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传统伦理观的现代转化向度

2017-11-25 03:22黄小锦
长江丛刊 2017年30期
关键词:供者伦理观供体

黄小锦

器官移植传统伦理观的现代转化向度

黄小锦

器官移植具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通过技术强行改变人体器官的自然属性,由此引起了许多伦理冲突。传统伦理观制约器官移植的发展,导致同种器官移植供源紧张、商业化移植,以及供者意愿、受者选择等方面存在很大争议,此外异种器官移植也引发了对人性本质的怀疑。器官移植要想更好的发展,需要司法、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推动传统伦理向现代伦理的转化,形成自愿无偿、尊重保护供者、公平公正公开分配资源、受供双方权益衡平的新的现代伦理观。

器官移植 传统伦理 现代转化

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全世界需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可以等待但又必须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在我国器官移植受体和供体的比例则是30∶1,与此同时,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每年以10%以上的增速增长,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所以能够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仍然是少数。在我国,每年约有10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1]。造成供需矛盾突出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受传统伦理观的束缚是重要诱因。传统伦理观影响下出现的问题除了供需矛盾外,还有器官移植商业化、供者意愿、受者选择,以及异种器官移植引发的对人性本质的怀疑。要实现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亟待塑造新的现代伦理观。

一、器官移植的传统伦理困境

器官移植可分为广义器官移植和狭义器官移植,广义器官移植包括组织移植、细胞移植;狭义器官移植指组织移植。进行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有同种器官、异种器官。无论是同种、还是异种器官移植都是将一方器官移植到另一方体内,这种损害一方而受益一方的做法,本身就存在很多违背传统伦理观的地方。

(一)同种器官移植的传统伦理桎梏

同种器官移植中,根据器官来源是否是自身可分为:同种自体移植和同种异体移植。同种自体器官移植中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受者本身便是供者,因此存在的争议相对较小。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则不然。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活体移植,另外一种是尸体移植。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供需矛盾和器官移植商业化;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供者是否自愿以及选择受者。

活体器官移植。《礼记》中言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孝之始也。”这种思想早已根深蒂固,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器官移植最好的来源是活人移植,但是这种器官移植的供体十分有限。传统的生死伦理观认为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不管是生还是死都应该得到尊重,不得人为的伤害,否则便是触犯神灵,是大逆不道的,会受到上天的惩罚。不管是活体捐献还是尸体捐赠,都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受到传统道义观的影响,为了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去伤害另外一个人的健康也是不被允许的。受传统伦理观的影响,器官移植出现了严重的供需矛盾。

活体器官移植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活体器官的商业化。器官移植的供者和受者之间需要经过正规的途径,供者捐献器官必须出于自愿,他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法逼迫、诱导供者,避免一切以商业为目的器官移植。供者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出卖器官,这种捐献本身就存在不公平,也失去了捐献的意义。另外器官移植商业化也诱发了一系列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非法剥夺、摘取他人器官……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对社会安定造成了威胁。

尸体器官移植。尸体捐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愿捐献,另外一种是推定同意。自愿捐献即死者生前签订遗体捐献书,死后由相关部门带走用以医疗器官捐赠。推定同意即死者生前签订遗体捐献书,逝世前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则可以推定其同意遗体捐献,法律允许有资质的、依法成立的器官获取组织在其逝世后摘取可供移植的组织和器官。尸体器官移植是目前人体器官移植主要的供体来源。尸体捐献虽然不会对供体健康造成伤害,但是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百善孝为先”等传统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认为逝世后将自身器官捐献出去是不孝的行为,这一思想大大减少了供体的来源。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文件的形式将死刑犯作为器官移植的一个重要的获取途径。之后通过摘取死囚的器官,成功救助的患者数不胜数。但是就死刑犯生前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出于自愿捐献等存在很大争议。在被囚禁的环境下,死刑犯的人格尊严和自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自愿捐献也可能是“被捐献”。另外由于死刑犯被剥夺人身自由,很难提前知晓死后器官移植给何人,也很难自主决定接受移植的对象。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来源[2]。这一规定不仅尊重了死刑犯的人权,保证了捐献器官的质量,同时鼓励公民自愿捐献,扩大了器官捐献的供体来源。

(二)异种器官移植的传统伦理桎梏

虽然同种器官移植成功率很高,对患者治疗是最好的选择,但是由于供体来源有限,所以不得不将目光转移到异种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也叫跨物种器官移植,是指把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内,代替人体已经病损的器官。有人预测,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及基因工程学的不断进步,跨物种器官移植技术可以有效的解决供体来源不足的缺陷[3]。

异体器官移植技术在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所引起的伦理问题似乎比同种器官移植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更加敏感。受体成功接受异种器官移植,重新获得生存的机会,再次拥有健康的器官,身体机能上获得“重生”,心理却又增添了疾病。受体的生命是以动物的器官在延续,不得不让人深思:人和动物的区别在哪里?如果动物的卵巢移植到人体内,是否会违背了伦理道德?人是否还是人?异体器官移植还会出现跨物种感染,从动物体内摘取器官植入人体,很难保证植入的器官不会携带传染性疾病,另外异种器官移植也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即便术前准备得当,也有完整的应急预案,但是也不能避免术中和术后可能存在的意外风险。

