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生态化思想变革及其理论教学革新

2017-11-03 18:06吴鹏周正
绿色科技 2017年19期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理论教学

吴鹏++周正

摘要:指出了生态文明时代法学理论生态化变革的潮流正在涌动,而以传统法学理论为基础进行环境法学理论教学已经不符合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需要根据现代伦理观念进行革新。提出了环境法学理论教学应当避免走功利地法学教育道路,应以培养学生的生态文明法治精神和崭新环境法人才的目标、注重环境法学理论教学内容的合理化设置,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服务,以适应时代之变迁与社会之需求。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化;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9022703

1 引言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较为复杂的人类社会变革。在人类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环境问题或者说生态危机的出现,从根本上引发了人类对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思考。环境保护思想、生态学思想等绿色思想的出现正是这种深入思考的产物。特别是近代以来人们普遍地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批判与反思,都显示出环境法学产生背景与传统法学的极大差异性。环境法学的时代性意味着,其所遵循的伦理基础已经全然不同于原有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和法学思维,甚至可能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法学变革。在这种变革思维的背景下,如果沿用传统法学思维,将对极具时代性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理解不深刻,最终使环境法学教育偏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真正需求。

2 环境法的传统法学思想基础具有时代局限性且当思变

首先,传统法学是以人为中心的伦理意识为基础的。法学思想的基石是人类社会已有的道德或伦理思想,但这些思想在其产生伊始却经历了从敬畏自然到怀疑自然最终走上全面征服自然的套路之中。人类不再是自然的合作者,而是成为其统治者,在思考与自然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观念就是人是万物之中心。由此,法学核心研究范畴只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通过这种关系的妥协与契约来实现调控的。人不能与自然之间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已成为法学,甚至是环境法学的通识。但这种人类一厢情愿的权利游戏并未实现法学思想对社会伦理或道德进步的反映。相反,在环境伦理普遍反思或批判这种思想之时,法学依然保守地套用传统人类中心思想俨然已经不合时宜。

其次,传统法学的核心研究范畴是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忽略了自然本身的利益,它对人类而言,无法相提并论,特别是生态环境及各类自然资源,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存在,没有人,这些物质甚至将失去存在的意义。但科学事实证明,自然规律不是人类能够改变的,它必然依据其固有的模式重新作用于自然,乃至影响人类社会本身。如此而言,人所臆想的通过人与人的关系影响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实际上是游离于自然规律之外的。现代环境伦理正试图正视这个矛盾,反思人类自身的思想局限,开始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而法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变革。

最后,环境法学教学的主要任务是要培养学生环境法治的精神,进而为生态文明法治服务。而生态文明法治恰恰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强烈生态文明时代特征的法治。它更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协调才能更好地适应自然的问题。但是,当前的法学理论并不适应这种生态地位全面上升,人们环境意识全面觉醒的现实。不少法学学者仍然延用传统法学的思维模式教学,学生依然只会将环境法学当作传统法学的附属品,甚至认为其根本就是环境行政法,环境经济法或者环境民法,因而忽视了环境法治建设背后所遵从的,与人类社会道德和伦理规律全然不同环境伦理规律。而培养正确的环境法治精神,或者说适应新时代生態文明思想首先就应当树立崭新的与传统法学思想不同的环境保护理论知识。

3 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教育应当进行变革

环境法学在生态文明时代所肩负的任务不再是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而应当是具有现代环境保护思想,能够正确对待人与自然关系,正视生态地位上升,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环境伦理学思想、环境科学或生态学知识解决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司法、执法与守法问题的复合型法学人才。这种人才恰恰应当是具有扎实环境法学功底的理论人才。他们必须先做一名思考者,然后才能成为一名实践者。

3.1 功利化的法学教育是对国家巨额教育投入的浪费

总的看来,我国法学教育有“精英教育说”、“职业教育说”、“通识教育说”3种不同的教育思路。然而无论哪种思路,都存在着共同的现实弊端。 就法学教育而言,各类学校重视的是“法律工匠”式的实用人才培养,严重忽视法治精神的培养。这种功利主义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是能够实践的职业机器,而非有血有肉的法学思想者。实际上违背了大学设立的初衷,将大学职业学院化,是对国家巨额教育投入的浪费。

