,已经成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变化趋势和发展潮流。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美国家在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中导入“公私伙伴关系”,政府与企业合作进行公共设施开发和公共服务供给,目前这种模式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公私伙伴关系就是要探索政府与企业通过各种合作形式实现社会资源整合和社会活力增强,达到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实现良性社会治理的目的。企业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下一步要加强政府与企业的交流合作,共同承担社会治理责任。对政府而言,要继续转变职能,深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工具丰富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形式,拓展企业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空间,逐步推进企业分担政府责任、承担政府职能。对企业而言,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了解政府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和方法,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通过积极参政议政影响政府决策,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发挥企业自身优势,运用市场化和商业化手段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实现社会目标,通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公民”良好形象。

三、推动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推进“企社互构”

企业和社会组织分别来自营利部门和非营利部门,二者在组织结构、活动领域、宗旨使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但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二者之间的跨部门合作越来越多,无论对于企业组织还是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二者之间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社会组织而言,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对于政府的依赖性,引进企业组织成熟的管理理念,增强公众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了解和参与。对企业而言,可以接收来自社会组织的各种服务,实现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提高企业内聚力。就我国来看,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近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举办非公募基金会,将市场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反哺社会,丰富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许多知名企业和跨国公司通过与社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探索发展公益事业的模式和途径,建立新型交流合作机制。同时,各种类型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中介,在规范市场行为、表达政策诉求、降低交易成本、协调利益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处于迅速发展过程中,企业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也日益增强,这为二者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企业协助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提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涉及扶贫、教育、环保、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可以获取资金、物资等各种形式的支持,扩大公众基础,提高组织影响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会组织可以从四个方面获得企业支持,提升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第一,企业给予社会组织物质和资金支持。资金和物质资源缺乏已成为很多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可以实现资源互补。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确立了新的捐赠理念,关注特定的捐赠领域,制定周密的捐赠计划,评估公益捐赠的效果,捐赠形式也开始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除提供现金资助外,企业还通过捐赠产品、捐赠服务、提供设备使用权、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场地使用权,甚至采用捐赠航空里程和酒店住宿等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二,企业帮助社会组织获取人力资源支持。企业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组织企业员工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此外,企业员工志愿者与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为受助对象提供资金支持、物质帮扶、技术培训、情感抚慰和义务劳动,也已成为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的重要形式。第三,企业助力社会组织获取新的管理理念和技能。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得各种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彼此之间相互学习实现“知识转移”。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言,其行动绩效和管理效果与营利性质的企业有一定差距,因此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运营模式都是其学习的重点。二者在合作过程中,企业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经营经验、运转方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组织,帮助其衡量成本收益、提高运作效率,提高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第四,企业协助社会组织获取更多发展机会和平台。社会组织在与企业合作,特别是与知名企业合作过程中,能够大幅度提高其在各类媒体出现的频率,扩大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包括政府、企业等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和潜在参与成员的认可,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平台。

(二)社会组织助力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实现二者之间合作共赢

在社会治理合作体系中,企业与社会组织实现了相互建构和互利共赢,企业在协助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的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助力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过程。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能够超越短期经济利益,挖掘企业发展潜力,从本质上提高其发展水平,实现长远价值和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从四个方面助力企业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促进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建立。首先,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不但要提高产品质量,而且要打造品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将产品销售与公益事业结合,可以获得公众的认知和认可,达到既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又扩大品牌影响、树立企业形象的目的,为企业长远发展开拓空间。其次,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文化。企业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社会治理和公益事业,有助于形成团结合作、奉献社会、互利共赢的企业文化,建立企业内部及企业与客户、公众的良好信任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从深层次提高企业竞争力。再次,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员工素质。企业派员工参与社会组织公益活动,与社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可以拓宽员工视野,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身份认同感,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最后,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帮助企业积累社会资本。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不但要有物质资源作为基础,还离不开强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即社会资本的支持。企业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参与社会治理和各项社会事业可以结识社会组织和各类民间精英,可以和其他企业、媒体建立合作关系,还可以和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发展关系,建立完善企业的公共关系网,积累企业发展所需社会资本。

