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危化品运行阶段监管

2018-01-08 04:52常明亮汪卫国
劳动保护 2017年8期
关键词:安监危化品化学品

文·图/常明亮 汪卫国

强化危化品运行阶段监管

文·图/常明亮 汪卫国

我国已成为世界化学品第一生产大国,但危险化学品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管能力与危化品企业的增长数量尚未形成正比。本文就其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化学品的第一生产大国,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

安全监管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呈好转趋势,但是依然严峻。就2015年来说,我国共发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45人,相对2006年下降85.4%和83.8%。

通过对我国2011—2015年的危化品事故的分析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环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事故总量及死亡总数73.63%和70.91%;其次为储存环节。

危化品运行阶段涉及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等环节。当前,安监部门对于危化品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管越来越严格,但仍然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制约监管、安全监管有效性不强、未与其他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危化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安全监管执法科技支撑不够、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全国分布图

危化品企业进行自查自检(图源自新华网浙江频道)

从历史阶段上看,我国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生产的本质安全基础还很薄弱,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不适应等问题仍然突出,尚处于事故易发期。从行业特点上看,我国化工行业经过多年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安全风险聚集,加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而我国大多数化工企业规模较小,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0%左右,这些企业设计水平普遍较低、管理基础薄弱。从社会监管层面上看,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企业的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缺乏适宜的奖惩激励措施,这些都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危化品企业不断增长,监管对象也呈现增长趋势,危化品安全监管力量却没有达到相应的增长幅度,普遍存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安全监管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且在监管人员中,真正属于化工方面的专家不多。在执法监管时,因不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隐患排查经验不足,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发现企业更深层的安全生产问题,无法满足监管需要,也无法对企业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在危化品运行阶段,除安监部门外,还受到公安、交通、质检、邮政等多个部门的监管。但是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跨行政区、跨部门通报协查机制,缺乏常态合作协调和良好的信息共享,存在较为严重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各自为政和“信息孤岛”等问题,尚未形成监管合力。

安监部门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和管理工作,可为危化品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与信息支持。

但就实际情况来看,登记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危化品登记是告知性备案工作,无法确保企业的配合程度,且大部分危化品进口企业不在安全许可范围内,安监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另外,危化品企业的运行状态、危化品的数据都是实时动态变化的,仅凭借登记信息无法确保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

危化品监管执法辅助决策科技支撑不足。虽然大多数企业、监管部门都建立了信息化监管平台,但是由于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企业与政府之间、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处于离散状态,未能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发挥有效的执法辅助决策作用。

危化品运行状态监控和监测预警技术应用不足。虽然正规的危化品仓库大多装有温感、烟感、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视频等传感监控设备,但是部分企业未能实现实时监控,在危化品发生理化反应出现事故隐患时,未能及时预警和响应,无法满足监管需要。

部分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隐患排查不及时、不彻底,设备设施设计不规范,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流于形式,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

对策建议

危化品运行阶段监管条件复杂,涉及多环节、多主体、多部门,安监部门不仅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还要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构建无缝监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共同遏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合力构建无缝监管体系

划清安监部门、其他危化品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推动制定出台权责清晰、责任与压力对等的标准化、可量化的考核与问责办法,使安监部门及其他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加强监管队伍素质建设。定期开展安监执法人员专业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利用专家及公众助力监管。在坚持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咨询、第三方安全监管服务、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借助专家的力量和社会公众力量完善监管,弥补现有监管人手不足、专业性不强的短板。

加强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制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推动建立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整合涉及危化品运行阶段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针对监管盲区和监管交叉地带出台具体管控建议,构建无缝隙的合作监管网络,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的形成。

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集成现有危化品监管平台,利用网络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助力联动监管,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联报、执法行动同步、查处意见共享”的工作格局,实现无缝隙监管。

多措并举提升监管效能

建立基于物联网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的安全监管平台,实现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运输车辆的动态、可追溯、全流程监管,实时掌握危化品企业危险装置和关键部位安全状态。

对安全生产“大数据”进行深度整合,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提高对危化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向精细化、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转变。

推动危化品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利用宣传、培训等手段,推动辖区内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建设。指导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效管控风险,尤其是加强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区域风险的管控,并对安全风险进行告知,确保企业全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根据企业的风险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监管体系。对辖区内的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对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严重且整改无望、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坚决淘汰。利用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加强对涉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强化对企业安全教育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形成企业安全培训倒逼机制。加强涉及危险工艺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进一步提升危险工艺操作人员的整体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督促企业优先选用既懂化工又懂安全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企业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和装备,推动企业自动化、信息化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技术和工艺;督促企业应用风险管理、过程安全管理、系统安全工程等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常明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

汪卫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编辑 毕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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