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探究

2018-01-22 16:21包沙沙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当事人法院程序

包沙沙 傅 麟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能够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问题加以解决,而且可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基本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赋予了调解的职能,但同样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调解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准则①。站在司法程序分析,所谓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就是接受审判工作人员指导,根据民事争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形成协议,进而对民事纠纷事件加以解决的诉讼活动与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中国特色显著,同样也是司法实践的经验与研究成果。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严格遵循了自愿、正义与合法的原则。通过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执行,能够对矛盾加以化解,并确保社会交易流转的正常性。基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也逐渐突显出来,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更加明显②。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分析

基于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趋于成熟,在体系方面随之扩大,且调解制度发展成效也逐渐突显出来。但仍需注意的是,自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产生以来虽然始终被使用,但却并不具备体系化的特征。长期以来,大部分机关为简化工作流程,会对当事人进行威逼和利诱,进而达到调解的目的,而并没有根据当事人主观意愿落实调解工作,所以形成了被动调解的局势。

所以说,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仍与完善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采取完善的措施,以保证立法者给予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必要的关注,充分彰显调解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③。

三、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长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理想的应用效果,但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内容。为此,要想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就必须要正确认知实际运行中的问题。以下将通过调解原则应用不合理、久调不决影响指导效果、调解程序设置有待完善、调解书送达难度较大、当事人反悔权使对方遭受损失五个方面展开系统化地研究,以供参考。

(一)调解原则应用不合理

若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产生事实模糊,且调解过于盲目,过于强调纠纷解决效率而缺乏实际性,很容易出现判决与调解界限的混乱现象。从本质上来讲,调解就是针对部分界限模糊的事实或者是责任含糊不追究,亦或是相互体谅和谦让,进而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决纠纷事件④。在实践过程中,若不能够合理运用调解的原则,将难以深入了解事实并加以解决,也不利于当事人纠纷的处理。

(二)久调不决影响指导效果

当前,大部分人对于调解理念会形成误解,错误地认为案件都能够在调解之下得到解决。为此,针对长期无法调解的案件始终不放手,一味地认为在努力之下能够成功调解,进而严重忽视纠纷形成原因,导致当事人在调解模式方面无法形成正确地认知,致使调解解决纠纷的现实意义严重缺失。通过调解方式对纠纷加以解决,是问题处理最为简单的形式,因而在调解制度中也将始终融入自愿习惯的思想,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达到平等协商的目标。然而,在当前诉讼制度之下,法官调解的目的性十分显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调解成功几率关乎个人绩效。这样一来,就会形成强制性调解的情况,甚至与当事人意愿相背离。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对方当事人案件调解并不合法,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地指出,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的时候一定要双方自愿,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

(三)调解程序设置有待完善

在实际调解的过程中,始终存在忽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情况,或者是对调解程序进行强制性地启动,对当事人权利严重侵犯,甚至还使得当事人找寻其他途径的权利被剥夺。即便调解程序要比诉讼简单,但仍不能够随意进行支配。对于制度而言,程序始终占据核心地位,为制度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所以,必须要对调解程序进行合理运用,对问题加以处理,才能够确保社会法治的有效发展,促进法治的完善性。但当前我国调解制度尚未健全,在调解的过程中公权力起到作用十分突出,导致过分干预了公权力,进而丧失自主调解性质。

(四)调解书送达难度较大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指出调解书送达的主要方式,需要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然而,因国内人口基数较大,且流动性人口诸多,所以直接增加了送达的难度,也可能出现法院所接收当事人信息缺乏准确性的情况。除此之外,可以借助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但送达的难度也不小。而其他送达方式并不适合送达调解书,导致人力与物力浪费严重,也制约了法院办事效率的提升。

