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

  • 甘蔗居间分生组织腋芽的诱导研究
    重等诸多问题,而居间分生组织诱导刚好避免了上述的现实问题。在单子叶植物中,居间生长是单子叶植物生长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7],有关单子叶植物居间分生组织的研究,以稻、麦、玉米、高粱、甘蔗等植物的研究较多。居间分生组织是伸长节间的局部分生组织区域,是插入在或多或少已分化的组织区的分生组织[9]。所以,根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理论,居间分生组织同样具有与顶端分生组织一样的分化能力,相较茎尖分生组织分别较少,且难以获取的特点,居间分生组织具有在同一植物内分布广,获取

    甘蔗糖业 2022年5期2022-12-29

  • 利用居间机构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市场的研究与思考
    和指导机构之间的居间机构,实现二者间的双向联系,对于规范家庭教育市场、提高我国家长素质和创造适宜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 利用居间机构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市场现实需求家庭教育不仅在孩子的成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对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引人担忧的是,现如今家庭教育却变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调查显示,我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问题,如青少年出现心理疾病、网络成瘾乃至早恋早孕、自虐自杀、犯罪等。原生家庭对孩子的行为、思维有着举足轻重的影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1年3期2021-12-31

  • 房屋买卖合同中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探析
    交易纠纷中,都是居间纠纷问题,房地产买卖交易中居间人报酬问题是主要的问题之一,所以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简要阐述(一)房屋居间合同的定义论述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作为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具体是指在房屋交易买卖过程中,房屋转让、房屋抵押以及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通过委托人(居间人)与交易方完成各项交易事项订立有一集合同订立,并且在合同中也涉及居间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报酬问题。房屋居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2021-11-24

  • 期货居间引纠纷 行业自律出新规
    2019年通过A居间公司介绍,在B期货公司处开立了期货账户。开户后,张先生按照A居间公司工作人员买入卖出指令进行期货交易后产生了严重亏损。投资者以B期货公司与A居间公司联合诱骗其进行期货交易造成损失,要求B期货公司赔偿损失为由,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申请调解。接到调解申请后,本中心按照调解规则,在征询B期货公司调解意愿后,由纠纷双方当事人选定三名调解员正式开展调解工作。鉴于A居间公司与本纠纷的关联性,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征询A居间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1年40期2021-10-18

  • 期货居间费用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公司期貨公司存在居间费返还比例随意性强、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一、主要问题一是期货居间费返还比例随意性强,未与居间人业绩指标挂钩。2018年至2020年,期货公司与10家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按照协议,10家公司作为居间人向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须按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居间报酬返给居间人。审计发现,居间费返还比例从70%到95%不等,返还比例未与居间人业务量等体现业绩的重要指标挂钩。如:2020年某居间公司推

    审计与理财 2021年8期2021-09-08

  • 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问题及其破解路径研究
    在于行业规则,即居间模式,通过转向单方代理模式可以扭转现状问题。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的组织和人员基础,通过事前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可以引导行业逐步由居间模式向单方代理模式转变,营造行业重视服务的执业氛围,提高经纪服务水平。【关键词】房地产经纪;经纪服务;单方代理;居间;中介1、引言随着我国步入存量房时代①以及房地产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交易依赖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完成②。但提及房地产中介或房地产经纪③,人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21年2期2021-06-06

  • 利用中介租房“跳单”未签合同仍须“买单”
    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发给了业主和某公司。然而,某公司最终未与甲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而是与另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涉案三套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居间合同。甲公司发现,某公司与业主、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除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与自己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两天外,重要的条款均一致。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跳单”行为,要求某公司和涉案房屋的业主应支付其居间服务费。未签合同也须支付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公民导刊 2021年4期2021-04-22

  • 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的实务问题浅析
    往是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即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为自身原因最终未与对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完成交易的,应当承担相当于全额佣金的违约金。该条款也通常作为中介方提供的居间合同中的固定条款。二是在中介带领看房后用该信息获取缔约利益并规避佣金支付,中介根据看房确认书、求购意向书、出售意向书等要求支付跳佣的违约金或赔偿佣金的损失。二、实务中委托方的抗辩理由(一)房产中介居间未成功或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对于索佣的诉请,委托方往往提出付佣的前提是交易全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2020-11-30

  • 二手房交易风险多,居间服务应谨慎合规
    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代为办理交易手续,因此,涉及二手房居间买卖的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在居间服务中,有的中介承诺可办理贷款但逾期未办理,有的是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产生纠纷,有的则涉及签订居间合同后私自买卖是否需要承担中介费的问题。本文选取江苏省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无论买卖双方还是中介公司,都要严格依法合规,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诚信交易。承诺贷款未兑现,中介有责应赔损失王某欲购买刘某房产,遂

