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受害者赴美诉讼要做两手准备(热点热评)

2017-11-27 07:50吴丹红
环球时报 2017-11-27
关键词:红黄蓝长臂证券法

吴丹红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遭家长举报虐童后,该园教师刘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已被刑拘。与此同时,因红黄蓝教育集团的股票在美国上市,最近股价受利空因素影响大跌,有人便主张受害人家长赴美诉讼。有报道称,至少已有两家纽约律所正式启动对该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集团诉讼调查。

红黄蓝是通过离岸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东当然可以在美启动维护股东权益的集体诉讼,以公司违反证券法为由向该公司索赔经济损失。但前提是有证据证实违法,比如上市招股书存在重大实质失实、遗漏或者误导性的内容。如情况严重,美国证监会和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会视情况介入调查,前者涉及的是民事诉讼,后者是刑事检控,够红黄蓝受的。

美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详细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其中第17条规定,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作出因省略重大事实而误导公众的陈述,运用任何方式、手段和计谋从事欺诈活动,从事任何产生欺骗后果的活动均属违法。2015年底,吉林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两名教师因此获刑。但在红黄蓝教育今年上市的招股书中并未对此详细披露,也未提出如何应对、怎么规范。纽约律所启动对红黄蓝的诉讼调查,或与此有关。但是,这类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而不是受害者家属。

最近,网络上流传的微信截图显示,有律师建议受害者家长集体在美国纽约州寻找专业律师,使用“长臂法案”起诉对方。每个受害孩子的赔偿应该在百万美元甚至千万美元。对此,笔者想告诉大家,“长臂法案”从理论上可以让原告在美国根据“商业交易”“侵权行为”寻找管辖上的所谓“最低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是限制对“长臂管辖权”的运用的,具体案例是否受理要考虑诉讼程序、取证和执行的方便性。因此,如果受害者家庭赴美诉讼,也要做好两手准备。

其实,中国的法治发展已为受害人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行政责任方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虐童行为在中国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中国法律对虐童行为也是采取零容忍。虐童案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被刑拘,就是一个明证。受害儿童家长可以和幼儿园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另外,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在路上,如能通过此案,在有关学前教育、管理和防止虐童上进一步完善,那就更好了。▲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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