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法律

2018-01-11 17:35李闻禧
语文世界(初中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立法者臭美人情

李闻禧

连下雨都被人们在微信朋友圈形容为“下开水”的炎炎夏日,在家里就着空调的徐徐冷风缩在被窝里的我,被爱臭美的老妈以需要锻炼身体为由生拉硬拽着陪她逛街,这让我突然生出对老妈到底爱我还是“爱”漂亮衣服多一点的怀疑。在繁华的街道上,我发现除了爱臭美的老妈对炎热无感以外,给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在烈日下已经汗流浃背的城管一边忙着替商贩将货物搬回商铺,一边不厌其烦对商贩耐心地劝说,这完全颠覆了众人口中那个“三千城管可以收复钓鱼岛”的粗暴形象。原来,立法者的温情和执法者的柔情会让看起来冰冷的法律始终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这里看似矛盾的人性与法律达到了高度统一。

法律是惩恶扬善的重要武器。无论儒家的“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论还是基督教的“人有原罪”的性恶论,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们对人性的善和恶这一命题,一直争论不休,从来没有统一过意见。但哲学家们也从来没有否认人性的社会属性面,人在特定条件是可能做出“善”与“恶”的选择的。某高校大三学生在驾车外出撞倒骑电动车的女性后,他以“担心受伤女性记住我的车牌号码”为由残忍地杀害了受害者,这是他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恶”的选择,当然他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通过对恶行的惩戒来警示人们尽量做出“善”的选择,以惩恶达到扬善的终极目的。

法不容情,但立法者有情。我们常说的“法不容情”是维护法律权威、杜绝“法外开恩”枉法行为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司法者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完全符合法律的、有法可依的判决。但法律不是冷酷的法律,恶法酷吏绝不是法律的本质,也达不到立法的目的。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多数的人情,便是道理,多数的道理,便构成了立法的基础。法律不是指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而是多数人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其实就是不外乎人情理念的实践,我们的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弃恶从善的鼓励难道不是更好地体现了立法者的人性吗?而结果表明,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人性有时候往往比法律更弥足珍贵。

执法者的柔性执法,更让法律充满了人情味。近来,杭州交警面向送餐人员发放《安全手册》,送餐人可据《安全手冊》选择“弹性受罚”的事引起群众热议。其实法律不仅仅是用来约束我们行为的“人性的低保”,更是用理性来唤醒人性的温情,送餐人员的弹性受罚政策,正是法律两面性的体现。正如前段时间,交警特殊照顾接送高考考生的超速车辆,不但不进行处罚,甚至用警车为其开道,也正是法律法规另一面的体现。不难看出,法律设立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去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外卖小哥的弹性受罚,交警根据具体情况而柔性处理,这是法外开恩吗?当然不是!这是法律框架下以另一种温情的方式让我们每一个人感知到社会的温暖,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这不正是规则的最大升华吗?而这类柔性执法的不断涌现,恰恰体现了我们社会环境的法制化、我们制度的人性化,这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和法治社会的进步,更容易建设一个从善如流的社会环境。

唐代大文学家韩愈在《寄卢仝》中称赞诗人卢仝“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康德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惟用法律自绳己”的遵纪守法行为都被古今中外的文人墨客、名家大师奉为楷模,而我们更应该学习这种品质,把遵纪守法作为人性的最基本要求,把“崇高的道德法则”作为我们为人处世立身之本。

法学家有言:“律法推动了人类恶的本性。”而我想说:“律法的进步,体现了美好的人性。”讲理执法的同时,念及一些温情,法治观念才会如春雨,润物而无声,才会让看上去冰冷的法律始终闪耀人性的光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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