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7-11-14 05:13汤卫红
经营者 2017年7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工伤问题

汤卫红

摘 要 自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已有66年,经历了多次改革,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其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在阐述工伤保险现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其覆盖率、费率机制、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等方面,分析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 工伤 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费率档次少、保险费率水平低

目前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国工伤保险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这三类行业的缴费比例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由此可以看出,行业之间的工伤风险差别较大,但是费率差别不大。

(二)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

2016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员的27.6%;而农民工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人数的26.9%。无论是从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总量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人总数来分析,还是从农民工参保数占农民工总人数比例和全国参保数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来看,两者均较低。

(三)工伤认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伤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凭借经验对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做了具体的举例说明,并没有用一般性的、基本的条款对工伤的定义进行阐释。一般情况下,会通过判断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列举中的法律事实,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但由于凭借经验列举的法律事实比较僵硬化,当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新的法律事件时,很难判定其所属的工伤认定范围。

2.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套完整的救济程序通常需要经过申请工伤认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处理等十多个程序,通常需要长达三年半的时间。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尽量减少赔偿,它们通过滥用诉讼的权利,延长救济程序的认定时间,以此来消磨劳动者的耐心,拖垮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职工从自己的身体健康的角度来考虑,通常会无奈地选择放弃工伤认定或者接受不公平的调解。

3.工伤认定过程缺乏监督。对工伤认定结果的公示是工伤认定监督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方面通过全面收集与事件有关的证据,了解工伤事件的原委,准确应用相关法律;另一方面积极地接受社会人民、司法权力机关的监督。此外,其还要规范履行认定程序。但是工伤认定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相比,它直接涉及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透明度较低,致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因此,一方面为了使工伤认定部门收集的证据以及认定过程更加透明,更加具有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使处理的结果更加公正,设计一项规范的工伤认定制度势在必行。

4.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不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时要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那么申请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工会组织或是其亲属。但是法律仅大致地规定了职工本人、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请,并未规定哪个可以优先申请。这项规定与我国《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一致,与通常适用的法律相违背。

(四)工伤预防机制建设不足

在政府管理方面,我国的工伤预防管理体制比较复杂,主要体现为工伤事故预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业病防治由职业卫生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在工伤预防方面,这些部门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的交叉,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作机制。此外,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一方面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补偿有了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工伤风险差别较大的企业的费率差别较小,于是一些企業对工伤预防不再那么积极,对生产设备的保养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善不再那么重视。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相较于原来的条例,内容调整幅度很大,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等组织也需要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的认定程序同时得到了优化,而工伤保险的待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了防止员工在套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存在较多的疑问,各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将条款逐条对职工进行解释,遇到具体问题处理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导致不和谐的因素发生。

(二)做好新老制度的更新衔接工作

对于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各个单位要查缺补漏,该增加的就应该增加。稳定员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老制度运行中出现疏通不畅的现象。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使工伤职工的生活得到保障。必须以新修订的条例为原则,体现国家对工伤人员的关爱,彰显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同时,对于新制度中增加的条款以及改变太大的条款,要着重研究,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到位,这样才能确保每位员工自身的利益,保证公平合理的赔偿制度,平衡职工的权益,最大化职工的利益。

(三)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

首先,应该建立补助型的待遇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只在基本待遇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没有特别补助方面的制度。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当的工伤保险补助制度,使我国待遇制度更加合理完善。其次,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以货币形式发放。近几年来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情况愈加严重,虽然我国也实行了一定的调整机制,但只是每年调整一次。所以,建议我国企业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度和调整方面,适当地借鉴国外部分较为科学的机制,同时结合国民收入情况,使得企业工伤待遇实现自动化调节,有效地促进企业员工的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三、结语

针对我国企业中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通过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的制定,对企业、职工、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作者单位为南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向春华.构筑工伤保险“三位一体”保障体系[J].中国社会保障,2016.

[2] 张立辉.工伤案件程序繁琐,受伤职工维权艰难——张世峰工伤赔偿案[Z]. 2011.

[3] 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论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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