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生活及其规范性实践
——哈贝马斯与霍耐特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建

2018-01-22 14:35肖小芳
桂海论丛 2018年3期
关键词:耐特哈贝马斯黑格尔

□肖小芳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伦理生活”是政治哲学中最为基本的概念之一。古典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主张,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实践只能在城邦中得以实现,城邦的存在就是为了共同体成员的良善生活。黑格尔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将实践与伦理生活关联起来,“以一种道德潜能充实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生活方式概念,这种道德潜能再也不是单纯来自于人的本性,而是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1]22。在黑格尔看来,主体间形式是人性的一部分,社会斗争源于道德冲动,而不是源于自我利益的动机。哈贝马斯和霍耐特的政治哲学都带着耶拿时期黑格尔的烙印。哈贝马斯倡导主体间的语言交往的实践,主张民主是现代伦理生活的基础。沿袭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分析框架,霍耐特遵循黑格尔的轨迹,彰显“承认”的政治和伦理意义,实现了从“语言交往”到“承认斗争”的转向。本文试图剖析哈贝马斯与霍耐特如何通过重建黑格尔政治哲学,阐释伦理生活及其规范性实践这一论题。回归黑格尔意义上的作为伦理生活的实践,这是一项前提性工作。

一、回归黑格尔:作为“伦理生活”的实践

为了超越主体哲学的内在困境,早期黑格尔在康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人思想的启发之下,设定了其“斗争模式”的基本框架。对于他而言,主体间相互斗争的目的在于谋求彼此的相互承认,实践是一种理念活动,自我意识的形成与主体间通过斗争而达成的相互承认关系密不可分。围绕自我意识的双重性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历程,黑格尔立足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生活体系,阐释了实践的主体间伦理关系,探寻伦理共同体中的自我实现问题。

黑格尔通过分析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来阐述主体间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2]121,自我在作为自我的他者中直观到我自己,通过给予他人的自我意识以承认而获得了承认。黑格尔用“主奴关系”来描述这种为了相互承认而展开的生与死的搏斗,认为主奴关系下的不平等承认无法实现自我存在的独立性。因此,自我与他者应相互承认对方为主体,在为争取自由的斗争中实现各自的“自由的自我意识”。这样,黑格尔就从霍布斯式的生存斗争逻辑过渡到了为了主体间相互承认的伦理生活。黑格尔解释了斗争的动机源于人类固有的伦理潜能,旨在以国家为框架建构市民社会和家庭伦理的绝对自由,通过对伦理生活和伦理实体的分析来剖析三种承认形式,展现自由意志的发展历程。对于黑格尔而言,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道德是主观自由意志的法则,伦理“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164,是自由的自我意识之间的相互承认关系,有着道德所没有的现实性和普遍性。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存在形式,在伦理实体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理念,自由的社会维度至关重要。家庭是一种立足于“爱”的情感基础之上的个体间相互承认方式。然而,家庭必须过渡到市民社会。“由于伦理作为本质必然假象地映现出来,所以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即市民社会。”[3]195互惠的义务和相互合作的精神是市民社会中内在的固有的。在市民社会中,承认关系呈现为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市民之间在追求各自私利的经济关系中的相互承认,即我与他者彼此承认对方对财产的公平占有与转让,并得借助法权形式将这种承认关系确定下来。在国家这一伦理环节中,相互承认的关系最终以法权形式确定下来,伦理共同体中的个人此时作为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伦理共同体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提供了条件,个人的不同社会身份在这些伦理实体中得到了承认。

二、哈贝马斯作为语言交往的实践:民主是现代伦理生活的基础

哈贝马斯在《论劳动和相互作用——评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中考究了早期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劳动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对“相互作用”作了一种以语言为媒介的主体间性的解释,试图建构其以语言交往为基础的实践哲学。他主张,主体性不是通过一种孤立的自我反思意识构成,人的主体性以主体间性为基础。哈贝马斯并把民主视为现代伦理生活的基础,希冀通过建立合理的伦理规范来实现人类解放的目标。

