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方法与实践

2017-10-11 16:50孙宝旺张振张红平丁彦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审查必要性实践

孙宝旺 张振 张红平 丁彦辉

摘 要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归口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要求各级规范化检察室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要达到各院执行逮捕数的一定比例。这充分说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结合这一精神,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须积极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主动出击,探索方法,创新思路,落实于实践,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做到实处。

关键词 羁押 必要性 审查 方法 实践

作者简介:孙宝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张红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正科级检察员;丁彦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87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原則规定的重要体现之一。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权利影响最严重的一种措施。正因如此,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有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减少隐形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文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从实践的角度就刑事执行检察(以下简称执检)部门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从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从本部门入手,深化“客观中立优势”和“职能优势”

实践中,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都或多或少与被羁押对象存在利害冲突,如侦监部门负责批捕,如出现错捕现象将面临错案追究,若在审查中发现错捕,由侦监部门进行自我监督,制度障碍犹如“阿喀琉斯之踵”,难以逾越 。相比较而言,执检部门只承担诉讼监督职能,其主要任务:

一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二是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不是办案部门,相对客观、中立,由其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合理。

执检部门具有职能优势。驻所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与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零距离接触,能够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羁押期限等相关信息。

在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渠道。以某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制作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示函》。依法告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孔某某二人,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驻检室干警向二人制发了提示函,不久二人分别要求约见检察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称律师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执检部门依申请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法院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法院对二人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从内部联动入手,克服案情不熟悉、刑事执行检察能力不足两大障碍

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负责对案件的审查,执检部门对案件情况难以全面掌握。除此之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量较大、专业性较强,执检部门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

面对两大障碍:

一是必须积极探索建立以执检部门为主导,以侦监、公诉、侦查、等部门予以配合的内部联动机制,对无需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及时变更羁押措施。如,某区检察院通过协作配合,规定侦查监督、未检部门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权时,及时将认为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要的案件通知本院执检部门,从而使执检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变动情况以及基本案情,及时主动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强化学习意识,提升办案能力,准确甄别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区检察院执检部门注意到了这一法律变化,立即组织学习研读,并筛查出两名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嫌疑人,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的第二天,办案机关(部门)作出了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从外部协作入手,建立关于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机制

一是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案件研讨等形式,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其一,第一时间向公安、法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内容,明确执检部门统一归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其二,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签文件,并明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送达审判人员必须当场签收,十日内答复。其三,结合侦监、未检部门与公安法制、预审部门达成共识,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送达后,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侦监、未检部门可作出撤销逮捕决定。

二是对于看守所反映的在押人员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逮捕后,发现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律失常(心房纤颤)等病症,不适合继续羁押。经审查,执检部门向本院公诉科提出对李某某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公诉部门采纳了建议。

二、做好跟踪,化解矛盾,确保诉讼和监外服刑顺利进行

羁押人员被改变强制措施后,其获得了“自由之身”,同样会对后期诉讼顺利进行和监外服刑的管理带来不便。要积极进行探索,避免妨碍诉讼的情形出现,同时为监外服刑打好基础。

(一)进行出所谈话

羁押人员出所前,驻检室干警其进行训诫,讲明在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义务,讲清违反规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取保候审执行部门,使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endprint

(二)完善说理告知制度

無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 。另外,对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这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强化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也避免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误解,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与社区矫正相衔接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执检部门对其社区矫正情况应重点关注、个别回访,通过回访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实际效果。一是要求递交一份社区矫正责任书,使其树立“在刑意识”;二是分享一个警示案例,从实例出发,警示社矫人员遵纪守法;三是发放一份《弟子规》宣传资料,德法共进,督促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三、羁押必要性工作的延伸性思考及设想

(一)克服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问题

检察建议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旦发出,相关办案单位不予理会或拒不改正,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大对书面检察建议不回复、不理睬的纠违力度。执检部门的检察建议不是“强制性的决定”,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有关机关必须进行充分认证,及时作出正确决定。正如,上文所介绍的,对于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侦监、未检部门可作出撤销逮捕决定。这一做法即是增强建议刚性的有效尝试。

(二)构建羁押必要审查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旦权利被滥用,必将导致大量人身危险性高的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引入监督机制,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序运行。

1.建立羁押必要性风险评估的内部监督机制。由驻所检察室牵头,通过向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发出调查函、召集听证会等形式就当事人的和解情况、在押人员日常表现、悔罪态度、出监后对社会及诉讼的影响等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改变羁押措施的案件不致发生问题。

2.建立全面透明的外部监督机制。一方面,由侦查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相关异议或就继续羁押做出书面解释等。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律师介入审查的机制,全面了解案外因果,可以帮助审查机关更好地把握羁押必要性要件,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另外,也可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监督,防止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滥用审查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注释:

余才忠.困境与突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若干问题——基于监所检察实践的理性思考.中国检察官.2014.

王飞娜.浅议如何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从检察机关视角出发.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2).

刘春兰、张庆宇.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权利救济研究——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为蓝本.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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