(五)当事人反悔权使对方遭受损失

在表面分析调解工作,其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并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然而,只确保双方协商一致很难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且签字、盖章后才能够生效。一旦其中一方当事人不签署,就不能说明调解的有效性。从本质上讲,对当事人赋予反悔权,虽然对其权利进行了保障,但更是对当事人的放纵。若当事人调解的主要目的是拖延时间,就会使对方当事人出现和解错觉并信任当事人,进而导致超出诉讼的时间,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有效路径

根据以上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运行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发现,在未来应用此制度的过程中,要结合存在的问题,联系实际运行状况,科学合理地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用与价值的充分发挥。以下将通过法院调解适用范围的重新界定、建立健全法院调解监督体系、调解制度程序的规范、建立健全庭前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无条件反悔取消五方面展开阐释。

(一)法院调解适用范围的重新界定

根据以上研究与分析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处理。所以,法院重新界定了调解的适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种情况:1)可以采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2)可以采用公示催告与督促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3)无效民事行为应借助民事制裁处理的案件;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5)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亦或是损害国家和集体合法权益的案件。

结合以上法院对调解适用范围的重新界定,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基于民事诉讼规定当中的“调审合一”诉讼模式,法官承担了调解与判决两种责任。若当事人没有调解的意愿,最终也会选择接受调解,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裁判方面,调解者同样发挥一定的作用,一旦不接受调解,最终的结果可能不如接受调解的结果可观。

(二)建立健全法院调解监督体系

为更好地增强调解的效果,就必须要健全内部机制。为此,法院要借助内部机制的完善,才能够针对当事人实施必要的调解。其中,法院要成立专业调解部门,而调解工作人员则在社会中聘请,组织其参与相关培训,讲解职业操守,进一步优化队伍素质水平。随后,对调解队伍进行分组,有效地分类调解案件并加以解决,实现调解效率与成功几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在实际调解的过程中,需要双方的见证,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性。在此基础上,构建法院调解监督体系,成立专业监督机制,法院承担司法监督责任,并成立公民监督平台,以免调解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聘请有学识的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调解与监督,进而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

(三)调解制度程序的规范

应将调解当做诉讼的前置程序,并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进行规定。而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以后,需要在庭前实施必要的调解。现阶段,对当事人权利加以保证是国内司法制度的所关注的重点,若法院直接裁决,即可在审理阶段,将法官主导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有效地确保审理的公正性。但是,却对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而在审判案件前,经过有效地调解,即可让当事人做出重新的选择,若调解成功,即可保障法院与当事人的共赢。

除此之外,诉前审查制度的运行也十分关键,特别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事先由法院审查。若案件争议事实明晰,且适用于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即可交由法院主持并调解,一旦法院难以调解,则要向调解办公室进行委托,在确保法院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使得当事人花费的时间有所减少。

(四)建立健全庭前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

在开庭前,法庭应结合相应的条文指导双方人员,这种制度已经备受部分专家认可。当前,针对程序相对简易的司法解释,已经对人身关系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必须要先期协商⑤。为此,法院需要在立案前,针对这种情况形成相应的了解,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更加明晰,进而对案件加以合理地调解。

(五)无条件反悔取消

一方面,应慎重考虑反悔制度的执行,甚至取消,明确结果保障制度,以确保更好地实现调解的目的。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致,只有在与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可以控制再审条件,有效地规避调解再审过于泛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对重大误解亦或是受到欺诈胁迫事实进行举证,同时申请再审期限要短,坚决不允许存在无限再审的情况而导致协议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五、结束语

根据以上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念、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完善策略的研究与分析,可以发现,应正确认知民事诉讼调解的重要作用,并保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强调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探寻与国情相适应的制度与机制,以保证法制建设的科学合理性。

[ 注 释 ]

①杨晓.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想[J].福建质量管理,2017(19):176.

②刘志杰,顾禛蕴.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9):33-34.

③王乙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81-83.

④郑金玉.调审分合的尺度把握与模式选择——兼论《民事诉讼法》修正后诉讼调解制度的演进方向[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4-41.

⑤李志坚.试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5(16):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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