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犯罪学探究

2017-12-23 21:49陈柳清
北方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犯罪微信

陈柳清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犯罪学探究

陈柳清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微信红包”因其便捷、流转快、不确定性等支付特点而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士利用成立红包赌博群,这便导致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出现。其类型多样,传统(网络)赌博的方式均可在微信红包赌博中运用。但因为微信红包赌博较传统(网络)赌博具有:犯罪成本低、参与便捷;受众面广、人员复杂;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且更容易受人性贪欲、技术漏洞影响而使其危害程度重于传统(网络)赌博。对此,要想预防和打击微信红包赌博犯罪,需要法律工作者、微信运营商、个人三方各司其职、联动配合,方能保持微信红包的良好发展态势,从而净化微信环境。

微信红包;微信赌博;网络赌博;网络犯罪

一、利用微信红包赌博的主要类型

(一)红包接龙

参赌人员首先通过他人拉入或自己扫码加入红包赌博群;后由“代包手”在该微信群里设定一定个数和钱数的红包,供群里的参赌人员抢;抢得红包的人员通过比较所抢得的红包大小来确定输赢,抢最少的人员即为输家;输家则需要拿出相应的钱数交给代包手,代包手在抽取相应的头薪后再将剩余的钱以特定个数的红包的形式发出,继续下一轮的抢红包赌博,如此循环。

(二)斗牛尾数比大小

这种形式与红包接龙有点类似,都是参赌人员首先通过他人拉入或自己扫码加入红包赌博群;再由代包手发出一定钱数、个数的红包,抢到最小的人为输者;输者要将特定钱数转给代包手;代包手再抽取一定佣金后将剩下的钱继续以特定个数的红包形式发出供众人抢,如此循环。而区别在于二者确定何者为输,即二者判定谁抢的红包数目最小的规则不一样。在斗牛尾数比大小的玩法中,一般是根据所抢红包的小数点后两位或后两位之和来比大小,小者即为输。

(三)提前下注,尾数开奖

参赌人员首先通过他人拉入或自己扫码加入红包赌博群;由微信群组织者或代包手坐庄,在开赌前,参赌人员将自己要下注的钱和项目以红包的形式私信发给庄家;庄家在所有人下完注后将一个特定数额的红包分成特定份数让大家抢,规定以第几个红包的最后一位数字为开奖结果;只要押对了项目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所有押注均归庄家。此种形式不如前两种红包赌博规则来得简单,但因其自主性较强也更为刺激,所以还是有一定的受众面。

二、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成本低、参与便捷

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只要有网络外加一部手机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或者创建一个微信群即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参与。较之于线下赌博,组织者为经营赌博业还需要向参赌人员提供场地、水电、通讯等服务,参赌人员除却需要向组织者支付使用费外,还需携带现金或银行卡到场,这颇为不便。微信红包赌博则不需要考虑上述烦恼,人在家、手指一点便可交易。而较之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网络赌博,微信红包赌博的“优点”在于操作步骤更为简便,规则更为简明,用户能很快掌握……[1]可见,利用微信红包赌博较传统赌博和计算机网络赌博活动投入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大大降低,也更为便捷而容易上手。

(二)受众面广、人员复杂

截至目前,微信已累计近10亿用户。这上亿用户散布全国乃至全世界,其所涉地域范围之广阔、流动性之强大造就了微信红包赌博群能拥有一个颇为庞大的受众面。以浙江台州警方于2015年历时一个月的缜密侦查而成功破获的杨某等人“微信待发红包”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为例,该案所涉地域遍及北京、上海、广州、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甚至还有国外几个城市,而涉案人员达300余人。[2]可见,微信红包赌博在这层面已经突破了传统赌博的地域局限性。或许有人认为一个微信群的成员数封顶不过500人,但在网络传播速度的基础上,一个群人数成功达到500已乃弹指间。其次,人数有限但群数无限,目前个人可创建微信群数暂无上限,设想一个赌博庄家所拥有的每个群人数都近500,那其所涉对象之多、赌资之大、利润之丰可谓惊人。并且,在这些成员的关系中,因网络固有的虚拟性,不可能一一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个人信息。职业的差异、年龄的跨度等无形加剧了微信群的复杂成分。

