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问题
——以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款为中心

2018-01-23 01:54郝盼军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债务人

郝盼军

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影响公司治理的特殊因素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社会本位性

与破产清算制度不同,重整制度主要就是想要采取适合的措施拯救债务人,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责,为债务人寻找可能复兴的方式,继续经营企业,这样工人就可以继续工作,很多用于生产中的资料都可以继续被使用,而不至于被浪费。重整制度的这种社会本位性就会强调政府的介入,虽然重整主要是面对公司的所有者,但是其主要重整的目的还是为了社会公益。一般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为了所有者自己的利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同时在重整过程中公司所有者的很多控制权力被政府占有,不能像正常情况下那样对公司进行控制。

(二)重整公司的估值困难

一般来说公司的盈利状况和风险都是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一般都会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公司进行重整清算时,对于剩余索取权一般都是债权人,这时就需要对公司的价值进行精确分析评估,要注意清算价值和运营价值的评估。目前来说,在进行评估时有很多种评估方法,并且资产专用性也不同,并且在资产市场上发现价格的能力都存在着区别,因此在重整评估时对企业的价值评估都存在的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分配效应问题

一般在公司进行经营时,会慎重考虑收益与损失之间的关系,有的经营活动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但是却可以为公司带来足够的利润,这种情况下一般股东都会对收益和可能的损失风险进行承担。但是如果公司是处于破产重整的状态时,情况就没有这么简单了。因为如果一家资产与负债刚好相等的公司进行经营时,如果选用了这种高风险的项目,虽然可能会带来足够的收益,但是收益一般归股东所有,但是风险确由债权人承担。很多专家学者将公司经营策略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影响称为分配效应。目前社会上这种分配效应不仅存在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之间会拥有不同的优先等级,在不同的优先等级之间也有可能出现。

二、重整期间的经营控制权配置

我国主要为企业破产之后的经营提供了两种方法,分别是由债权人自行管理和由管理人管理这两种方式。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优劣,如果是由管理人进行管理,会比较公正,不会出现偏袒某一方的情况,但是管理人一般都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在接手企业之后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企业,造成一些花费。如果是债权人自行管理,能够利用现有的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比较熟悉,不用在产生成本去接管企业,但是也会因为无法保持足够的中立地位导致出现一定的偏袒情况。

在《企业破产法》的第78条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申请终止重整程序而进行破产清算的权利对债务人管理层构成一定的威胁。这是债权人对于自行管理的一种约束权力。一旦出现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债务人中止自行管理的权利,因为本身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权利就是法院给予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并且在重整过程中股东已经不能够再对企业进行管理,即使管理层取得了自行管理权,但是破产管理权是法院赋予的,为不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管理层已经不存在授权关系。

三、围绕重整计划的控制权配置

进行重整时,首先就要制定好重整计划,重整程序都是按照重整计划来进行制定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时候,债务人是不能够提出重整计划的,并且对于其他利益相关人也没有这样的机会提出重整。应当要充分保障提出重整计划这项权利,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权利主体的利益。应当要允许债务人在管理层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并且债务人的股东也应该要有提出竞争性的重整计划的机会。缩短排他期的长度或者赋予法官对排他期灵活调整的权力,并且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

四、结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公司内部破产重整的研究内容,通过有效分析当前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的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给出相对应的解决策略。要做好公司重整工作,就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好经营控制权配置,为企业继续复兴经营创造机会。

[ 参 考 文 献 ]

[1]叶甲生,高峰.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法学思考——以重整计划为中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2).

[2]邹海林.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J].法律适用,2012(11).

[3]李涛.第一届破产法珞珈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综述[J].社会科学动态,2017(07).

[4]王翔.企业破产法五大问题解读[J].中国人大,2006(17).

[5]吴多美.律师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再认识[J].铜仁学院学报,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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