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我国采购方式之竞争性谈判

2018-01-22 16:21张楚晨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竞争性报价谈判

张楚晨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一、我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简述

竞争性谈判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①在我国,竞争性谈判作为招标的候补手段或作为在情况特殊复杂、时间紧迫情况下的简易手段而存在。在采购项目时间紧、采购项目的性质有特殊要求等情况下,采用招标方式并不经济,而相较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相对简便,经济成本较低,能够较好地实现经济效率。

二、现行竞争性谈判方式分析

我国现行竞争性谈判方式存在其合理性,一方面其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另一方面,其能够压缩寻租空间,减少恶性竞争,制约贪污腐败。同时,其有利于小规模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体现经济机会的平等。除此之外,其一定程度上能激励企业压缩生产成本,促进高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推动生产技术的革新与提高。

但这种方式也有不足之处。首先,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影响实践操作。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相关规定较为简略,对于谈判的时间、阶段、谈判前期准备工作及谈判后期提交最后报价的方式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许多不同做法,无法保证竞争的效果。其次,朴素的节约观易造成偏激的低价导向。我国加入WTO后迅速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其初衷是要与国际贸易接轨,规范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利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损公肥私的漏洞。②但一味追求朴素的节约,可能会适得其反。重低价而不重质量,容易忽略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信用等因素,造成项目管理成本高、工期过长或烂尾的情况。同时,这种评价方法还会产生一种低价导向,使供应商在谈判时一味压低价格,而以降低质量压缩成本为代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会引起“价格战”。最后,配套措施不完善。竞争性谈判下,恶性竞争容易发生,以超低价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能实际无能力履行好合同,对采购产生不可逆的不利影响,且难以有效预防。究其原因,就在于供应商诚信缺失,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与监督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地构建,相关的法律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竞争性谈判的配套措施不完善,难以配合其有效发挥作用。

三、对策分析

(一)细化明确相关规定

应当规定以项目的迫切性与期限长短来具体确定每轮谈判的时间间隔与谈判轮数,谈判轮数不宜超过三轮,时间间隔不宜过长,同时控制供应商数量,避免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谈判时间过长。③

(二)在最低报价成交原则外考虑最佳经济效果标准

在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符合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对于一些简单通用、品牌明确、配置清楚的产品可以按照最低报价成交原则完成采购,此类产品大都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使用最低报价成交原则对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影响不大。但对于一些复杂技术、功能要求比较多的产品应当再加以经济效率的考虑,比较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作出最合经济性的选择。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为配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政府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一方面要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成交的项目,要严格项目验收标准,加大违约惩罚力度,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履约保函制度,对于最终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格的供应商,采购人可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供应商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由第三方全额担保。④最后,要加快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推进对供应商的信用评级。

(四)提高谈判人员素质

竞争性谈判具有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谈判人员不仅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还要具备专业知识以及过硬的谈判技巧。应当选拔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竞争性谈判,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谈判人员素质。

[ 注 释 ]

①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

②王大斌.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J].中国政府采购,2016(3).

③李伟.竞争性谈判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政府采购,2014(3).

④肖林,著.当代经济学系列丛书:融资管理与风险价值[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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