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2018-01-22 16:21赵艺徽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合同法损失利益

赵艺徽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财经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在市场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最关键的目标就是获取利润,只有确保对方当事人也履行合同规定内容,才能形成良好的交易体系,但是,若是一些买卖合同出现未能全面履行的现象,必然会对后续交易造成影响,市场主体不能获得本次投资利润。因此,系统化研究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机制,能在提升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信任程度的基础上,引导市场主体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交易关系。我国的《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提出有效的遵循原则,保证可得利益损失必要性的充分发挥。但是,如果针对违约现象,还未在合理法律条件下有效遵循,将不利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工作的稳定开展。

一、可得利益损失概述

(一)违约可得利益的界定

可得利益损失中,也存在一种侵权可得利益损失。在文章中,主要探讨违约中的可得利益等相关问题。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在完全履行条件下,保证财产利益的有效维护。因为违约方的违约,会对双方应得利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可知,可得利益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全面履行情况下,获得预期的财产利益。但是,如果双方违约,将无法达到违约可得利益管理目标,其损失较为严重。基于此,系统化分析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就是为了消除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偏见,从而建构违约行为和可得利益损失的内在联系,确保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工作有据可依①。

(二)违约可得利益的构成特点

第一,未来性。可得利益具备的未来性是在合同构建初期,由于还无法促使其实际利益的共享,因此,相应的利益要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才能获取。而最重要的是,未来是否能取得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和当事人履行合同等因素十分关键。

第二,可预见性。当事人为了获取可得利益,就要从根本上保证签订合同的长期性,且能在合同履行条件下对利益有效维护。在对合同签订过程中,能合理预见其中的利益。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下,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升,商品经济也更为成熟,很多商品在交易工作中,已经无法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对其加工和转售,需要在合同签订条件下,对获得的利润提出详细意见②。

第三,确定性。基于合同法的分析,其存在的任何损害都具备确定性,否则不符合赔偿要求。可得利益是不可预期的财产利益,这种利益具备明显的确定性,在实质上这种损失是无法预见的。可得利益确定性的分析,会在正确条件下获取。但是,可得利益并不是在现实中存在的,需要针对其确定性和针对性,给予阶段性证明。

(三)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可得利益赔偿在合同法内有效应用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司法管理的思路出发对其进行分析,之所以要进行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和发展中产生的违约成本,维护法的公正性和市场整体的规范性③。所以,在合同签订后,需要双方按照具体要求科学化执行,保证在合同具体条件下,维护各自的利益,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可得利益赔偿为我国现代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结构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空间,具备市场潜力和价值。期间,还要注意到一些问题。

第一,注意到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其中的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不符合约定,将给对方带来较大损失。其中需要的损失赔偿数额也就是违约后造成的损失,也是合同在履行后的利益获取。在该宗旨中,针对合同违约责任,在违约行为发生的时候,需要为受害人填补损失,保证受害人在合同适当的履行范围内。所以,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能达到可得利益的赔偿,也能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填补。

第二,注意公平原则要求。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基础上,保证其与履行的任务和权力更均衡。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在可得利益损失内的损失遭受,如果不对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整体上是不公平的。

第三,注意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要求。合同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化。我国依法禁止一些组织、个人扰乱社会秩序现象。如果未按照规定执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将降低违约成本,违约局面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在实践中,受到利益的驱使严重。只有对合同履行人的恶意违约情况限制,确保其严肃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更稳定。

二、我国可得利益规定的现状分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工作为当前合同中违约行为处罚的主要手段,具备公平、公开特征,能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也能避免其中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操作效果依旧不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无法结合违约赔偿的认定条件来展开具体处理。尤其要注意的是,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界定、标准以及适用原则等,都无法给予统一规范,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基于此,司法部门需要构建完善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制度。我国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缺失,尽管能分析违约行为职责和受到的损失,但是,在理论方面,缺乏对损失的解释。同时,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做出明确规定④。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针对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以及是否判定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问题持有不一样的态度,其执法方式也存在不同,在案件反复处理工作中,产生的弊端也比较多。违约赔偿数额具备较大弹性,在这种中情况下,更需要明确出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确定