(三)创新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形式,提高社会合作治理效率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应该探索二者更为丰富和灵活的合作形式。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企业”这一新兴组织形式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社会企业是一种介于公益与营利之间的企业形态,它运用商业手段来实现社会目的,通过市场机制赚取利润奉献社会,以此来创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资本、满足社会需要、促进员工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这类企业超越了单纯的营利机制和公益机制,实现了社会公益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同时具有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双重属性,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志愿公益性三大特点。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整个社会对其认知度还不高,社会企业发展也没有成形模式,下一步要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探索社会企业发展的可行道路,丰富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式。另外,还要积极探索“公益创投”等企社合作的新形式,公益创投就是把市场经济中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理念引入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之中,是一种新型公益资本投资方式,它以企业组织为投入的主体,以社会组织作为投入对象,通过公益创投基金或公益创投计划为特定社会组织提供管理、资金、技术及其他各方面能力的扶持培养,助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项目化、企业化方式运作,以实现社会使命作为根本目标。这种方式将风险投资与公益理念紧密结合在一起,改变了以往企业对社会组织“被动输血”式的慈善捐款方式,通过各方面支持提高社会组织的“主动造血”能力,实现企业与社会组织的新型互动,提高了二者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效率。

四、推进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在更多领域开展合作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以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重视运用法治的方式,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除政府、企业与社会三方主体的双边互动合作外,三者共同参与合作治理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宽泛,形式越来越丰富,效果越来越显著,推进政府、企业与社会的三方合作是建立社会合作治理框架的题中应有之义。[5]近年来,我国在社区治理、食品安全、社会服务、治安管理、灾害应对、应急管理、慈善事业等领域积极探索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合作框架,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在社区治理方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多方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结构,既发挥社区的自治功能,又强调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在食品安全方面,积极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参与,发挥政府治理、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三种功能,形成食品安全多元主体治理框架。在社会服务方面,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对公共服务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政府相互补充与合作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在治安管理方面,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部门的骨干作用,组织并依靠各单位、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等多元主体的力量,维护保障社会秩序。在灾害应对方面,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集聚社会力量,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多元参与、组织规范、运转协调的自然灾害应对模式。在应急管理方面,构建以政府为核心,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媒体及公民多元合作的应急管理体制,合理界定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促进多元主体依法、高效、有序参与。在慈善事业方面,明确了社会是慈善事业的主体,政府的角色从主导向支持转变,建立由社会组织专业运作,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支持参与的发展模式。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合作共治的情形越来越多,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中要注重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在划清不同社会治理主体边界和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推进合作,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需要理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限,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事社分开”,划清政府机构、企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职能分工和权力边界,通过向社会放权、向市场放权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二是提升各级政府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社会合作治理提供了一种政府、企业和社会关系重构的新机制,一方面,社会治理问题的公共性使得不同治理主体跨部门合作变为可能;另一方面,在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建构过程中,不同社会治理主体联合不能侵害市场和社会的主体性,而要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增进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三是从实际出发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各地根据社会治理的背景、现状和过程等具体情况,选择、设计和建构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实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良性互动及合作共赢。四是处理好自治与共治的关系,建立社会合作治理体系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的“共治”,而“自治”也是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在社会自治的基础上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合作共治,实现政府治理、多元共治和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

[1]【美】德怀特·沃尔多.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集[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2]徐家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3,(8).

[3]孙涛.以社会组织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论析[J].理论导刊,2015,(7).

[4]李文祥.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1).

[5]杨圣琼.多元主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研究[J].领导之友,2017,(1).

[责任编校:张立新]

The Multivariate Cooperation in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Innovation——a systematic analysis frame

SUN Tao
(Party School of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Qingdao 266071,China)

After the information-based society arrived,social governance is facing new environment.Many social problems can’t be solved in the traditional bureaucratic system because of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power, fuzzy organization boundary and multivariate society.The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include government enterprise and social organization,building trans-department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to realize interaction of the multivariate subjects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social governance;multivariate cooperation;analysis frame

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推进山东省社会治理精细化问题研究》(16CGLJ05)

孙 涛(198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山东大学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

C916

A

1671-198X(2017)05-0025-08

2017-02-12

猜你喜欢
责任政府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依靠政府,我们才能有所作为
政府手里有三种工具
期望嘱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