扭转这种局面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将法治精神的培养作为根本任务,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不应当再将法律实务作为教学的重头戏看待,而更应当注重在理论教学中集中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法治习惯与法治综合素质。因此,环境法学教学应当纠正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学教育方式,加大理论教学的力度,把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正确环境伦理观念的环境法治思考者作为最终目的。

3.2 应当注重对学生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的系统培养

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第一大不同就是环境科学知识的加入。环境科学知识或者说生态学知识不同于人文科学知识,它更偏向于自然规律的反映。而很多环境法律制度所要反映的正是这些基础的规律。例如生态修复制度所要遵从的就是生态系统平衡的物质输入与输出规律等,环境总量控制制度所要遵从的就是生态系统自净规律和环境容量规律等。也就是说,每一个环境法律制度,乃至每一个条款的背后都蕴含着显著的自然规律。如果学生连这个规律是什么,怎么运行的都不知道,何谈深刻理解和运用这个制度,更别提去深入改进这个制度了。

3.3 应当注重学生现代环境伦理观念的树立

环境法学区别于传统法学的第二大不同就是其深受现代环境伦理学思想的影响。现代环境伦理学主流思想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尖锐批判。主流传统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人的权利与义务,甚至强势提倡人的权利本位主义,是非人类所不能拥有的。这就需要环境法学站在崭新的高度去重新解释这种现代环境伦理与传统法学之间的固有矛盾。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容不仅仅是权利与义务,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不是简单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诠释的。endprint

事实上,现代环境伦理学正是在反思人对自然的绝对权利中不断进步的。如果这种伦理或道德层面的进步没有体现在法学思想中,法律制度的设置必将走向违背社会普遍道德的一面。因此,环境法学理论教学只有讲清楚现代环境伦理问题,才能适应真正的生态文明时代需求,并能够使学生清醒认识到它对传统法学提出的变革要求。

3.4 环境法教育需消除功利思想努力培养思考者

环境法学教育从发展阶段上看还处于初始阶段,如人之学步,不能揠苗助长。环境法学教育从初创到最终的成熟必须经历漫长的摸索过程,并不能因为法学理论已经成熟就妄议环境法学理论业已长成。环境法学教学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应当让学生抛开传统法学思想干扰,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德或伦理准则。例如,必须使学生知道自然万物皆有其自身存在规律,不是人的规则使然,人应当遵守自然的规律,安排自身的活动而不是反向为之。再比如,生态环境中的各种生物,其权利不是人赋予的,或者至少应当说它们不存在人类所说的那种权利。这是与传统法学全然不同的思维方式,如果硬要将传统法学的理论知识套用到环境法学理论中来,必然会产生自说自话现象,甚至会违背主流的环境伦理思想,使环境法学理论反而成为无本之源。

因此,在環境法学教学中,应当正视环境法学理论的初始性,避免将传统法学的理想化的思维套用在环境法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鼓励学生共同探讨一种崭新的环境法理论,而不是一味地生搬硬套固有的法学理论。这就要求学生应当勇于创新,不能忽略思考的过程。相反,如果学生理解透了环境法的理论知识,才能成为一个真正对环境法学感兴趣的思考者。

4 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理论教学革新的必要性

培养国民的法治精神离不开教育的正确引导。环境法学教学必须从培养学生的环境法治精神入手,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而这种法治精神的培养只能以环境法理论教学为核心展开。

(1)以环境法理论教学为核心,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环境法理论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最大的特征在于其对于自然规律的敬畏。环境法学理论是融合了自然科学、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等领域最新环境保护理论成果的法学理论知识。这种理论不仅需要学生重新学习其他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而且必须主动思考这些理论与法学理论的不同,以及如何将这些理论特别是环境科学与环境伦理学知识融入到法学理论的架构之中。在普遍认知的传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突然出现一个崭新的思考方式,势必激发学生对该内容的关注。

如果说传统法学学习最大的弊病就是课堂灌输、背诵、记忆并考试的话,那么环境法学告诉学生,如果不主动思考并理解非法学知识,他们可能连背诵都难以进行。反而使学生更加主动地理解新的内容,从而增加他们学习新知识的主动性。而且多领域多学科地学习,也会给学生极大的新鲜感,促使其主动探索其他学科有趣的话题,比如环境历史、环境政治运动故事等等,从而使他们对环境法学习的兴趣。

