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场承包合同纠纷诉讼问题探讨

2018-01-19 08:04李晓攀
福建茶叶 2018年3期
关键词:代表人承包合同茶场

李晓攀,刘 蓓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当前,茶场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经营模式,承包合同纠纷越发增多,对这种类型合同依法处理十分关键。对这种诉讼纠纷处理中应结合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并明确各大诉讼主体的关系,切实确保正确处理诉讼纠纷。但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茶场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频繁多见,大大影响了我国茶场经济市场的有序稳定发展。因此,如何才能解决我国茶场承包合同纠纷诉讼问题,这是我国社会各界都需要重点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1 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方

1.1 在推行承包经营之前,很多茶场都以粗放式管理模式为主,经济效益不佳,所以承包过程中实际产量估计不符合要求,再加上对产品,尤其是难以合理预测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履行合同中导致承包户以及非承包户二者之间收入差异过大,造成集体经济纠纷严重。

1.2 承包户由于一系列原因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难以履行,造成承包合同难以继续进行,从而造成了经济纠纷。

1.3 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承包户由于经营能力不高,造成难以完成承包合同预期约定的指标,也难以对合同纠纷义务实时履行。

1.4 承包人违反有关合同的规定,从而进行了掠夺性的生产经营,发包方多次劝阻都无效而出现了经济纠纷。

1.5 没有通过发包人允可,承包人将承包的茶场私自转让给他人,与合同规定不符,进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由上述情况引发经济纠纷后,发包方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

这种合同纠纷通常是合同自身与经济合同法规定相符,也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定相符,合同签订过程正确,也合法,通过群众民主决议后,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同意,有的甚至还通过了法律公证,合同形式与法定形式相符,内容也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十分可行。如:林场承包基数以及上交比例都符合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承包年限、检查监督办法以及分配收益办法等等方面,并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都按照合同规定办事,严格履行责任与约定,通过付出诸一系列辛苦劳动以及合理管理后取得令人满意的效益,如:扶育幼林、防虫、浇水、施肥等等劳动,结合实际情况来讲,这种承包合同应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但具体实践中由于看到了可观的效益,很多发包方负责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没有深入意识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法律性,擅自更改合同,甚至还会撕毁合同,或者无任何理由强行终止合同。还有很多发包方负责人在获得效益后,不认可合同,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想要另行进行承包。同时,还有在合同履行承包期限中,合法征用了很多生产材料、机井设施以及原有电线等等设施,造成这些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也可能出现了自然灾害,导致合同难以持续进行,而发包方又不能结合客观事实修订合同。因为上述状况而为承包方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这时候,承包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给予赔偿。

3 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以不确定的哄抢者为主

在这种侵权赔偿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难度,影响范围也很大,应遵循《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处理。一是,这种类型案件涉及很多被告人,所以,原告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举证,证明报名的侵权行为;二是,作为受理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在符合如下情况可以提出诉讼:(1)原告是与本案有着直接关系的组织、公民以及法人;(2)有具体的被告;(3)有明确的诉讼事实、诉讼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二是,这种类型诉讼应结合《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结合确定多侵权人作为被告,共同承担起连带赔偿其责。三是,对这种类型案件不适用共同诉讼制的,只能达到代表人诉讼制度要求的,由于共同诉讼制度中以共同当事人参与诉讼为主,而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情况下,甚至还不明确下,他们很难都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所以,在推行《民事诉讼》前,这种类型诉讼处理是有很多困难的。有关规定中提出,在这种类型诉讼处理过程中,作为被告主体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在起诉中无法确定人数的,人民法院可发出公告,说明案件实际情况,并标明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具体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推选相关代表人来开展行政诉讼;若是无法推选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当事人产生效力,但代表出现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与另一方请求和解后,应得到被代表人的允可。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判决以及裁定,对参与登记的全体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对没有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提起的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的,适合此裁决以及裁定。”这种类型案件适合集团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制度,对司法中难题进行解决。其根本特征就是融合起共同诉讼与代理诉讼制度,防止众多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进而造成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并且也会对很大一批人经济利润进行保护。所以处理承包人作为原告,以很多不确定的哄抢人员作为被告的侵权诉讼纠纷中,适合集团诉讼制度。这是贯彻和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受理人民法院可依照相关法律就参与哄抢经济果园以及林木有同一种损害事实与行为,已经构成了一种临时性诉讼集团,通过协商指定其中一方被告人作为代表人进行应诉,便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真相,侵权人应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核定侵权人需要赔偿的经济总额,并明确在众多被告中赔偿金额分担的方法。

4 承包茶场纠纷中的刑事诉讼问题

前面的几种情况讲的是这种案件中的侵权赔偿追究民事责任问题,但这种类型案件也有很多民事转刑事的情况,如:林木数量哄抢过多或者方式差异造成的树木滥伐现象,这样就触犯了我国法律,应接受惩罚。又如:因为哄抢茶场侵权各大主体之间造成很多伤害性案件,有的因为事情严重导致一方主体日后难以正常生活等触犯了刑法,这不单单是民事层面上的诉讼,而是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来开展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融合的问题,这时候需要结合相关规定来对涉诉案件有效处理。

5 承包茶场纠纷案件中的行政诉讼与复议问题

承包茶场纠纷处理属于村民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间的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茶场承包合同纠纷不会引发行政诉讼,但也有案件会有后期的行政复议,树木破坏较为严重的案件按照国内现行法规来讲,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来处理,通常可没收、处罚栽树等等,若是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30天内可提起行政复议。在一方主体提起复议后,这就必然引发了后期的行政诉讼程序。也有很多个别型案件,先通过村民所在乡调解处处理之后,然后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处理,乡政府调解处理并不是民事案件必须通过的环节,当事人也能够直接起诉乡政府的调解决定。但在整个处理中也会有间接情况而造成行政诉讼,如: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来行使罚款职责与索赔职责中,当事人认为处理不符合规定而提起诉讼后,这就造成出现了新的行政诉讼,这虽然并不是对承包茶场合同纠纷的直接处理,但在这一纠纷过程处理中,就会造成新的纠纷与诉讼程序诞生,与处理承包茶场纠纷有着密切关系,这时候不但是民事诉讼中的问题,而是上升成为了行政诉讼上的问题。这时,在原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成为了原告,这时候就需要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来进行,行政诉讼结果事实上也是对茶园承包纠纷处理的结果,这时由于尽管二审审理程序是不一样的,但多数都是结合承包纠纷来开展的。

6 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见,在茶场承包合同纠纷诉讼问题探讨中,应注重好茶馆承包合同的管理,如果茶馆承包合同管理中有问题产生,必然会提高法律风险系数。为了减少这些风险系数,有关人员应对茶场合同承包诉讼问题深入分析,结合这些实际问题,加以指导茶场承包合同行为,在降低合同安全风险后,确保茶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茶场企业发展实力。

[1]高林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15(36):86-87.

[2]普成思.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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