    百姓生活 2020年3期2020-08-29

  • 商事代办商法律制度研究
    类型,即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1]。我国法律中并无三者规定,那么三者的概念、特点是什么?实践中他们又分别享受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只有清晰上述相关概念,才能在出现法律问题时予以解决。一、代理商(一)代理商的概念及特点《德国商法典》规定,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业经营者,并受其他主体委托订立交易或进行交易[2]。我国借鉴了比较法的经验,认为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业主体,服务内容主要是代理或中介,服务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从概念来看,代理商有以下特点:第一,代理商以帮助

    文化学刊 2019年9期2019-12-27

  •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名房屋中介公司即居间人,较少会进行独家委托,而且独家委托的期限都较短。委托人希望能从居间人处获得房源信息、以较低价格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选择房屋时,委托人必也然会“货比三家”,即与多家房地产公司存在居间关系,委托人在经过选择比较之后,经济利益驱使下“跳单”则是难以避免的问题。(一)“跳单”的概念和类型“跳单”也称“跳中介”,顾名思义,即跳过中介人,委托人与他人达成交易的行为。关于何为“跳单”,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有的学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6期2019-12-13

  • 居间居间义务履行完毕的认定标准及判断
    不同领域和产业,居间活动发挥了重要的媒介作用,居间合同自然就不可缺少。但近年来居间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居间居间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成为绝大数居间纠纷争议焦点。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内容,不能随意增加居间人合同义务,并以此减少居间人的报酬,案件裁判居间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也应该是确认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居间人是否提供合同签订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并实际履行完毕。一、居间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13年1月15日,谭某与某煤矿签订《服务协议》,约

    今日财富 2019年33期2019-12-10

  • 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正视居间合作方风险
    文=张蓝鹤居间合作方在国际市场开拓中是类似润滑剂一样的角色,企业最终还须依靠自身的信誉、品牌和实力来赢得业主以及市场的青睐。参与“一带一路”的中国企业由于海外分支机构远离国内的监管环境,容易产生合规问题。一些中资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或海外雇员或高管历史上也发生过涉及腐败或贿赂的问题,给当地项目进展、母公司声誉,以及我国与东道国的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居间合作方的选择,我国企业往往过度追求“拿项目”第一,为了拿到项目往往过分相信居间合作方的自我

    现代国企研究 2019年8期2019-12-09

  • “指导案例1号”与居间跳单的解释路径 ——以50份裁判文书为基点
    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指导案例),让理论界开始重视一向被忽视的居间合同。本案基本案情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之一李宝萍于2008年9月26日、10月1日、10月19日分别委托中原公司、汉宇公司和立好信公司出售房屋。立好信公司、汉宇公司、中原公司分别于10月22日、11月23日、11月27日带陶德华或曹美娟实地看房,中原公司报价165万元。中原公司确认其仅提供了一次看房服务,之后未就房屋买卖事宜与陶德华进行任何联系。11月30日,在汉宇公司

    研究生法学 2019年2期2019-08-21

  • 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 ——兼论民法典编撰中对《合同法》第425条规范漏洞的填补*
    )一、引言:我国居间合同立法的源流和特点居间是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行为,作为一种古老的职业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存在。在我国居间人古称“互郎”,意指促成交易从中取酬者。近代市场经济走向繁荣刺激对交易媒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居间随着私法现代化进入民商事立法视野,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承认居间合同为独立的典型合同[注]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95.该书写道:“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

    时代法学 2019年3期2019-07-17

  • 《家》中的后殖民主义阐释
    后殖民主义中的“居间”理论在《家》这部作品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以霍米·巴巴的“居间”理论来着重探讨一下当时非裔美国人在经济方面的状况。关键词:关键词:《家》;霍米·巴巴;非裔美国人;“居间”理论;经济状况一、托尼·莫里森简介美国诺贝尔文学获得者托尼·莫里森把非裔美国人的文学传统和白人文学传统结合游记地结合了起来,极大地促进了非裔美国文学的发展。她从非裔美国人的历史、文化、习俗和伦理等方面探索了非裔美国文化的价值和非裔美国人自身的问题所在,从而进一步揭示

