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8-01-19 08:04
福建茶叶 2018年3期
关键词:遗产茶文化文化遗产

孙 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的国家,也是最早形成茶文化的国家。茶身上融合了多种思想,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中国茶文化,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茶非物质文化。这种文化主要形成于农耕文明时期,随着社会发展速度加快,茶文化受到了现代文明的冲击,而且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这就导致茶文化中很多重要成分甚至已经失传。针对这样的现状,必须要重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这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利用法律更好的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

1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面就简称为《公约》。在《公约》里面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行界定,并认定其范围,主要包含传统工艺及技能、音乐艺术、口头传说表达、社会风俗和礼仪、关于宇宙的实践和知识这五个方面。同时,《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完全与物质绝缘,其只是偏重于物质形态在精神领域的表现活动。我国也颁布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同《公约》上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

茶物质文化主要包括茶树、茶园、茶室、茶具等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形态。与之相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主要是指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紧密联系的能够突出茶主题的传说、茶礼、制茶技能、茶艺等方面,还包括进一步拓展的文化空间。茶文化遗产被视作是在特殊的时期固有的有形的物体,是不可再生的,所以具有排他性和单一性,因而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却是很独特,其不能像茶物质文化遗产样能够脱离生产者而独立存在,而是必须要存在于群体当中。

2 中国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申遗主体不明确

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问题就是人们的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明确申遗的主体,这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同样适用。依照相关规定,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都是由法人代表或者自然人提出的。但在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现实中很多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是分散在民间。同时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具有独特群体性以及不明确性,这也是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大问题。从一方面来看,所有人都能够使用这项权利,但有没有人能够独占这项权利;另一方面来看,在申遗的过程中,到底什么人能够成为申遗的主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的状况则是,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主体权利的人却没有保护权利的意识,反而是一些商界人士认识到其价值而大量抢注,这就导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受到很大的影响。

2.2 茶叶缺少品牌产品,保护客体种类繁多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应该是那些具有显著特征的名称或者符号,所以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包含所有的种类客体。与茶相关的工艺和名称,都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反映其经济价值,可以看作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统一体。受保护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课题有很多,但真正建立起品牌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多。

2.3 保护方式过于单一

申请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行政机构或者法人。因此,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可以是多方位的。相关的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进行了相关论述,但很多并不切合实际,现实中很少有针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申请的,同时,将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放置于市场经济中也可能会引起管理的混乱。因此,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而不是只将其作为商品引入市场中。

2.4 权利人权责不明确,管理混乱

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公权力的保护,主要是为了更好推广其文化特征,时期能够最大限度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从而保证旺盛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被传播和挖掘的过程中将其经济价值展现出来了,而许多传承人或者民间组织都具有私权属性的,挖掘其经济价值是他们的基本诉求。因此,权利人在利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时候,不自然地都想独占这一资源,这就限制了其他人运用资源的范围,因为权利界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特性,需要明确主体的权利范围,这样才能够保证茶资源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3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措施

3.1 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在先权利

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先权利指的是优先申遗权和在先使用权两个方面。所谓的在先使用权指的是在正式申请茶文化相关项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使用茶项目的人,如果正常使用这些资源而并不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在原来范围继续使用。设立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先权利主要是因为一些权利人和传承人并没有申遗的意识,所以并没有想到利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没有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在申遗的过程中,作为遗产权利人及传承人,乃至其后代都能够在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体会到茶文化的内涵,所以要保证权利人和传承人优先申遗的权利。

3.2 明确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使用范围

在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希望利用遗产自身价值而实现商业价值,所以在保护时必然要考虑到如何使用才是合理使用遗产权利。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如果只注重其身上的经济价值,忽略其文化价值,就会导致文化价值内涵逐渐淡化,到最终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因此,首先应该在法律上规定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多是为了保护茶文化的原真性,权利人在使用这一资源的时候不能妨碍公众的集体利益。因此,申请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为了限制公众对遗产的使用。与之相反,传承人和国家作为保护这一资源的主体时,能够进一步推广这一文化遗产,充分利用与茶相关的资源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使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文化遗产,让更多的能够体会到其魅力。

3.3 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内容

所谓的权利人内容指的是权利人能够享有茶叶的一系列权利,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权利: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是权利人使用的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或者服务;转让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权利人能够走完法定程序之后将遗产转让给他人使用;许可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来许可他人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续展权,指权利人在申请时间到期以后继续使用,实现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保护;禁止其他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权利人拥有以上权利,自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作为权利人来说,应该努力让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积极挖掘各类茶的品牌价值,从而保障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发展。权利人不能够消极破坏茶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做好宣传保护工作,使有更多的人可以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

3.4 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限制

保护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茶叶作为私有主体主要是负责开发以及利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以及政府作为主体很少参与到市场经济重。因此,对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应该重点考虑私有主体的权利救济问题。在具体实践时,很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使得他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允许使用遗产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而权利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从而更好的维护遗产权利人的权益。如果没有征得遗产权利人的同意而擅自遗产专用权的,或者是直接将产品投放到市场的。针对这些侵权行为,对于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来说,在遭到侵权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除这些妨碍。如果因此而受到损失,则要利用法律追究其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确保使用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能够正确有序。

[1]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7(4):134-136.

[2]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8):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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