哈贝马斯认为,在早期黑格尔那里,语言、劳动和伦理关系是抽象精神的规定,黑格尔认识到了它们在自我意识形成中的作用,并把劳动与相互作用的关系运用于主奴辩证法的分析中。但在哈贝马斯看来,黑格尔后来逐渐放弃了其主体间模式,且主体与作为他者的另一个自我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在精神中开展的。哈贝马斯还指出,马克思在社会实践的一般标题下把相互作用归之于劳动。于是,哈贝马斯建构了以语言为媒介且以理解为旨趣的交往行动理论,主张在语言行动的交往中实现主体间性,释放交往理性的合理潜能。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实践指的就是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动,生活世界是交往行动的背景,“生活世界表现为自我理解力或不可动摇的信念的储蓄库,交往的参与者为了合作的解释过程可以利用这些自我理解力和坚定的信念”[4]84。对于哈贝马斯而言,“每一个人都立足于自身,但同时又植根于一种普遍的关联之中”[5]60,通过基于同意原则之上的主体间的交往互动,生活世界再生产得以实现。然而,随着系统的功能媒介入侵生活世界使其殖民化,社会主体不再通过交往来协调他们的行动,而是按照既定的行为模式,遵循着他们的策略性的利益取向。现代社会的社会病理现象源于生活世界的符号再生产的失调,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依赖于交往行动。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进一步发展其商谈伦理学,区分了普遍性原则和商谈原则(道德原则与民主原则),并将其运用于政治与法律领域中,强调民主是现代伦理生活的基础。在交往共同体中,当可理解性、真诚性、真实性和正当性这些有效性要求受到质疑时,就必须展开商谈和论辩。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理性商谈的参与者,在“理想的言说情境”中自由、平等、无强制地参与到社会规范和社会抉择的商谈过程中来。民主原则是商谈原则的法制化,它规定“只有这样的一些法规才能够称之为具有正当性,即在以法律形式构成的商谈性立法过程中能够得到所有公民同意的法律规范”[6]135,商谈原则借助法律媒介取得了民主原则的形式。只有所有理性商谈的参与者都同意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抉择才是正当的,有效的规范和正确的抉择是基于更好论据基础之上的合理共识的产物,“一种民主的伦理生活形式并不确定良善生活的具体内容,而只确定多元互竞的善观念的一种平等主义的和交往共存的形式”[7]43。

哈贝马斯还批判黑格尔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在黑格尔那里,伦理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道德是个体的主观意志。哈贝马斯批判黑格尔“付出在伦理生活中‘消解’道德的历史主义代价”[8]2,即只剩下黑格尔语境中的一元性的伦理,试图通过一个统一的伦理价值体系来化解冲突。于是,围绕对“我们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哈贝马斯区分了实践理性的伦理意义、道德意义和实用意义,分别涉及伦理问题、道德问题和实用问题。道德问题指我们应当如何正义地行动,以确保相应的实践对所有人都同等地好。伦理问题关涉良善生活,表现为“我(或我们)是谁,我(或我们)真切地希望成为谁,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我(或我们)是好的”。实用问题即选择合适的手段和策略以实现既有的偏好和所确定的目的。这样,哈贝马斯把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视为用主体间关系来表达康德道德理论的一种延续[9]1,对绝对命令作了一种主体间性的解释,而没有以伦理生活中的道德的一种历史性的消解为代价。与黑格尔一样,哈贝马斯坚持正义与团结之间的一种内在关系。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哈贝马斯认为他发现了一个希腊城邦的现代类似物,“政治的公共领域和它所提供的政治生活的规范意义,它们代表着作为一种生活范畴的伦理的社会实体化”[9]40,生活世界的去殖民化只能由交往理性来解决。在公共领域中,合理论辩的原则调控着交往行动者之间的商谈,个人能够实现他作为理性人的本质。语言和民主是相互交错的,民主是理想的言语实践条件的制度化。通过释放交往理性的潜能,恢复团结、金钱和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不仅能够实现生活世界的文化再生产,还能满足社会整合、个人社会化和个体独立人格结构形成的需要,从社会团结资源中获取社会整合力量。