    北方文学 2019年17期2019-07-08

  • 招投标中居间合同的效力及相关问题研究
    常见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订立的居间合同,其合同效力、居间服务报酬等问题却引发争议,实践中对此类合同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17年12月修订实施,之后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也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相关法规,但对招投标中的居间行为却仍未曾涉及。本文基于近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2019-03-28

  • 买房时遭遇限购令 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同解除,买方追要居间费怎么办?2017年3月18日,赵某(买受方)、贾某(出卖方)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出卖方与买受方同意居间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提供有偿居间服务。同日,买卖双方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贾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商业办公楼房产一套,总价款197万元,赵某拟申请贷款110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万元居间费。然而,由于上述公告出台,赵某因不能办理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赵某与贾

    蓝盾 2018年6期2018-07-31

  • 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法理依据
    偿劳务合同相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负有报酬给付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报告居间)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媒介居间)、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与其他有偿劳务合同相比,居间合同的特性在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不确定性,亦即委托人给付居间报酬的义务是附条件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427条规定:“

    法学 2018年7期2018-04-03

  • 无权处分框架下房屋买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
    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洪某(买方)与周某(卖方)就涉讼房屋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涉讼房屋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双方还就付款时间、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在签署该协议时,周某并未提供其余两个共有权人的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当日,该中介公司与洪某签署佣金确认单,约定就该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洪某应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27500元。之后因除周某外的其余两个共有权人拒绝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8年2期2018-04-01

  • 浅析共享经济中的居间合同关系*
    济发展的影响下,居间合同及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受到了实践的挑战。一、共享经济模式内部法律关系分析爱彼迎(Airbnb)是一家联系旅游人士和家有空房出租房主的服务型网站,旨在为用户提供多样的住宿信息。共享经济包括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分别是共享经济平台、共享资源提供方以及共享资源需求方。共享平台为了达成闲置资源提供方与资源需求方之间的交易,要承担相关平台运营与管理等服务。闲置资源供给方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凭借共享经济平台所提供的配套服务设施发布,以达成实际发生于共享资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浅谈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中介服务;合同;居间1前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发展,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但由于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行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该类案件一般会涉及购房者的重大利益,同时对开发商的信誉也会造成影响,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规范上的不足,同样案件的判定方式也会出现差异。2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2.1看房确认书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针对于看房确认书的性质问题,看房者和中介机构的认定大不相同,大多的看房者会辗转多家中介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5期2018-01-15

  • 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介服务;合同;居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发展,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但由于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行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该类案件一般会涉及购房者的重大利益,同时对开发商的信誉也会造成影响,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在司法实务中,因为规范上的不足,同样案件的判定方式也会出现差异。一、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看房确认书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针对于看房确认书的性质问题,看房者和中介机构的认定大不相同,大多的看房者会辗转多家中介机构,

    西部论丛 2017年7期2017-11-20

  • 居间不成拒绝还款 缺席审理照样判决
    ,小何与小雨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小雨收到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未答辩,因此,法院采信小何的主张。法院认为,小何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实际预付1万元,小雨未能完成小何委托的事项,小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该笔款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小雨作为居间人,未尽到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未促成合同成立,且未能提供在居间活动中作为必要费

    女性天地 2017年10期2017-10-20

  • 存量房时代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跳单”问题研究
    量房时代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跳单”问题研究曹玉琪(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存量房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房屋买卖中介行业的迅猛发展。跳单问题的频发,折射出现阶段立法设置与制度构建的缺失,亟需发挥中立裁判标准的价值引导作用,文章在明确跳单行为效力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跳单问题的建议:完善房屋买卖居间立法与居间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构建起适度超前且易于操作、便于落实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独家委托下的房产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中介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居间行为,推进行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3期2017-04-14

  • 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创新变革思考
    让、抵押、租赁等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类型主要包括:房地产的居间业务、房地产代理业务及房地产行纪业务。房地产居间业务是指房地产经纪人通过居间协调,举荐媒引,促成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经纪活动,而房地产经纪人依法获得中介报酬即佣金,目前我国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业务大多以居间业务为主。房地产行纪业务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受客户委托,以经纪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由经纪人承担,这种经纪业务形式在我国房地产业经营

    环球市场 2017年35期2017-03-10

  • 房产交易居间合同“跳单”条款的效力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006)房产交易居间合同“跳单”条款的效力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汪佳蕊(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的1号“跳单”案件为例,梳理二审法院在二手房居间交易纠纷裁判过程中的三个争议焦点,分析房屋居间合同中“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和“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提出对防范“跳单”现象而建立居间活动必要费用阶段性收取、规范二手房居间交易合同范本的机制性构想。房产交易;居间合同;“跳单”条款;法律效力;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3期2017-01-27