(三)隐蔽性强、取证难

如果说传统赌博犯罪因为其时空、人员所限而使得自己目标较大,易被侦查机关发觉而取缔,那么微信红包赌博的查处可就没那么容易了。除了前文所提的微信红包赌博能随时开局、人员跨省跨地跨国而超越时空限制,个人信息虚拟、人员复杂外,其具有的隐蔽性也使得侦查机关在发现、取证等问题上困难重重:其一,因微信群名和公告可自行修改,所以不少红包赌博群往往会取与赌博活动毫不相干的名字,从一些已被警方取缔的群名来看,如“北京赛车群”“面膜288一盒4片”“PC蛋蛋外围群”“葡京VIP”等,单凭名称根本无法知道群内部是在发红包赌博,有的人还天真地以为自己加入的不过是个代购群、微商群等其他一般好友群,而且这些群名并无直接使用敏感词遂也很难被微信安全中心发现;其二,这些赌博群的入群“门槛”往往较高,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熟人邀请,以防人多嘴杂引起警方注意。那些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将会被立即“踢”出群。而且,此类微信群的流动性强,随时可能被群主解散。[3]一般人若不注重(截屏)保存聊天记录根本不知道自己参与了哪个赌博群、是和哪些人进行赌博进而也无从提供证据。然就算(截屏)保存了,也会面临着群散人早已更名的“死无对证”式尴尬;其三,作为诉讼证据的新兴——电子数据的获取已非易事。就目前全国破获的几起“微信红包”赌博案来看,主要是警方获得线索后匿名潜入犯罪群,逐个排查锁定活跃聚赌人员,掌握犯罪规律与证据,进而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而这无疑增添了警方的工作时长和工作量。此外,警方若想要溯源最原始、最真实、最全面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层层批准,最终由深圳市网警向深圳市腾讯公司调取,[4]而这很大程度加剧了警方的办案成本。综上可见,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一网打尽并非朝夕可待。

三、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原因

(一)人性贪欲,推波助澜

功利主义之下催生的财产犯罪,其本质就是行为人对金钱的贪欲使然。而微信红包赌博则更是如此。参赌人员在抢红包时眼明手捷,希望自己抢的红包数额是手气最佳或较佳,这本无可非议。但当开奖后,各人之心便发生了质变:这一轮抢红包手气佳的赢家发现自己运气不错,所抢金额颇大,便指望着接下来能继续保持好手气,一次比一次所抢的红包数额会更大;而手机不佳的输家则是希望下一局能翻盘。两者都是爱财而不得,只不过一个是有了想要更多,一个是想将无化为有。加之用户在微信上发红包或转账时,其不过是在手机上输入几个数字,纸币的直观数量呈现在其脑海已为缥缈,他对所输数额之多少的感官已退化,待其惊觉银行账单上出现天价数字已为时晚矣。一晚上便能将长时间积攒下的10几万储蓄均输光的人,正是实例。而作为微信红包赌博群的组织者,其开设一个赌博群不也是为了所谓的“发财营生”吗。每个人都想从对方身上各取所需、获取所爱之财。可见,一颗颗“贪”心,才造就了微信红包赌博之迷境的昌盛。