三、霍耐特:从“为承认而斗争”的实践到后传统的伦理生活

对于霍耐特而言,哈贝马斯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根据交往行动与目的合理性行动间的冲突来阐释社会进化,而不是根据社会阶级或群体之间在一种更为广泛的理解过程中的冲突来分析社会进化。于是,霍耐特从青年黑格尔、米德、弗雷泽等人那里吸取理论资源,实现了“主体间语言交往”到为实现道德认同而进行的“承认斗争”的转向,主张“蔑视”是对各种承认形式的否定,阐明了一种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构建起其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将人际关系道德重建确立为承认理论的目标。在黑格尔《伦理体系》的启发下,霍耐特区分了“爱”“权利”(“法律”)和“团结”这三种承认形式,对应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个社会伦理阶段,他还从黑格尔成熟时期的著作中寻求承认理论的思想痕迹。从《为承认而斗争》到《自由的权利》,霍耐特重构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框架,声称主体间在为承认而斗争的伦理互动关系中展开交往实践活动。在后来的著作中,霍耐特严格区分伦理与正义以及其他的道德观念,把自由与宽泛的正义概念联系起来,却没有协调好实践与伦理生活的关系。

在《为承认而斗争》中,霍耐特试图彰显主体间承认关系中映射出的伦理关系的实践形式。他强调作为一种为承认而斗争的实践概念,为承认而斗争是最原始的伦理关系,主体在谋求他者承认的同时要承认他者,“我们的正义观也与主体如何相互承认以及以何种方式承认密切相关”[10]16。在不断修复遭到破坏的伦理关系的过程中,历经“爱”“权利”(“法律”)和“团结”三种承认形式。“爱”这种承认形式存在于家庭中,关涉在他者中的自我如何获取自信,“构成了同一性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1]46。在“权利”(“法律”)这种承认形式中,主体认识到必须对具有独立性的他者承担相应的规范义务,反之亦然。这样,才能被赋予平等的权利,“不仅个人面对道德规范自我导向的抽象能力得到了尊重,而且个人为占有必要社会生活水平应当具备的具体人性特征也得到了尊重”[1]123。“团结”指的是主体如何在社会文化生活语境中与共同体中的他者确定共同的价值和目标取向,“只有自我和他者共有一种价值和目标取向,彼此显示出他们的品质对他者生活的意义和共享,他们才作为个体化的人相互重视”[1]127,即从对共同善的贡献中获得自重。自信、自尊和自重是相应的三种实践自我关系形式,个体通过上述三种承认形式实践自我关系,发展主体间性的、平等的和积极的交往关系。霍耐特强调,主体间关系超越了认识论上的承认,且提供了一个交往基础,基于此,通过法律关系彼此隔离开来的个体能够在一个伦理共同体(国家)中再次联合起来。这样,主体在爱的情感支撑下,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拥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治生活,又有着个体特质。“只要‘伦理’的世界历史过程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化与个体化的互动过程,我们就可以设想有因而生的社会形式的有机凝聚力量就在于主体间互相承认所有个体的特殊性”[1]21。霍耐特试图描绘一种后传统的伦理生活何以可能的图景,在他看来,自信、法律确保的自主和个人价值的肯定等这些要素是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它们是抽象的,可适用于所有特殊的生活形式。良善生活或自我实现以主体间的承认为先决条件,伦理生活就意味着作为理性的人在伦理实体中获得他者的承认。霍耐特借鉴黑格尔《实在哲学》中的“被蔑视感”概念解释社会冲突的道德动机。他强调,蔑视是对各种承认形式的否定,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这三种蔑视形式是实践自我关系发展过程的三种否定形式,破坏了主体的完整性和同一性,相应造成了“心理死亡”“社会死亡”和“伤害”,提供了促使主体为承认而斗争的动机。