  • 浅谈房屋买卖合同中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谈房屋买卖合同中居间人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徐海健(572733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海南 昌江)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向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称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之所以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目的就在于使居间人负担对待给付的义务,该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为居间人提供的中介服务。该类合同最典型的法律特征是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2017-01-26

  • 房产中介公司应对“跳单”行为的法律思考*
    对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活动,多次进行了房产中介满意度调研。7月份,在南京镇江淮北等两省三城市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10月份,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新规,本课题小组制作网络调查问卷,在线上进行数据采集,受访者覆盖各年龄层,通过第二次调研我们获取了更加丰富的信息。我们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调查:买房人对中介的态度方面:①如果您不选择中介,最可能的原因是什么?51.65%的受访者选择了中介费太高这个选项。②您更倾向于选择什么样的房产中介?79%的受访者表示会选择口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2017-01-26

  • 热炒之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和它背后的故事
    管对买卖双方还是居间人,都已成为一本万利的好生意。也许,在热炒的背后,一场乱战即将展开……价格暴涨的支付牌照与它所催生的产业近期,互联网企业和产业资本对支付牌照趋之若鹜。就在不久前的10月21日,有可靠消息称,互联网电商平台唯品会已经全资收购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且通过央行审批。而这也不是第一家以全资收购的方式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前,已有恒大集团收购广西集付通并更名恒大万通,美的集团收购深圳神州通付100%股权,以及美团点评完成对钱袋

    计算机应用文摘·触控 2016年22期2016-11-28

  • 高职市场营销专业房地产经纪人业务素质培养研究*
    词:房地产经纪;居间;二手房市场;经纪人;MLS系统一 、 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行业(一) 理解房地产及房地产经纪行业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统称。房产,指的是地面以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地产,则指土地的所有权。由于房屋必须矗立在地上,土地凭借其上建造的建筑物体现价值,两者互为基础,才能表现价值,因此房地产是房与地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整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我国的房地产业被列为K门类70大类。房地产行业作为综合建造及服务多个领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6年5期2016-06-22

  • 热炒之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和它背后的故事
    管对买卖双方还是居间人,都已成为一本万利的好生意。也许,在热炒的背后,一场乱战即将展开……价格暴涨的支付牌照与它所催生的产业近期,互联网企业和产业资本对支付牌照趋之若鹜。就在不久前的10月21日,有可靠消息称,互联网电商平台唯品会已经全资收购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且通过央行审批。而这也不是第一家以全资收购的方式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前,已有恒大集团收购广西集付通并更名恒大万通,美的集团收购深圳神州通付100%股权,以及美团点评完成对钱袋

    计算机应用文摘 2016年22期2016-05-30

  • 居间机构的责任认定 ——以房产中介公司为例
    330022)论居间机构的责任认定 ——以房产中介公司为例万立 (江西师范大学,南昌 33002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关于居间机构的求偿权做出了相对明确规定,但对于居间公司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未明确规定。若从一般规定,使居间机构承担全部损失于理未合。房产中介公司具有相当的专职性,是主要从事居间买卖的中间性机构,假如其不履行尽职义务,使得委托人遭受较大损失的,则理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房屋居间机构的调查核实义务至少是从给付义务,可适用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4-11

  • 以“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债权人违约初探——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与两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在只能受领其中之一提供的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已经造成对另一份居间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以终止双方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债务人“服务”的情况下,因“服务”与标的“物”不具备类推适用的本质“类似性”,第101条并无适用余地。通过债权人违约责任,能够解决以“服务”为对象的交易中债权人的不履行问题。服务;拒绝受领;受领迟延;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1期2016-04-05

  • 共犯理论在认定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中的运用
    垚共犯理论在认定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中的运用文/郑肖垚导 读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已成为加剧我国毒品滥用问题的重要因素,而将其列为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予以打击是当前司法实务的新动向。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的共犯认定,需要依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模式,把握好犯罪行为功能性支配与共犯间犯意联络内容,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便正确解决好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者的定罪量刑问题。毒品祸患猛于虎,毒品泛滥以及涉毒犯罪问题的日益加剧,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

    21世纪 2016年6期2016-04-01

  • “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居间合同的法理再造
    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居间合同的法理再造■黎 平为避免居间人利益落空,防范跳单行为的出现,需从居间人和委托人利益衡平原则出发,判断“跳单”是否违约。但是,跳单行为的性质和跳单条款的效力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回到居间合同本身,充分认识“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的特殊性,再造居间合同的法理基础。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平衡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的关系,避免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在解