(二)技术漏洞,有机可趁

微信发展至今不过区区5年时间,技术日渐革新而与之配套的监管却不能紧随其后,因此也才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赌博人员投机取巧、钻营捡漏。就目前来看微信仍存在不少技术监管漏洞。虽然自今年7月1日起,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已实施,但是据实证调查,微信支付仍然存在:未落实实名认证、未执行限额规定、未按照相关交易验证要素等违规行为。甚者,有用户反映其在未完成实名认证的情况下,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5]而这无形会遭人利用,涉赌犯罪嫌疑人能凭编造信息以更换账号的形式躲避一时的封号查处,加之其使用的是虚假信息,同群的参赌人员根本无法或很难知悉其真实身份,这在加大了受害人举报难度的同时无疑为其提供了天然避法屏障。此外,红包开外挂软件的大肆存在也是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之猖獗的技术因素之一。所谓“红包开外挂”指的是玩家在抢红包时,利用外部作弊软件修改红包开奖程序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其实就类似于“出老千”。庄家和群主只要在手机上安装一个APP,就能直接查看红包的金额和数量,还能控制红包的尾数、大小等,有些红包外挂软件还能设置“免死”和“抽头”,保证其绕过不利点数,进而让自己只赢不输。而一些不知其中猫腻的普通玩家就只能一次次地抢发红包,用小得可怜的概率参赌,最终惨败却仍责怪自己手气不佳。就算普通玩家发现端倪,向群主提出异议,也会惨遭被群主踢出该群的下场。甚至当玩家提出要报警时,不少群主倒以“你自己也涉赌”倒打一耙相威胁。而微信安全中心对此现象曾发布针对使用用户的“抢红包外挂打击公示”,对48079个使用“抢红包外挂”的微信账号进行了限制红包功能的处置;并称,微信完全具备检测此类软件的能力,一旦发现使用“抢红包软件”的微信账号,将会对账号做出严肃处理。多次警告无效的,将会被冻结微信账号,从此不得使用。[6]除却上述无实名制的用户可再换“马甲”“死灰复燃”外,红包开挂软件仍继续升级仍可下载使用,有的还号称可以躲避微信查处。可见,若不能完全杜绝微信红包开挂软件,微信赌博之势必将不容铲除。

除却上述原因,前文所提及的微信红包赌博的三个“有益”特点无疑也是从先天层面为微信红包赌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土壤。

四、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应对机制

(一)法律工作者要多环节加强法律规制

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方的联动配合。而要想预防和打击微信红包赌博这一新兴社会副产品,三大机关的行动不可缺位。首先,立法层面。大背景下,“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在信息时代日渐滞后,难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对于网络犯罪创建体系化的犯罪定量标准是当务之急”。[7]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作为网络犯罪之一,其也面临着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明确规制的尴尬。

当前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着:微信红包赌博群与赌博网站之间是否同性质、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应被定性为(聚众)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两大争议难点。对此,立法部门或许可以考虑审时度势,通过在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网络犯罪’章节或是制定独立的反网络犯罪法,[8]将微信红包赌博纳入其中,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有限的旧式条文之间“见缝插针”般地增补几个条款去应对现实的固有套路;其次,执法层面。考虑到微信红包赌博的受众面广、隐蔽性强,侦查打击难度大,公安机关不妨可以建立“涉微”违法犯罪举报和报案平台,或者研发报案公众号或手机软件,以发动广大网民积极参与到微信赌博犯罪的举报和报案中。[9]而警方一旦接到举报和报案则要迅速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认涉案人员真实身份,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侦破案件;再次,司法层面。诚如前文所提司法在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定性上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自己或某一地方人民法院就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所作判决文书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期平息各地法院认定分歧;最后,三大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如均可在自己的工作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行动,线下送法进社区进学校、线上借助微信公众号推送、发布微信红包赌博犯罪实例来让人们对微信红包赌博活动有正确、全面认识。

(二)微信运营商要实时监测修护漏洞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为配合警方打击微信赌博活动所作的不少努力:从2016年6月开始,腾讯公司宣布全面打击网络赌博,截至7月底,微信及QQ共计对25000余个涉赌社交群进行了封群处理,对35000余个涉赌账号进行了限制支付或红包功能处理。此外,腾讯公司为表决心于8月22日启动“雷霆行动”,公布打击网络赌博的三项措施:对于用户举报、经核实存在赌博行为和信息的社交群,实施永久封群;对于赌博组织者,长期冻结其建群资格;对于赌博参与者,限制其每日建群数量、支付、转账、红包功能。[10]可见,腾讯公司的这些举措均取得了一定成效,应使之成为常态,而非仅为响应一时政策的高压行动。

然而,微信红包赌博群好似“大火烧不尽的野草”,仍在撩拨用户心弦。这与上文所分析的原因之微信技术存在漏洞有一定干系。微信用户无全面落实实名制、红包外挂软件存在均是微信红包赌博的助推器。对此,腾讯公司应尽快落实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中的相关规定,全面普及用户的实名制登记、执行限额规定、按照相关交易要素进行验证等,以在后台能实时监测、掌握微信用户的基本真实信息和红包、转账流向记录等有关信息;而针对红包开挂软件则可成立专门安全团队,一发现就及时修补自身软件漏洞,让开挂软件无可适用之地。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微信运营商一定要保持打击网络犯罪的决绝态度,切不可出于微信红包转账能促进其平台资金流通的个体利益考量,而对一些微信红包赌博活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姑息养赌。