《自由的权利》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再现实化的范本,霍耐特在书中相应地区分了法律自由、道德自由和社会自由,思考社会自由如何在个人关系、市场经济和民主的意见形成中得以实现的问题。在个人关系中,社会自由存在于自我实现中,个体相互承认他们的个性。就市场关系而言,只有当市场参与者把其他成员视为一个合作共同体中的成员时,他们才能授予其他人最大化个人利益的权利。在民主的意见形成这一伦理领域中,社会自由存在于主体间有效的信念的商谈建构中。社会自由是实现道德自由与法律自由的社会条件,相互承认使社会自由得以现实化,每个人把他者自由的实现作为实现自身自由的条件。霍耐特强调,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这种价值在个体主体和社会秩序之间提供一种系统化的链接。在追求个人自由过程中,所有的主体必须享有同等的支持,这一伦理理念是现代社会秩序正当性的基础。霍耐特根据一种更为宽泛的正义概念来阐述其观点,不再仅仅强调社会病理的伦理维度,不再避开伦理标准和正义以及其他的道德标准。为了发展其伦理生活概念,霍耐特阐释了四个前提条件[11]8-9:(1)每个社会必定有一个以理想和价值为基础的共同取向。(2)正义不是一个独立的客观标准,正义必须由历史的和社会的价值标准来确定。(3)黑格尔的伦理生活概念应该被作为一种主体间的习惯行为而重现,而不是被作为先已决定的信仰。(4)在一个社会中,借助伦理生活概念的调解实现批判价值是可能的。基于此,霍耐特主张,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完全依赖于在制度中如何对社会规范作出一种批判性解释,这种批判性解释使得重建作为后传统的伦理生活形式的实践概念成为可能。

四、“伦理共同体”的建构:一项未竟的探索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伦理机制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些伦理实体中,黑格尔阐释了伦理生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伦理共同体状态。哈贝马斯和霍耐特在重构黑格尔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建构超越主体哲学的实践哲学范式,探究个体自我实现所需的主体间性条件。那么,哈贝马斯的语言交往实践和霍耐特的承认交往实践是否能够实现重建伦理生活的愿望呢?一方面,通过将哈贝马斯的语言交往实践和霍耐特的承认交往实践与黑格尔作为伦理生活实践的比较,另一方面,回归马克思意义上的劳动实践和劳动自我实现,或许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事实上,黑格尔意义上作为伦理生活的实践概念通过一系列调解中介与国家联系在一起。黑格尔不仅从一种行动者的视角,还从一种社会系统的视角,分析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些伦理实体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统一体,市民社会依赖于国家。哈贝马斯用语言作为交往的媒介,取代黑格尔意义上的精神概念,区分了系统与生活世界,主张通过交往行动来调控作为伦理生活的实践。他认为,国家依赖于市民社会,国家应借助民主政府来确保作为对话的实践,以及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作为基本关系的交往,由此,交往行动就是一个相互承认和理解的过程。哈贝马斯倚重语言交往中的主体间性的商谈共识这一程序性过程,关心的是交往的预设前提条件和商谈的程序条件,而不关注“善的内容是什么”这类实质的伦理问题。他力图分析对于构成一种商谈的合理程序而言所需要的一些潜在的形式方面的条件,并将交往行动理论运用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之中,重点探究在相互竞争的良善生活的伦理愿景中,法律和政治在现代多元社会中如何才能从商谈程序中获取合法性,发挥它们在维持社会团结中的重要作用。

