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保障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之初探

2018-01-22 16:21李力建程凤玲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普法检察官排查

李力建 熊 颖 程凤玲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成员、副检察长;熊颖,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程凤玲,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一、抓教育,树立企业学法守法的创新法治思维

检察机关要将加强企业法律宣传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坚持“三个突出”,增强劳资双方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推动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一)突出企业干部法律培训。检察机关要指导企业每年制定年度普法学习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动员各级企业做好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邀请省、市检察院检察官及知名律师授课,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对机关企业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考核测评。

(二)突出企业普法宣传教育。要建议各级企业将每年5月定为企业普法宣传月,积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制宣传月、公众开放日期间,积极向各级企业发放各种宣传材料,邀请企业家参加各项法制教育活动。如华容区检察院利用大型LED电子显示屏,来拓宽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检察机关普法宣传更加贴近企业群众。

(三)突出普法志题者队伍建设。检察机关要打造一支集普法宣传、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队伍。组织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让送法小组深入企业、工地、车间,通过拉横幅、展旗帜、摆展台、发资料、现场解答企业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企业干部和企业群众的法法律意识。

二、抓预警,建立矛盾隐患的创新防范机制

检察机关要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作为遏止企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认真听取企业主管的意见,防止因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创新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预警排查的“防火墙”作用,推动排查预警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加强矛盾预警排查。要建立预警排查、分析、化解和报送制度,检察机关要发挥日常排查、重要节点排查和专项问题排查机制的协同作用,与企业对辖区企事业单位每月开展一次隐患全面排查,推进预警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既强调“全面、准确、具体”,又注重“分析、研判、化解”,务求“情况明、动态清、预警准”。

(二)完善预警信息报送制度。检察机关要建议企业将预警信息细化为隐患信息、处置措施信息和处置结果信息三大类,要求企业每月底向检察机关报送当月日常排查预警信息,定期报送重要节点排查信息和专项问题排查信息。对企业因搬迁、产权结构调整、经营不善裁员较多等原因引发的企业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要求有关企业在第一时间上报。对创新企业主体提出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救济需求,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处理,并将隐患情况、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等信息在第一时间向企业报送回复,确保预警工作有序到位。

(三)加强矛盾分析研判。检察机关要对企业定期排查、重要节点排查和专项问题排查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隐患形成原因,做好矛盾隐患源头防控。将分析研判与隐患化解、处置工作同步进行,持续跟踪处置的进展情况。在分析研判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的作用,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协商、调解等方法,确保将一些可能发生的企业矛盾纠纷化解萌芽状态。

三、抓监督,做好和谐劳动关系的创新方式

检察机关与企业通过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配套完善的制度规范,变事后维权为源头维权,变个案维权为制度维权,形成了法律监督常态化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形成“企业主导、检察机关协作”的工作格局。加强涉企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畅通检察环节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处理有冤错可能的涉企产权案件,发挥检察机关熟悉法律政策、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较为紧密等优势,积极为企业创新提出服务性检察建议。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监督纠正侵犯企业和企业家的行政执行行为,着力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规范检查模式。建议建立“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法律监督检查模式,各级企业按照“发送告知书——实地检查——提出口头意见或发送意见书、建议书——督促整改——案卷归档”五个规范化、标准化程序操作。检查前,检察机关采用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时间和有关要求,明确检查重点和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实地检查中,每个检查组由至少两名检察官组成,持证上岗。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赢得了用人单位对检查的支持理解,形成了各级企业高度重视、各类企业高度知晓、受检企业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三)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从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着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成果流失,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造成不利影响,根据联动集中检查、基层上报信息、劳动者投诉等渠道提供的线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争议的发生率将会逐年降低。

四、抓服务,维护企业权益的创新渠道

检察机关要将法律服务作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发挥法律服务和检察机关网站、微信平台在线答疑作用,快速回应企业诉求,妥善化解企业争议纠纷。

(一)畅通企业信访诉求反映渠道。以强化信访职能为基础,以化解企业矛盾为目的,畅通日常受理接待、“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和派驻检察处等企业信访诉求反映渠道,对于在企业信访过程中经核实企业权益确受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快捷化法律服务。

(二)强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力量。实行检察官挂点联系企业,两级院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入额检察官联系一批创新创业主体,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反馈等机制。可以建立市企业法律服务检察官工作团,在成员单位建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周四检察官值班日”活动,组织检察官工作团成员每周四信访值班,为来访者提供咨询、代拟文书等法律服务,并为受授的劳动者代理仲裁或诉讼,为劳资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积极探索施行企业法律监督、企业法律援助“二位一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市企业法律服务检察官工作团对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提高企业法律援助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

(三)打造“零距离”的法律服务。为各类企业创新主体提供法治服务,推广打造“零距离”法律服务的经验做法,将维权触角延伸到企业身边,实行点对点、面对面提供法律服务。对重点创新创业企业负责人和骨干科技人员的来院信访申诉,由检察长亲自办理。发放联系服务电话卡,公开检察院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时作出服务承诺,努力把检察机关“零距离”法律服务做出特色、做出亮点、做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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