(三)个人要脑明心净减少贪欲

既然,嗜赌起于贪心,那么“过由心造,亦由心改”。无论是传统赌博犯罪亦或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最关键也最根本的应对措施莫过于个人自发觉醒。一方面,若个人真正明白赌博是“赢家还想加镑,输家总想翻盘”的难填欲壑,那么只要自己能尽量克制贪欲,能在第一时间就拒之于心门外,就不必担心自己最终会沦为破财亡命之赌徒;另一方面,纵然自我真能做到心净无所贪欲,有时也难免被外界蒙骗、分不清真伪而不幸被一些不法分子拉入微信红包赌博群。可见,个人平时的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也尤为重要。网络具有虚拟的不真实感决定了我们个人要理性使用社交软件,如不随便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毫无保留公开个人信息、一发现自己被加入到红包赌博群应及时退群并向警方或微信安全中心举报等。当然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11]个人还是要密切关注、积极参与到有关部门的普法宣传活动中,了解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态势与表现形式等内容,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方能避免自己已涉赌却还不知情的法盲式尴尬。

五、结语

龙勃罗梭在其经典著作《犯罪人论》曾对中国人之嗜赌有过精彩刻画:“有的中国人甚至将在严冬季节的御寒衣拿来作赌注,以至后来被冻死;在再没有衣服可以用来下赌的情况下,有人竟用自己的肢体下赌。”[12]看似不可理喻,但却是生活现实。而当这项习俗与另一项古老习俗——红包因互联网的“联姻”而结合一起时却催生了新型的、危害更深的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或许,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放大了现存风险。微信红包被用于疯狂赌博只是微信红包犯罪的冰山一角:其能匿名消费、未绑定银行卡就可实时收付的特点决定了其存在被用于实施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其包内金额若不被提现而造成的巨额资金沉淀,将会使得不具有银行支付牌照的微信平台有非法集资之嫌疑;其隐蔽性也导致了其存在催生贿赂犯罪的风险。[13]而若想解决这些灰色问题,法律工作者、微信运营商、每个网络个体均应各司其职、相互监管、配合行动。唯有此,才能保卫微信红包之“红”,共同营造出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新环境。

[1]宗凤月.新型社交网络赌博犯罪的进化——以“微信红包”变相赌博为例[J].犯罪研究,2016(5):70.

[2] 鲁兵海.打击新型犯罪就该“快狠准”[N].人民公安报,2015年8月6日.

[3] 陈可欣.张子剑.“面膜群”玩红包接龙组织者抽头,警方:调查取证难[N/OL].人民网,2015-11-23.http://fj. people.com.cn/n/2015/1123/c181530-27157674.html.

[4]熊纬辉.“微信红包”新型赌博活动的特点及防控对策[J].公安教育,2016(2):47.

[5] 微信支付存在三大漏洞 [N/OL].媒体资源网, 2016-07-14.http://www.allchina.cn/news/xinwen_ post_82654.html.

[6]姚银锋.微信抢红包外挂软件曝光,你还敢用么?[N/OL].搜狐科技网.2016-11-9.http://www.techweb. com.cn/internet/2016-01-09/2256304.shtml.

[7]于志刚.郭旨龙.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体系的体系化构建[J].法律科学,2014(3):128.

[8]于志刚.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外法学,2014(4):58.

[9]杜连硕.微信赌博的现状与防治[J].净月学刊,2016(4):83.

[10]孙奇茹.涉赌微信QQ群将永久封群 [N].北京日报,2016-8-23,第8版.

[1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20.

[12][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7.

[13]黄 辰.高雪峰.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微信红包法律风险及防范 [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4):79-80.

[责任编辑:纪姿含]

D924

A

1005-913X(2017)07-0061-03

2017-05-16

陈柳清(1993-),女,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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