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

2017-11-13 16:17徐强
中国市场 2017年31期
关键词:违约金

徐强

[摘要]违约金制度在劳务合同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很多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导致违约金的惩罚性问题和补偿性问题出现为难的境地。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量来看,酌情处理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根据实际受到损失大小的情况而定,还要明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平衡。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制度;惩罚性违约金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1106

违约金制度的制定需要保证当事人的形式自由,法律只不过是通过严格的标准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这种自由。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约定,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出现约定数额特别高的情况时,一般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和平衡受到破坏,因此,立法者该如何解决此类问题非常关键。如何平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呢?学者和司法都认为应遵循“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司法机关要明确该案件到底是何种性质,是否有实际性的损害,是谁举证的等审查环节,实现双重限制,保证当事人的双方利益达到基本平衡。不管是何种性质的违约金,都需要对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行考察,尤其是违约金的功能与价值的取向,过去的学者都无法对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认知,更别提实践过程了,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并对违约金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建议。

1违约金的内涵及其性质

违约金是指若当事人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条款和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早起古罗马认为违约金就是一种债务的保全,为了保证对方履行约定的合同,使用违约金这种方式作为担保,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违约金的目的就是履行契约,其作用也是如此。违约金形式是最典型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违约金的相关名称形式多样,比如违约赔偿、违约罚款等。近些年,一些学者针对违约金和违约责任进行研究,开始将违约的金额问题转向责任问题。王利明先生在《违约责任论》中明确指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而《合同法原理》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因此,违约金有预先确定性,也是违约金的本质特征,是对损害赔偿行为的一种预先确定的制度,除了预先确定性外,违约金还有从属性,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也是一种担保性质,但不属于担保方式。

2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分析

违约金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之所以在两大法系中都有规定,而且在实践中被普遍运用,是因为其预先确定的优点,是因为它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违约金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责任制度,为了防止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赔偿金额。那么,违约金具体有哪些功能呢?第一,违约金与意思自治,摒弃了当时封建社会法律对人的束缚和压制,走上了保護人权的道路,也使得经济快速发展。自治其实就是在保证经济的正常活动下,由个人意志实现自由竞争的过程,而不受国家的干预和统治,违约充分地体现了个人意志自治的原则;第二,违约金与违约预防,违约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预防行为,如果没有民事责任作为手段,就无法借助国家的力量强制实施违约成本的内部化,影响合同的执行。如果违约的赔偿数目不确定或低于违约成本,很多当事人还会选择违约行为,这是对对方当事人十分不利的,所以在违约的条款上应该明确规定数额或高于违约成本,双方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预防违约的情况发生;第三,违约金与其预定金额的限制,由于违约金额低于或高于违约成本,会出现种种结果,所以违约金额的规定应通过法院给予规定,比如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包括损失,若有损失,应给出相关证明,或根据债权人的选择下决定是损失金还是违约金,但不管是哪种赔偿,都应该在法律限制内执行。

3国外违约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传统的罗马法认为违约金是主要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的罚金,是债务人在不当的情况下履行责任所支付的罚金,有利于双方义务的实现,随着裁判手续的不断完善,强制履行债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而重点在预定的赔偿金额上。后来的法国法违约金制度,也是基于罗马法而产生的。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上,法典上明确指出违约金条款是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确保履行契约,承诺在不履行之场合,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条款。条款重点强调的是不履行条款情况的预定,由此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将违约金定义为强制履行义务的作用,且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变更,使得约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激发社会矛盾。后来法典修改了该项规定,可在约定金额上酌情增加或者减少,这项规定一直延续到今天。英美法律最早的违约金制度来源于“罚票”制度,制度规定开票人所做的另外一项允诺未被履行时,可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惩罚,这种制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后来随着平等观念的不断加强,英国法院把预约赔偿金和罚金区分开来执行。所以,各国的违约金性质在初始都略有不同,而随着世界的发展而更加有效力。

4违约金立法完善与思考

41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我国正在走社会主义和谐的道路,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和谐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而劳动合同制就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的一项重要手段和形式。如果劳动合同中不约定违约金,则就没有约束力来约束劳动行为,此时的违约金就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在一段劳动关系中,有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而预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约束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对于合同双方都是平等的。

42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要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一段劳动合同中,雇用单位往往处于优势的地位,当劳动者不按合同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进行补偿,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上,用人单位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实际违约原因,如果并非是故意违约,可以将违约的金额酌情减少,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但是这种违约行为很难把握,所以,在签订劳动法合同时,双方要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在双方的商议下确定违约金额,若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则违约金的约定被认为无效,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干预,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不允许超过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资,如果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明显没有让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违约金数额,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这些行为都充分体现了违约金的保障性为,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结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社会的矛盾必然会阻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尤其是在当前的劳务关系中,双方义务的履行问题得不到平衡,必然引起社会问题,为避免由于违约金责任造成的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文章先从违约金的内涵及其性质方面入手,明确指出违约金就是一种担保行为,是约束当事人履行责任的一种手段,而非担保方式,并研究国外违约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对违约金的主要功能进行归纳和总结,最后针对我国违约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分析如何完善违约金的立法制度,以实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行为,平衡劳动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这样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权的平等。

参考文献:

[1](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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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桂菊平违约金若干基本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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