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小川 张磊 周灵芝 张健 王俊卿 刘洪明*
(1,山东省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64000;2,山东省烟台牟平区畜牧兽医工作站264100;3,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 264006)
在我国城乡居民肉类消费量中,猪肉一直占据60%以上的比重,如何保障猪肉食品安全对相关部门是一大考验。在生猪屠宰环节,当前我国主要依靠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来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因此,笔者对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基层检疫检验工作者提供指导。
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方法基本相同,两者均以感官的视检、剖检、触检、嗅检为主,均实施实验室检测。如屠宰检疫的寄生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的微生物检验、药残和有毒有害物检验等。
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流程基本相同,均包括入场查证验物、静养期间的巡视检查、送宰检验;宰后的头部、体表、内脏、胴体检查、盖章出证等环节[1]。
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也基本相同,均剖检颌下淋巴结、皮肤、红下水、白下水等必检的淋巴结、组织、器官等[1]。
生猪屠宰检疫的法律依据是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10年5月31日,农业部为规范生猪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颁布并执行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肉品品质检验的法律依据是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生猪屠宰行业行为,促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肉类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生猪屠宰检疫属政府行为,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官方兽医不仅要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他们是经兽医主管部门委任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肉品品质检验属企业行为,由生猪屠宰企业自行配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生猪屠宰检疫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 (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肉品品质检验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 (场)。
生猪屠宰检疫是对生猪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疫。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10种传染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3种寄生虫病[2]。
肉品品质检验既包括对肉品固有的形态学、生理学和食品营养学性状的检验,也包括外在因素引起性状异常肉的检验。如各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一般性疾病,生物学和化学的污染,不良加工质量及其他一切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性状异常肉的检验。
生猪屠宰检疫结果处理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 《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2]。
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处理合格的,由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在胴体左右臀部加盖本厂的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发现患有一类传染病和炭疽病时应立即启动 “重大疫病”应急预案;发现患其他疫病时,要在屠体上盖 “可疑病猪”标记章,并报告官方兽医;发现其他非疫病和寄生虫病的不合格肉,要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是代表国家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既向社会负责,也向政府负责,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依照规定实施的企业行为,其后果是对企业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
扎实做好生猪动物检疫和肉品质检验是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可靠保障。然而,近些年还是出现了很多生猪屠宰中动物检疫和品质检验把关不严的问题,因此,必须掌握动物检疫和品质检验的异同,密切配合,理清职责,使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尽快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人民食肉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真,梁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两检合一势在必行[J].吉林畜牧兽医,2017(2):51-53.
[2]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A].20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