(2)以环境法理论教学为核心,有利于学生对环境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特殊性的理解。通过深入的理论讲解与分析,将会引导学生对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特殊性的认知。一方面,自然科学知识规律性的探索是环境法知识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没有现代环境科学的进步就没有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深刻反思,也就没有环境伦理学及其影响下的人类社会行为的大变革,更没有《寂静的春天》所激发的全球环境运动的蓬勃开展。也正是这些一系列看似孤立实则密切联系的历史事件的交织使得环境法治随之产生并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环境伦理、政治以及经济学等人文学科的发展又为环境法知识的更新,甚至为其反思传统法学的不足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前提。这些知识的交织与融汇不仅预示着环境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完全区别于传统法学体系的特殊性,更明确告诉学生不能以传统法学学习方法去理解环境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3)以环境法理论教学为核心,有利于学生深刻认知环境法与其他法学知识的巨大差异性,从而树立崭新的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生态文明法治精神的培养最关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环境法治的信仰。如果一个立法者、执法者亦或是司法者自己都对环境法治不存敬畏之心,更不用谈普通民众了。法科学生环境法治精神的培养虽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认知环境法学区别于传统法学思想的将会是第一步。

一方面,环境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已经决定了它不是传统法学认知的人类社会自身的规范,而是人与自然相处的崭新规范。可以说这种规范的产生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人对人与自然共同遵守的规范的认同是生态文明意识形成的起点,更是对环境法治信仰的起点。另一方面,学生对环境法的理解如果仍然圈固于对传统法学知识的认知,将很难理解生态文明法治,乃至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必要性。他们将在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甚至是物质文明的对比中站在生态文明的对立面,从而选择有利于人类自身文明发展的法治形态。这是与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根本对立的。

5 科学合理地设置环境法理论教学内容

从现有环境法学教材中可以看出,环境法理论知识仅仅占有环境法学课程的极少部分。例如,目前较为主流的教材是北京大学汪劲教授主编的《环境法学》,仅以1~2章来讲述环境法理论部分知识。而且即使在这仅有的章节中,对于当前比较主流的环境伦理学、环境科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知识的介绍也是少之又少。并且这些内容也没有明白清晰地给出,环境法学区别于传统法学的特殊之处。这就会使学生对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的理解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法律既有规定上。

事实上,现代环境伦理学中的深生态学思维恰恰可以更加深刻地解释这种特殊规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学生应当广泛了解的其他学科的内容,但这种环境伦理学深刻影响法学发展的印记在很多教材中被忽略了。在多数课堂教学中,理论教学都被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

为此,应当对环境法理论课程内容进行重新设置。除了提高环境法理论课程内容或者教材内容的比重外,还应当将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其对环境法学的深刻影响作为重点内容。这就需要在大量增加环境法理论教学课时比重的同时,开展环境科学等其他领域的通识教育,并将这种教育的成果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精神的培养相衔接。endprint

首先,从理论课程的体系设置上,可以将其分为三大部分内容,一是与环境保护相关自然科学内容:例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二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科学内容,例如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等内容;三是环境政治发展的最新动向,关注环境运动,同时分析不同领域环境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最新成果对环境法治发展的影响。此外还可以根据课程进度设置相应讨论内容。

其次,从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上,不建议以讲授为主,这样很难调动深受功利化教學影响的本科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可以尝试进行反转课堂与讨论课堂教学模式。课程进行之前先给学生提供讨论主题,在上课之时根据主题进行广泛讨论,将课堂交给学生,教师负责给予引导和秩序维持。通过课堂表现和发言积分奖励,激励学生主动查找资料,发表自己观点,分析现实热点问题。

最后,在考核形式上,可以让学生将之前课堂上查找的资料总结并汇总撰写文献综述,同时尝试写作标准的学术论文,把自己的思想通过文字形式进行集中展现,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学术兴趣和基础能力。为高层次环境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基础,甚至可以从中发现好的理论研究“苗子”予以重点培养。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时代在变,思想在变,生态文明时代特征要求法治教育必须予以必要回应。环境法学教学更应当适应这种变革需要,在教授环境保护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结合法学知识,构建并传授崭新的环境法学理论。这一过程不仅是在培养一种符合生态文明时代特征的法学素养,更是在将一种崭新的生态文明法治精神教授于法科学生。

参考文献:

[1]吴 鹏.以自然应对自然——应对气候变化视野下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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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J].现代法学,20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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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 樾.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应定位为通识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6(15):70.

[6]李玉福.论法学教育中的法治精神培养[J].东岳论丛,2006(1):17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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