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托管 “托”出新模式

2018-01-17 16:26
农业知识 2018年26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主体土地

土地流转模式经历了前些年的风风火火之后,渐渐地进入了缓慢发展,究其原因是土地流转成本过高,经营者投资过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农产品的价格不稳定等等。近年来,随着中央一系列放活土地经营权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日趋多样。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经营模式,通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变一家一户“单打独斗”式农业生产为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适应了当前生产力发展要求,推动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有效破解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推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一、什么是土地托管

土地托管是在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托管主体按照农民的要求,对其责任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经营,分为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三种模式。在土地托管模式下,托管主体和被托管农户依靠制度创新实现了双赢。

二、土地托管的盈利方式在哪

托管主体:一是通过整合土地资源、采用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规模化生产效益。二是通过减少购销环节、借助资源优势进行大宗商品议价、赚取购销差价等实现收益。三是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超额产量,获取规模化超额产量收益。四是通过提供机械作业、农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赚取服务费用。

被托管农户:一是减少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二是减少劳动力的投入。三是降低农产品销售的难度。四是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

三、怎样让这种新模式久久为功

(一)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托管。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宣传、示范带动,让更多农民了解土地托管的运作模式,积极主动参加到土地托管中来;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针对不同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坚持循序渐进、有序开展,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农民。

(二)强化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土地托管主体扶持力度,建议各级财政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二是创新土地托管金融产品。探索土地托管合同可抵押属性,完善相关融资贷款机制,尽快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三是加强政策研究。针对土地托管特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农业科技管理人才、农业资本要素、农业市场信息等更多更快地投入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四是统筹部门资源,集聚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助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农业保险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一是针对农业类保险责任大、利润低的特点,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扶持上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倾斜力度,保障保险公司的合理收益,调动其开展“土地托管”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拓宽涉农保险覆盖面,提高赔付额度,为土地托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三是引入第三方勘赔定损机制,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四是积极引导托管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探索对托管主体的参保补贴机制,推动应保尽保,促进土地托管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实现保险企业和被保险人多方共赢。

(四)加强监管,有效管控土地托管中各种风险因素。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土地托管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托管方经营风险等要制定详细预案,提早介入。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减少政策性风险。积极探索在制度层面建立土地托管监督长效机制,明确土地托管中各方的权益责任,加强农村土地托管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加大对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约责任的追究。

(五)主动作为,处理好政府、托管主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建议有关部门把开展土地托管工作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科学作为。在探索期,土地托管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市场的主导下,通过政府积极引导,由点及面、逐步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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