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但目的的表现却是各不相同的,有时候它就是实现活动本身,有时候它是活动之外的成果[4]。“善”的初衷是治愈患者,减少痛苦,但是却也避免不了意外发生,异种器官移植出现排异反应便是活动之外的成果。这种排异反应的可能性比同种器官移植要大很多。异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受体和供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移植供体相类似的器官到受体体内,但是由于物种差异,移植器官很大程度上会在受体体能产生排斥反应。从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得知,不少患者在接受器官移植后会出现新植入的器官与自身机体系统之间的不相融现象即器官排斥反应,不仅要忍受巨大的生理痛苦,有的甚至因此丧命,这样一来移植手术只能以失败告终,排斥反应已成为威胁受体生命和健康权益的最大障碍[5]。器官移植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前提保障就是能够较好的解决抗排异问题。

二、器官移植的现代伦理诉求

移植健康的器官代替病损的人体器官以延续生命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的梦想,古代埃及的狮身人面像,中国神医扁鹊替人换心的传说,《聊斋志异》中判官换头的神话故事……由于当时技术上的限制,加上传统伦理思想的桎梏,器官移植未能真正实现。进入近现代,器官移植技术才显露头角,并且不断地进步。器官移植技术强行的改变了器官的自然属性,这种技术依赖引起了许多伦理质问,技术与传统观念存在很大的脱节,因此亟待塑造现代伦理观,以便更好地推动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

(一)倡导自愿无偿捐献

器官捐献是自愿无偿的,不得以任何商业利益诱使供者捐献人体器官,人体器官不得随意进行交易买卖。这是尊重供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表现,非本人意愿他人不得随意决定是否捐献器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受体接受器官移植来源的正规性,保证了移植器官的质量,避免一系列潜在危险的发生,如:移植器官不能完全匹配、可能存在的传染疾病等。器官移植商业化严重违背了医学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严重的还会出现一系列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因此必须杜绝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的发生。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从脱离母体的那刻起便成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的个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外界太多的阻力只会使人活的更加的不自由。只要是以“善”为目的,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做的决定都符合现代伦理观。对于器官捐献的供者来说有捐和不捐献的权利和自由,他人无权干涉。这种尊重个人意愿的做法,不仅不会减少器官移植供者的来源,反而会增加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人们不再只把眼光拘泥于个人,而是开始更多的关心社会,追求人生价值。传统伦理观并非不好,只是缺少了一些时代元素,如果传统伦理不向现代伦理转化,要么传统伦理成为社会进步的枷锁,要么将被时代淘汰。

(二)尊重和保护供者权益

人人生而平等,没有谁注定比谁低贱,贫穷者和富人只是在拥有社会财富上存在差别,其他并无二致。大多数器官捐献的供者是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本身就是在不平等条件下达成的交易。另外对于一些死刑犯捐献的器官,好坏都是生前事,死后能够捐献出自身器官去帮助他人,本身就是一种救赎,应该受到生者的尊重。

供者能够在生前或者死后捐献自身器官去救助他人,其精神值得每一个人学习和发扬,供着的权益应该得到高度的尊重和保护。尊重供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供者人格尊严。供者同意移植的器官应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进行移植,未经患者同意的器官不得随意摘取。保护供者的个人权益,如果供者有明确的捐献对象,他人必须尊重,不得随意更改用于其他受体。器官捐献书必须在患者神志清醒的状态下,有司法、公正人员,医护人员,以及家属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器官移植时只能摘取器官捐献书中指定的要捐赠的器官,其他器官没有供者同意,不得随意伤害和摘取。尊重和保护器官捐献者是社会道义的体现,同时也能鼓励更多的人自愿捐献器官,扩大供体来源。

(三)公平、公正、公开分配资源

技术本身是公平的,可难免在现实面前技术会选择有支付能力的人。就目前来说,器官移植具有阶级性。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是现今条件下必须重视的问题。

“三公”原则是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要求。公平是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结果,公正是对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态度,公开是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保障,三者互相制约,互为因果[6]。面对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患者,要坚持平等原则,合理分配稀缺的器官捐献资源,不能搞特殊化,要一视同仁,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对迫切需要器官移植、手术风险小、存活几率高的患者率先移植。同时对供者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帮助,这也是公平、公正的体现。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一个基本要求,器官移植的资源分配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缩影,当器官资源分配实现了公平公正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具有得以实现的可能[7]。