霍耐特反对哈贝马斯对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区分,至少在《为承认而斗争》中,他完全不考虑经济领域。在他看来,生活世界的日常交往并不能摆脱支配和权力的失衡,没有规范取向或交往协议的话,经济和政治管理的功能性区分领域也并不能产生[12]140。因此,他基本局限于非经济领域来阐释其承认理论,在道德斗争和社会冲突中探究如何构建社会-政治伦理规范。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也只是分析了与社会自由相关的三个主题,即与友谊和家庭关联的个人活动、经济活动及民主意志形成的政治活动。如此一来,与黑格尔作为伦理生活的实践相比,霍耐特的关于伦理生活的形式构想中的实践概念更为极端,他仅仅从一种行动者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缺失社会系统的视角,甚至缺乏经济系统,仅仅从社会行动者的视角下来审视经济。而且,他“关注的是个人和群体的相互作用的微观社会学层面,在承认体验如何被从人与人之间的层面传递到制度化的层面这一问题上,他不能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可选择性的阐释”[13]149,其主体间承认模式不能解释尊重态度如何与社会制度的内在动力学之间发生相互作用。他使一种相互承认模式得以概念化,目的在于解释个人怎样仅仅在主体间关系中能够获得充分的自我理解。霍耐特虽期待其承认理论以一种类似于康德主义的道德理论的方式,能够提出一些抽象的普遍原则,同时又包含与社群主义伦理学相联系的充分的实质内容[14]143。但是,他只是提出了一种形式上的伦理生活概念,并没有任何实质的伦理内容。与哈贝马斯一样,霍耐特把批判理论建立在一种普遍的伦理生活之上,善的观念不应该被视为构成一个传统共同体的习俗的实质价值。相反,善的观念与伦理生活的结构要素相关,从自我实现的交往的可能性的普遍视角而言,能够从所有特殊的生活方式的多元性中规范地提取出伦理生活的结构要素[15]172。霍耐特意义上的形式的伦理生活仅仅是一些结构性条件,人们借助这些条件,能够达到对于他们的自我实现而言必不可少的认同程度。伦理生活被简化为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提供主体间性环境,合作和伦理生活变成了我们个人目的的手段或条件[16]304。因此,正因为霍耐特社会学取向的哲学视角和极端的单方面的行动概念,他不能把其实践概念转化为一种伦理生活概念,正如奥贾温德·拉森(jvind Larsen)所言,霍耐特不能从哲学意义上把作为伦理生活的实践主题化。也有学者指出,霍耐特适合于后传统社会形式的伦理生活应该去形式化,一种多元的且实质的伦理生活可能更为正确和更有成效。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形式的伦理生活与现代社会的多元主义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性的张力。现代的多元社会中,不可能在良善生活的普遍观念上达成一致意见。然而,霍耐特却认为,这种良善生活的普遍观念对于个人的承认或尊重而言是不可缺失的。霍耐特的理论处于一个两难境地[13]148-176:社会目标太抽象和太形式化以致不能产生社会团结,尊重(不像法律承认)必须被赋予一种伦理生活形式。相反,如果这些定义一种共同善的基本规范被实质性框定,以致它们能够囊括我们的伦理生活,那么,它们将不可避免地排斥各种生活选择。如果形式的伦理生活仅仅只是承认模式本身,如果这些模式的作用在于确保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的主体间条件,根据这些条件表达和实现个人生活目标,就描述一个我们欲求的生活类型的解释范围而言,形式的伦理生活怎样被视为是伦理的,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这种形式的伦理生活将缺乏一种伦理的本真意义,这有悖于霍耐特的初衷。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理想化的交往预设前提的抽象化和程序主义在霍耐特的理想化的承认的预设中以一种新的形式再次出现[14]145-146。

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的语言交往实践和霍耐特的承认交往实践与马克思的劳动自我实现模式截然不同。马克思立足于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之上,强调人的本质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自我意识,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这一最为基本的实践是交往的基础,他把劳动交往纳入社会关系范畴,关注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与人类的解放。哈贝马斯认识到,早期黑格尔挖掘了语言、劳动和伦理关系在自我意识的形成中的作用,于是,他预设了交往前提,主张释放交往理性的潜能来推动社会发展,却把马克思意义上的劳动狭隘地理解为一种工具行动。我们继续追问下去,交往主体是谁?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在哈贝马斯这里,伦理生活限于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语言行动,“语言本身被视为一种对良善生活的期待”[17]63,语言是达成合理共识必不可少的媒介。但哈贝马斯语境中的交往主体“绝不意味着来自经验的充分研究,而只不过是集体身份的、类的人性预设”[18]26。霍耐特虽试图重建劳动实践与解放之间的关系,但他主张,社会斗争已经从马克思意义上的为自我保护而进行的经济斗争,转变为为实现道德认同的承认斗争,承认与蔑视的相互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主体间伦理关系形成于承认与蔑视的相互矛盾运动之中。足见,在其视野中,劳动解放已不再是自我实现的核心。哈贝马斯和霍耐特分析自我实现与实践之间的关系,但是他们最终没有处理好实践与伦理生活的关系问题,“伦理共同体”的建构是一项未竟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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