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2017-12-05 20:10
财经国家周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股权

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划转工作要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二是划转程序和划转步骤。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

三是划转配套措施。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这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險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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