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限缩解释

2017-10-11 22:27徐晓陈国良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关键词:第三人合同法

徐晓+陈国良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从《合同法》立法之初,学界对该条款的理解就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解释论的视野下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对第121条进行分析论证,认为需要对条款中“第三人”以及“第三人原因”进行限缩解释,将第三人限制为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的原因则限制为那些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那些具有通常性的原因。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限缩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第121条体现了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违约方不能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①该法条最大的争议在于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抗辩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何界定。

一、对第121条限缩解释的必要性分析

传统学说一般以“诚信原则说”为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学说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首先,不管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只要给付能实现,履行义务的人是谁对债权人而言是无关紧要的,所以第三人有过失,而债务人本身无过失,即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的责任,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其次,第三人的资力一般比债务人弱,因此倘若债务人因本身无过失,而由有过失的第三人负责,则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之可能性,值得怀疑,且有违公平。再次,从债务人不履行发生之防止可能性考察,债务人较债权人立于优势地位。由法律令其对第三人之过失,尽必要之防止努力,应当诚实信用原则之必要。因此这种观点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利益。②

第121条最大的争议是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的原因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以及第三人的原因的范围如何确定。首先,从直观上看,该条款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因为债务人无法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免除责任。“第三人”在字面上解释为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但是规定任何第三人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未免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之嫌。

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有必要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有学者通过对400多个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法院的实践表明虽然未能充分阐述理由,也没有提出限定的具体标准,但是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是采纳了限制第三人的说法。③

再次,现有的司法解释也体现出了司法实践并未完全依第121条的文义对第三人的范围不作限制地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规定》第7条第2款中,就第三人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害,司法解释并未依据《合同法》第121条令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这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经营者仅仅承担补充责任,并不是直接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主体。该规定的显示着以下信息:第三人仍然可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三人也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的免责事由,并未遵照第121条所提出的合同相对性理论。

二、对“第三人”和“第三人原因”的限缩解释

有学者认为此处的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内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也包括上级。④也有学者认为“他人过错责任对债务人来说非常苛刻,因此除法律有直接规定,不得随意使用,即使从立法角度来说,在我国也不能盲目扩大他人过错责任的使用范围,只有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如第三人负有协助义务等情况时,才可承认他人过错责任。⑤另有学者主张需要将该条中的第三人限定在履行辅助人、上级机关以及与债务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如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共同担保关系等。同时不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认为此时应由责任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⑥以上三种观点大同小异,本文亦认可观点,认为需要对“第三人”限制为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而“第三人的原因”则限制为那些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那些具有通常性的原因。尽管“第三人”以及“第三人原因”是一个涵盖极其广泛的表述,是无穷无尽的,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通常性原因”属于价值判断,根据案件不同的具体事实,由法官自由裁量即可。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例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一般要求违约方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才需要承担责任,即这些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些合同债务人是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居多,所以违约方即债务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⑦

[注释]

①谢怀栻等: 《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99页。

②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347-348页。

③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④梁慧星:《梁慧星教授谈合同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川新出内(98)字底174号,转引自韩世远:《合同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9页。

⑤韩世远:《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载《法商研究》, 1999年第1期。

⑥参见张影:《第三人原因违约及其责任承担》,载《北方论丛》,2002年第6期。

⑦馬超、邵和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内涵与价值》,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

(作者单位: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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