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10-11 09:33陈玮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居家养老微时代法律

摘 要 居家养老在我国的传统文化的发展中,逐渐成为了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员总体而言供不应求。人人都会有年老的一天,而缺乏系统法律保障的居家养老方式却成为了我们的担忧。老年人由于体弱多病、劳动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养老服务人员具备更充足的耐心和专业知识来予以对待。而唯有法律才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严最有力的保障。对此,本文先对微时代背景下居家养老模式所具有的特点进行分析,再按照我国老年法的发展脉络来分析我国老年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微时代中居家养老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研究结论能为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的法律工作提供一点参考建议。

关键词 微时代 社区 居家养老 法律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15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微时代”背景下江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机制创新的法理研究(项目批准号FX15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玮,赣南医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08

一、 前言

随着劳动力的南迁和工作的繁忙,越来越多的子女不能时刻陪伴在老人身边,而那些因种种原因成为失独、高龄、空巢、失能的老人更是无所依靠。居家养老成为了老龄化时代引起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某新闻报道养老服务人员谋杀了9位老人后,才被某位老人的子女发掘自己亲人非正常去世的惊天报道后,人们开始意识到居家养老中老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原来存在如此大的隐患,更别提居家养老中老人的尊严和人格可能受到辱骂或践踏。因此,以法律的威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机关的养老管理水平、老人的维权渠道和保护手段,才是当前解决养老行业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渠道。

二、 微时代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特点

(一)养老金领取进入微时代

对于居家养老的老人,家人和养老机构最为担心的便是其因事外出,而出现碰撞、摔伤等意外伤害事故。领取养老金是居家养老的老人不得不外出去社会保障局现场办理的事情,而如今微时代来临后,社保局也开始实行养老金领取资格可直接采取微信认证的方式,通过微信直接领取养老金。居家养老的老人只需要在家用微信按照指示拍张照片便可完成认证,同时,养老人员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局所开通的社保微信公众号,在微信上直接了解当地社保政策的最新信息,查询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语音咨询各类社保业务,完成养老金领取认证资格等。微时代给居家养老的老人在领取养老金方面所带来的便利,极大地规避了居家养老的老人不时奔跑于社保局与家庭之间的困扰。

(二)养老生活更加丰富便捷

微时代给我们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移动设备来满足我们的消费需求、信息获取需求、社交需求、娱乐需求、安全需求等。微信时代,玩微信已经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利,许多老年人在好奇年轻人对微信玩的不亦乐乎的同时,也开始默默学习使用微信的各种功能。在永安市燕西街道中山社区里,便有一群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请教服务站工作人员教其玩微信。现在该社区的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对微信视频聊天、语音聊天、微信钱包、微信摇一摇等功能使用的十分熟练。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可以足不出户便可以用手机微信给手机充值、购买相关的生活用品,还会使用微信视频聊天与多久未见的亲人老友直接视频,既不需要老年人承担通话费用,又能满足老年人想见亲友的愿望。同时,老年人还能够通过微信提前与老友预约,约定活动地点和时间,避免沟通不畅、联系不便而造成老年人单独在外出现意外事故的悲剧。

(三)防盗防骗安全措施更高

移动智能手机的使用群体开始逐渐高龄化,老年人所能熟练运用的智能软件水平超乎我们的想象。居家养老中人们最为关心的老年人的安全问题,以及实时的健康问题,在微时代中通过移动设备便可以全程解决。微时代社区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通过向老年人推荐加公众微信号的方法,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能够足不出户或者集中在小区的休闲区,随时了解社区的最新活动、安全防盗防骗知识和紧急求助方法。同时,还能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聚集在一起的娱乐话题,既能让老年人规避当前禁而不止的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悲剧,也能让老年人之间相互了解,加强沟通,丰富精神生活。

(四)帮助养老机构走出困境

微时代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开始关注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人。部分事业单位、公益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机构等开始启动品牌养老战略,以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和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等,以战略联盟的方式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平台。这种智能化居家养老平台能够直接惠及各个养老机构,使其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水平。使我国的养老机构在困难重重的养老国情下,能够具备更加坚实的支持力量,更加坚定的信心,和更加明确的发展方向,推动我国各地的居家养老服务走上新台阶。

三、我国居家养老的法律发展史分析

(一)居家养老法律的萌芽期

我国居家养老观点的产生其实由来已久,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中“养儿防老”体现的就是居家养老的一种思想模式。在1980年前后,我国的居家养老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文件,起初唯一一部反映居家养老的法律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宪法的规定对老百姓的养老问题并没有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部分百姓不赡养老人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同时也没有全面覆盖“三无”老人的养老问题。后随时代的发展,在198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老龄工作情况和今后活动计划要点》,要点中对日间缺乏照顾的老人,提出了可以开办老年人日间公寓、老年人家庭病房等,开始以细则的模式从法律层面规定老年人居家养老问题。1993年国家计委等部门又针对我国老年人养老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概念,标志着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诞生。1996年我国颁布了一部真正针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居家养老是我国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模式。

(二)居家养老法律的探索期

我国国情中出现的“未富先老”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使得我国政府开始逐渐意识到将居家养老模式列入法律保护范畴的重要性。2000年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在意见中提出了居家养老政策,指出了居家养老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在居家养老政策提出后,各地开始依据政策的规定实行居家养老试点工作。2005年和2007年期间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向全国相关部门转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这些文件的颁布从法规政策层面奠定了居家养老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三)居家养老法律的发展期

