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派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8-01-22 13:55李明灿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外派管理机构保障机制

李明灿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一、外派船员的概念

外派船员是指船员范围内的特殊群体。外派船员必须满足拥有船员资格、受雇于船东或船舶经营者,并在船上工作的要求。同时,由于它的特殊性,被派遣的船员具有一般船员所没有的特点。其一,他们工作的船是外国船。外籍船舶的定义是悬挂中国国旗以外的船舶。根据法律规定,外籍船舶还包括港澳台船舶。其二,必须通过船员外派企业。船员外派机构发挥着桥梁作用,把外派船员与境外船东这两个主体连接起来。

二、我国外派船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立法不完善

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全面的,法律位阶高的专门管理船员和保障船员的单行法律。首先,法律位阶高的《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对船员的保护仅在船舶优先权中涉及到。其次,我国在制定《船员条例》时遵循了公约精神,吸收借鉴了公约内容。但是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它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它的内容大多数是规范船员的内容,其中对船员保障方面的内容过少,很多规定都是泛泛而谈,不利于船员的保护。可以说《船员条例》仍然是一部行政管理的法规,而非权益保障法规。[1]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外派船员保护的法律缺失,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亟待保障外派船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二)对船员外派的监督不够

行政机关对船员外派业务的监督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监督,对船员外派机构违反行政法上的行为,对该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处理。然而,当前我国实践中存在船员外派业务的监督主体授权不明确、集中,存在多头执法的现象。[2]比如《船员条例》第三条规定交通部是船员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有监督权并没有处罚权。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外派船员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外派船员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维权无门。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外派船员投诉处理机制。第二,我国的“三方协调机制”成立晚,经验不足,尚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外派船员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国内关于外派船员权益保护的法律

制定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并且专章规定对外派船员权益的保护,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对船员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劳务派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到要有法可依。另外,目前立法工作者正在对《海商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该趁着《海商法》修改的良好机会,把对外派船员的保护纳入修改的范围,使其能在一个较高位阶的法律下得到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

(二)优化船员外派监管职能

鉴于目前多部门职能交叉,船员权益保障效率不高的情况,应推动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主导地位:一是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派船员招募和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二是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外派船员应享受福利待遇情况进行监管的职能;三是授权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实施外派船员社会救济制度的职能;四是授权海事管理机构作为牵头部门在处理涉及多部门权限时的组织协调职能。[3]

(三)健全外派船员权益保障机制

1.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政府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船员投诉处理机制。第一,建立集中受理外派船员投诉的平台。第二,建立职能分工明确的管理制度。第三,建立外派船员投诉处理反馈机制。第四,建立外派船员投诉分析评估机制。

2.健全“三方协调机制”

一方面,积极推动船员工会体制机制改革,代表船员的利益在政府的主导下与船东协会进行协商和谈判。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地方三方协调机制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高效便捷的联动机制,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协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船员劳动合同,制定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船员用工制度。[4]

四、结语

总体来看,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外派船员权益保护取得了一些成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派船员的权益保障水平,让众多的外派船员工作更体面,更有尊严。总之,我们应积极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改善制约外派船员权益的环境,为外派船员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有优势,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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