(一)可得利益证明标准

可得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未来型利益,要想对其进行合理性判定,不能仅仅依托猜测和计划,而是要有效证明其确定性,因此,合理性建构证明标准对于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划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针对可得利益赔偿事件,相关部门需要给予灵活管理,利用法律条款将其分为事实数额标准和损失数额证明标准。

一方面,事实数额分离的证明标准,就是要在保证事实清晰且证据充实的前提下对相关内容进行证明。在实际证明结构建立后,并不是追求数字方面的精确程度,而是更加重视近似值的预估效果,特别是对一些难以利用数据进行衡量的商誉等具体内容。

另一方面,损失数额证明标准,在不确定责任风险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专业知识、自身经验为其提供合理依据,达到具体数额的详细分析。

基于此,加强对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确定,结合受损方的业绩、利润等,在专业人员引导下给予判断十分必要⑤。在法院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根据一定赔偿原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保证合同双方利益都能得到全面保护。同时,基于我国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提出有效的遵循原则,也能保证可得利益损失必要性的充分发挥。

(二)可得利益损失应该遵循的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是可以预见的,商业企业具备盈利性特点,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和实际价格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以最低价格实现交易。如果按照合同的内容正常履行相关义务,将获得合同约定方面的既得利益。一旦企业违约,将无法按照合同获得经济效益。所以,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工作中,需要遵循限定赔偿规则和减少赔偿规则⑥。

第一,限定赔偿规则中的合理预见。其中的限定赔偿规则,主要为合理的预见标准。由于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本身存在同一性,将其作为主要条件,对一定责任有效划分十分必要。但是,其理论并不是对因果关系概念加以补充和说明,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差异化选择机制。在根本意义上,可预见理论的目的是对责任加以限制,尤其是一些无法预见的损害和不承担责任现象。在限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过程中,都要在因果关系和合理预见性限定上对其划分。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合理预见规则最为合适,基于我国《合同法》的探讨和思考,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内,为其提供合理预见标准。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具体标准依旧将大量裁量权交予法院,使得最终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性。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可得利益是可以预见的,需要给出合理判断。值得一提的是,预见要根据统一标准和需求,结合特殊的规律来判断。当合同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对方要求的价格也更高,其损失预见能力也会提升。

第二,减少赔偿规则。所谓减少赔偿原则,也被成为减损规则,就是指在一方出现违约后,另一方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合理化措施开展具体工作,以保证能避免损失问题的扩大化。减少培养规则最大的益处就是能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且能在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交易的合理化开展。基于合理的预见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合理确定,能避免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带来的影响。首先,增加非违约方的利益链紧密度,在违约行为产生后,将带来很大损失,无法促进共享利益的获取⑦。所以,要对利益结构进行标准化分析,合理性制定减损措施,为守约方行为节省合理成本。其次,非违约方得利和违约行为之间的关系要得到有效明确。赔偿权力人是在相同的损害程度上产生的,要结合事实遵循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四、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践,探讨我国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发展现状,按照具体的规律和规定,需要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到赔偿范围内。结合市场行业发展规律、相关原则等,指出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规则,保证可得利益赔偿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律规定,确保规范我国的交易市场秩序。要在分析可得利益赔偿预见性、确定性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上,有效结合具体的赔偿标准,实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工作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一定程度上科学化维护多方经济利益和市场利益,避免经济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 注 释 ]

①杨少芳.浅析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8(10):239-240.

②许冰.基于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探讨[J].法制博览,2018(9):67-68,66.

③阿计.劳动合同法,如何坚守修法底线[J].法治与社会,2018(6):15.

④王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探究[J].卷宗,2017(28):113-113.

⑤陈常佳子.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初探[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6):90-93.

⑥张继承,邓杰.论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J].时代法学,2016(4):48-56.

⑦王金怀.浅论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赔偿性[J].职工法律天地,2017(2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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