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7-10-15 23:55朱成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时代的到来,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诉讼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为了达到诉讼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往往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取证,其中也不乏采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本文结合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利益衡量;排除标准

一、民事非法证据的概念

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大致可以分为广义的非法证据和狭义的非法证据两种。广义的非法证据不符合或违背证据法、实体法或者程序法关于证据规定的证据,即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四种。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有学者称其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本文仅就狭义的非法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现状

(一)没有规定判断标准及例外情况

判断存在违法因素的民事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标准,暨民事非法证据判断标准,是研究证据的关键所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诉讼制度进步,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想真正发挥保障公民权利、抑制非法取证的作用,就要求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本身必须明确且合理,否则就会阻碍公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造。

(二)没有确定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若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由此来看,证明责任其实就是一种裁判方式和规范,并且该规范会直接影响裁判的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因此,为确保法律的安定性、裁判的统一性及结果的可预判性,就必须在此之前明确无法确定真伪的时候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而不能在真伪无法断定的时候交由法官来裁量。也就是说法律必须提前确定好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没有确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行为只有对应相应的后果时,才能对大众产生指引和评价作用,同样诉讼行为会只有与相应法律后果相关联,才能确保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性,非法证据不仅应当有证据法上的对应后果,还必须有实体法上的对应后果,只有这一才能实现区别对待因不同情况而非法取证的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与其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如看做是预防出现法律禁止行为的一道防线。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1.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

如果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绝对地将其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不能采纳此类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非法证据:第一,采用刑事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如采取抢劫、抢夺、盗窃等方式收集的证据;第二,采用严重侵犯他人人格权、隐私权、住宅自由权、通信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方式收集的证据;第三,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收集的证据,如违反公序良俗、采取有伤风化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取证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由此取得的非法证据无论其对于发现真实是否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都应当对其进行强制性排除,否则将会极大地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对排除的非法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非法取证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也不能对其取得的非法证据不加辨别地一概排除于民事诉讼之外,应当由法官结合案件中的相关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如果得出的结论是采纳某一非法证据相对于将其排除来说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小,则可以采纳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官在决定是否采纳某一非法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取证的难易程度;非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对被取证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即是否仅能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除此之外是否有其他的合法方式或者违法程度较低、对被取证方伤害较小的取证方式可以采用;法官采纳某项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此作出的裁判的社会效果如何,等等”。通过对个案中存在的多方面利益进行综合的衡量、判断,由法官作出对某项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决定,使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明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证明主体

對于当事人来说,承担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承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带来的败诉风险。举证责任的承担即是诉讼风险的承担,因此应当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本文认为,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内,原则上应当由异议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其举证证明诉讼中存在争议的非法证据是由取证方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首先,当事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普遍面临着“取证难”的困境,如果规定由取证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取得的证据系合法证据,那么对“取证难”的问题无异于雪上加霜。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维护了异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免除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这项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不利于取证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实现,不能保护其已经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但是这对于异议方当事人十分有利,可能使其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要求异议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其势必在诉讼中提出有利于支持自己观点与诉讼主张的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与举证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对的,这丰富了庭审中的证据的种类与数量,有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基于更丰富的证据材料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符合真实情况的判决。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2]卞建林.证据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朱成(1977—),男,江苏徐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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