(四)受、供双方权益衡平

权益衡平是指对供者采取“不伤害原则”,对受者能达到“施益原则”,最终实现器官移植受、供双方的权益衡平。对供者采取“不伤害原则”,一定程度上能扩展器官来源,鼓励更多的人能够捐献自身某部位器官去帮助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不伤害原则”是器官移植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供者为受体摘取一个健康的肾脏,本身对器官捐赠者来说就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的甚至可能死亡。因此对供者采取“不伤害原则”是道德最低线的准则。另外,受者遵循“施益原则”有利于更多的人有勇气和决心捐献器官。对供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并非违背了禁止商业化原则,相反更加了体现了社会道义。对于供者来说,身体恢复需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能量,受者给予供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理所应当的,要认清楚买卖交换和必要经济补偿的不同,正确的处理伦理道德与经济的关系。

三、传统伦理向现代伦理转化的机制构建

传统伦理向现在伦理转化并非要摒弃传统,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实现传统与现代思想的结合,为传统思想注入时代元素,让优秀传统思想继续延续。然而,传统伦理观是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积淀而成的,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广大的群众基础,想要改变传统,实现现代化转化也不是单一力量就能完成的,需要司法、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建构起一套有效的转化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德并重

目前在我国唯一合法的获取器官的方式是自愿捐献,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尸体捐献、活体捐献等有关的规定,但是该《条例》是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条例,并非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以权威性和影响力都很有限;并且该条例缺乏一系列配套措施,所以运行效果差强人意。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绳,但是法律过多的重视惩处,而缺乏了适当的激励措施。完善器官移植相关法律,使其有法可依,同时相应的增加一些激励机制,使其更好的发展。如:对器官捐献者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这种对无私奉献行为的肯定,既可以使捐献者的损失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又可以使更多的人因受到激励愿意捐献器官来挽救他人的生命[8]。通过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激励,不仅体现了人文关怀,更能让更过多的人关注器官移植,从而扩大供体来源。

(二)加强政府监管、支持科研

器官移植虽然是纯技术支撑的,但是由于器官移植的供者是社会人,所以该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有效的监管。首先,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政府必须严厉整治黑市器官买卖,对诱导买卖器官者依法惩处,禁止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进入医院。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向民众普及捐献器官可享受的优惠政策,鼓励民众自愿捐献人体器官,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消除民众对器官捐献的疑虑,思想上引导大家,对器官移植形成新的认识观,冲破传统理论的束缚。最后,政府应该增加相关领域的资金投入,包括医疗支出和科研支出。对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贫困家庭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率,先看病,后付钱,给他们提供公平接受治疗的机会。同时加大科研投入,用人造器官代替人体器官,“人造器官”——用人类自己“手工”制造的组织器官来替代人体先天的——是当今世界高科技领域最前沿、最令人期待的研究课题和成果[9]。人造器官所使用的材料和制造技术都是医学上先进的,费用自然偏高,所以就需要政府关注科研的同时,对使用人造器官的病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帮扶。

(三)践行企业责任、回馈社会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般表现在企业家或者企业在纯粹道德良知的驱动下支持慈善事业。企业支持慈善事业,不是牺牲经济利益,相反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有时会大于投入。器官移植不像一般的外科手术操作简单,术后恢复周期短,器官移植手术在术前和术后都需要相当一段时间,花销庞大,一般家庭是很难支付的。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资助贫困家庭顺利接受器官移植,不但挽救了生命,也为社会带来了正能量。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企业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企业以自己的行动支持器官移植,这一举动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打消对器官捐献的顾虑和排斥。

(四)消除个人顾虑、摆脱束缚

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不仅有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治疗方式,进而在更强意义上保存和延续自己的生命,而且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人类的世代繁衍不息[10]。然而在实际当中器官移植发展却阻力重重。几千年的传统伦理观的束缚,再加上人性当中的自私,致使可供移植的器官十分有限。我们必须在受者的背后,看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演进,必须从社会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看待器官移植。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价值,社会价值的实现才更能展现人的价值。“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但是真正的孝是把父母给予的生命过得有意义。自愿在生前签订器官捐献书,逝世后将器官移植给需要帮助的人,将生命延续,这恰恰是尊重父母生育恩情,是孝的体现。时代在前进,我们对待传统理论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融合时代特色,这样才能更好地文化传承,如若让传统禁锢了心、束缚了手脚,才是真正的背弃。

人类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推动生命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之而来的伦理争议也是无法忽视的,要解决此类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器官移植涉及了医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方面,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的。但是,随着传统伦理观念的现代化转化,器官移植技术定会给更多的人带来重生。

[1]黄焱,董圆圆.借鉴国际器官捐献经验探索我国器官捐献模式[J].中国市场,2011(9):129~132.

[2]刘也良.死囚器官全面停用[J].中国卫生,2015(12):35.

[3][7]刘静,杨雪菲.当前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困境及其应对[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4).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苗立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2.

[5]周祯宇.我国人体器官异体移植的伦理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10.

[6]范让,施卫星.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0(2):28~29.

[8]杨咪,杨小丽.人体器官获取的法伦理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6(9).

[9]刘洪宇.人造器官,假亦真[N].辽宁日报,2007-4-10(5).

[10]李伦.器官移植:从技术理性到生命伦理[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9(1).

中原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黄小锦(1992-),女,汉族,河南许昌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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