2008年后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全国居家养老工作指明了发展道路,对我国现有的发展不规范、不专业、不系统的居家养老工作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缮,明确了居家养老中老年人的权益,和居家养老的服务体系。2013年为进一步推荐居家养老全面化、标准化、专业化等,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各地方政府以地区为单位对居家养老问题以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了适应当地市情或省情的老人养老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将居家养老与时俱进地与社区养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中心、上门服务、精神慰藉等纳入了居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四、我国居家养老法律史发展至今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完善的老年法

从上述对我国老年法的发展全过程分析来看,我国至今为止都未制定出一份系统的、完善的、细致的,具有纲领性意义的老年人法律文件。除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外,其他有关老年人法规均以政策性文件指出,文件较为零散无法系统地预测、防范、以假设的方式提出损害老年人權益的相关法律责任。随着养老行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和养老行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新需求和新情况,当前亟需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明确的、可行的、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针对整个养老行业的法律文件。地方法规或政策各异,在当前养老行业纠纷不断的情况下,政策或法规的不同导致许多纠纷判断结果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从而导致矛盾双方对判决结果均难信服,给养老行业的发展带来困扰。

(二)未明确政府在养老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政府作为养老环节中的重要一环,管理者国家和人民的养老资金,管理着养老服务机构等,对于这些工作政府因失信、或工作不当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明确。一方面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在政府采购法中缺乏明确定位,政府因相关法律追究机制的缺乏,在购买相关居家养老服务产品时,资金使用低效、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投资过程出现失误等,造成养老资金的不合理利用,给养老资金造成一定的损害性过失后,缺乏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政府在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审批程序、准入门槛等均缺乏标准的法律标准,不同地方政策不同,导致当前的社会养老机构总体滞后,且供不应求。政府在与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购买协议时,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政府在与相关养老机构合作时,所采取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严格按照何种程序执行,法中应禁止何种招投标行为,合同中双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法律纠纷应采取何种渠道解决等。

(三)缺乏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诉讼法律

产生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是矛盾双方在最后无可奈何、矛盾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所选择的路径。当前法律的司法程序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渠道,当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在与相关服务机构产生矛盾纠纷时,该矛盾纠纷上升到法律层面属于民事法律所管辖的范畴。矛盾双方在举证方面,均需要自己采集证据,自己寻找论证点,在寻求律师帮助方面,为了更大的胜算把握,需要自己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而在法律诉状的申请、审核、过堂等程序上,过程繁琐、周期较长,老年人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可能经不起繁琐的程序、较长的审讯时间和审讯周期,同时,面对公开性的、未针对老男人的诉讼法庭,也可能会造成老年人的不便和尴尬,进而使得老年人面对复杂繁琐,又尴尬的法庭现场,以及高额的金钱和时间成本,最终选择放弃维护自身权益。

五、对我国居家养老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针对微时代特征制定养老服务法律法规

微时代的来临使得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取得了更多的便利。对老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秋后算账”和事后追责,而是为了以法律的威严来避免老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此,老年人在受到养老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系列配套养老服务时,应提前具备相关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才是法律制定的意义所在。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应规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义务教授老年人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可以将移动设备、监控设备等,实时拍摄养老服务人员的言行举止等进行公开化,在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时,这种信息记录可以作为呈堂证供,来帮助司法机关公正判决相关结果。另一方面,法律中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所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明确规定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与语言范畴,对服务人员殴打、辱骂、不尊重老人等行为应明确具体地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细微的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举止都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内。

(二)明确政府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在参与养老服务工作中所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各项行为所应遵守的相关程序,以及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范畴的准入门槛和所应具备的资质。一是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产品的体系进行明确规定,以公开招投标的模式在网络平台上,向全国范围内符合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招标,所有招标程序和招标书、合同书、标价与实际金额等,均需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对转移公共资产,引进不符合资质的养老服务产品单位、负责人和经手人均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倒逼养老服务产品合法合规,保障老年人在享受相关服务硬件设施时的生命安全。二是对政府管理和使用养老资金的渠道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养老资金的不合理投资导致养老资金面临相关风险,对不合理投资和造成资金损失的政府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管理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三是明确规定政府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对政府或养老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约定行为,按照法律追究各方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专门针对居家老人的诉讼法律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子女、养老服务机构对居家养老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特殊困难老人在受到侵权时,应以允许其监护人、近亲属、老龄工作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残联、妇联等相关机构参与维权,在法律中对各种不同形式的虐待老人、不尊重老人、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具体罗列,并设置对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建立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维权机构、维权渠道、维权周期、诉讼法庭等。并积极利用微信等微时代通信工具,鼓励老人关注相关法律平台公众号,让老人可以足不出户在微信平台上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实时收听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从而让老年人的维权之路不再艰难而漫长。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对老年人的保护不能再限于一些零散的法规政策上,而是要以明确的、权威的、稳定的、系统的、全面的法律作为纲领性文件,来规范和约束居家养老服务中所出现的矛盾纠纷和侵权行为。养老工程的复杂繁琐,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居家养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受到尊重和保护,让老有所养变得幸福多彩,需要一部完善的系统的涉及整个养老行业和各利益方的法律来作为支撑。

参考文献:

[1]养老金领取资格可微信认证,我市社保进入“微时代”.上饶日报.2017年2月19日.

[2]智慧养老论坛举行: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中国网.2016年6月6日.

[3]首都居家养老新尝试.新浪财经.2017年1月11日.

[4]今年重点审议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9部法规.西安晚报.2017年1月18日.

[5]朱博文.论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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