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享经济中的居间合同关系*

2018-01-23 03:31吴静瑄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居间需求方委托人

吴静瑄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革命浪潮的驱动下,我国“互联网+”这种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渗透到从消费到生产的各产业环节,推进着产业创新与转型升级。现有的共享模式主要存在于交通、住宿、办公和金融相关行业,如国外的Uber、Airbnb等企业,国内的滴滴出行、蚂蚁短租等企业。这些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企业对传统经济模式产生巨大影响外,还对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1]。除了市民熟知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在共享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居间合同及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受到了实践的挑战。

一、共享经济模式内部法律关系分析

爱彼迎(Airbnb)是一家联系旅游人士和家有空房出租房主的服务型网站,旨在为用户提供多样的住宿信息。共享经济包括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分别是共享经济平台、共享资源提供方以及共享资源需求方。共享平台为了达成闲置资源提供方与资源需求方之间的交易,要承担相关平台运营与管理等服务。闲置资源供给方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凭借共享经济平台所提供的配套服务设施发布,以达成实际发生于共享资源供给方和资源需求方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对于需求方要想顺利完成交易,实现闲置资源的合理利用,必须谨慎鉴别共享平台所发布关于提供方闲置资源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因此以共享平台为媒介的经济模式中会产生两种合同。一是合同由供给方与需求方自行决定是否成立,共享平台在提供相关信息后退出法律关系,也就是传统的线下供需双方服务合同;二是共享平台与闲置资源供需双方各自订立合同,即线上的共享平台介入合同。

二、传统居间合同的特征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居间合同可分为媒介居间合同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指示居间合同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2]。

与一般民事法律合同对比,传统的居间合同包括五个显著特征:第一,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实施的具有居间性的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交易。第二,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居间活动。第三,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必须向委托人索要报酬,若是没有报酬,则不能成立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成只需要供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产生效力,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第四,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对于居间人的给付义务依附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能够顺利订立合同,居间人对于合同订立与否没有实际的控制权,所以居间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也不受其自身控制。第五,居间人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共享经济模式对居间合同的影响

共享平台与闲置资源供需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合同关系,虽然带有传统居间合同的外部特征,但是这类合同更近似于民事关系中的双边代理。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共享平台其独立性不如传统居间合同强,共享平台参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在合同订立之后,共享平台仍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并且需向供需双方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共享交易模式中,共享经济资源供需双方是否能够顺利达成交易合作,关键在于共享经济平台能否分别与双方订立合同。因此,共享平台有义务对供需双方进行一定约束,供需双方也应当履行共享平台单方提出的各种条件。

然而,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往往成为合同诉争的根源[3]。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共享平台大多会对双方交易进行适当监管。从平台的角度来说,共享平台必须对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建构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以确保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安全;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特别是在目前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要保证供需双方在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使用简便、有效的救济方式进行自身权利维护。

四、结语

作为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共享经济模式固然会带来一国的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但是缺少法律规制的共享经济在迅速膨胀的过程中,也使得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处理更为棘手。因此,明确共享经济模式中居间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等方面的界限,才能更好地了解共享经济居间合同中不同于传统居间合同法律特性,在共享经济实践领域更好立法、司法、执法,以实现社会经济与法律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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