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从十九大报告看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空间

2017-12-18 01:38徐旭初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2期
关键词:现代化农民空间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再从十九大报告看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空间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自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未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和作用空间。无疑,农民合作社不会是永恒的组织形态,也很难成为农业经济发展中唯一的主流形式。既然农民合作社有其独特的制度规定性,就必定有其组织边界,有其生命周期。可以确认,深入开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多样化的农产品终端消费者需求和迅速发展的农业技术,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农民合作社的生存环境、制度特性、组织形态以及运营战略。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社形式(如农机合作社、旅游合作社、物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等)的纷纷涌现未必是新形势下必然的创新选择,但它确实揭示了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弹性和作用空间。

就我国而言,农业与农村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经济落后地区较多,农民利益和收入分化显著,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长期适用性和形式复杂性。也正基于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空间:农民合作社理应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等。

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中,我们不能否认,外来现代化因素的导入和国家的制度推进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但同样不能否认,中国农村社会自身也存在某种内生性的现代化力量。应该注重从本土情境中寻找并解放那些被束缚的内生力量,从农村变迁的实践和逻辑中寻找中国现代化的“本土解释”,因为所有的发展最终都必须从各自社会内部创发出来。在此意义上,当我们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视为中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时,就应该注意在对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的尊重与对国内现实的农民合作实践的认同之间的基本平衡,前者更多地着眼于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性,后者则主要求得合作社制度对本土历史现实的适应和创新。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农民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许多合作社发展不太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往往特别关注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存续性,而忽视合作社的社会价值和教育功能的发扬。而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此意义上,我们应该更加认识到农民合作社的社会价值或意义的重要,因为农民组织无疑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历史境况下,农民组织不仅是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对于农民而言,农民合作社除了具有某些其他组织无法赋予的利益——进入市场、价格改进、降低交易费用、特殊服务、降低风险等——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所学校,是一所在非工业、非城市环境下促进农民(尤其是合作成员)现代性的学校,农民将从中学会合作,学会民主,学会营销,学会科技,进而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走向未来。

为此,各级政府应该在为农民合作社积极提供支持的同时,着力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对于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形式的认识水平,激发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契约精神,全面激活农民自身的自主、自立、自强意识和群体意识,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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