    江西社会科学 2016年5期2016-03-17

  • 贩卖毒品罪中贩毒行为的有偿性的理解与认定
    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2016-03-14

  • 从一起案例浅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从一起案例浅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温小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清 350300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在毒品犯罪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无定论,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委托一、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3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委托行为人李某其帮忙联系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氯胺酮(俗称“K粉”),李某其为其联系到其表弟量某并请求帮忙,在量某帮助下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2016-02-01

  • 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361006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曾莉侠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温度”一直居高不下。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民事审判案件中的重点,也是难点。据不完全数据统计,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有着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占了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由于居间合同有其固有的特殊性,而社会各界对居间合同纠纷的“跳单”行为未能有一致的理解,导致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出现了审判、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本文拟从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2016-02-01

  • 房地产居间“跳单”现象法律研究
    西 西安)房地产居间“跳单”现象法律研究常红芳(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本文试通过考察该指导性案例,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审批精神,并结合对于房地产买卖居间活动相关理论的理解,来探讨房屋居间买卖活动中委托人“跳单”现象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笔者用个部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介绍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第二部分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采用类推适用主义,对合同中所包含的构成分子应分别类推适用《合同法》中相应的有名合同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2016-01-31

  • 居间介绍型犯罪规定的理性检视
    摘 要:现行居间介绍型犯罪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定的形式杂乱、定性模式不一、居间介绍行为犯罪化的标准模糊等。这些问题是该类犯罪规定非理性化的表现,不利于居间介绍型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因此,需要通过统一规定的形式,尽量采用刑法立法或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形式,采取共犯的定性模式,充分把握居间介绍行为犯罪化的标准等对居间介绍型犯罪的规定进行完善。这是未来居间介绍型犯罪规定的应有方向,也是刑法理性化和规范化的需要。收稿日期:2015-06-29作者简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4期2015-03-20

  • 贩卖毒品罪之居间行为刍议
    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行为十分常见,居间行为对于毒品交易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贩卖毒品中的居间行为无疑有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其定性却有着较大的争议,立法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中也存在着困惑,因而有必要对贩卖毒品中的居间行为进行探讨。一、贩卖毒品中的居间行为概述(一)立法上的居间行为立法对介绍贿赂、介绍卖淫等居间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单独成罪,但没有对贩卖毒品中的居间行为纳入刑法典并单独成罪,对贩卖毒品中的居间行为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之中。1994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8-15

  • 浅议居间贩毒的司法认定
    确指出“六、关于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认定: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因吸毒者没有毒品来源,由行为人与卖家进行撮合和联络,促成毒品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无论是否牟利都可以定罪处罚”。尽管纪要在司法认定上给司法工作人员办理贩毒案件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工作人员若要全面地执行该条纪要,还需准确把握居间贩毒的概念、居间贩毒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居间贩毒构成的必要条件、区分居间贩毒与代为购毒。1 简述居间贩毒居间贩毒是指行为人并不是毒品的

    卷宗 2014年4期2014-06-06

  • 美国判例体系的构建经验 ——以居间合同为例
    号指导案例涉及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佣金的确定规则为对象,选择美国涉及类似规则的判例,通过研究和解释其如何构建相应的重要规则体系来体现上述两条经验,进而以1号指导案例为例具体说明这两条经验在我国的应用。在美国法中,居间合同(brokerage contract)是合同中的一种。虽然主要是州法,但各州大体相同,所以在下文引用判例时,除非特别说明并不作区分。〔1〕本文所引用的判例都是经过Westlaw的Keycite功能验证后,确定没有被推翻,仍然有效的判例。居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2期2014-04-01

  • 论招投标过程中居间行为的效力
    310005)“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1],其本质在于促进合同订立,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伟大创造之一,使市场主体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完全依靠市场实力而非不相关因素进行竞争,同样也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然而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民商事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居间与招投标的结合行为,本文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居间行为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试图统一认识,促进司法实践中这类问题的解决。一 司法案例的比较由于信息的不对等与资源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5期2013-12-20

  • 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人的双向性居间功能
    土地绝卖交易中的居间人,并对此做了较多研究;但是尽管如此,学界对中人双向性居间功能的研究却不多,因而本文拟以清代的土地绝卖交易为例,尝试对这一功能进行探讨,同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一、中人双向性居间功能概念释义及其产生的必然性清代中人双向性居间功能是指:在清代,为确保土地绝卖交易的安全性,中人一方面要督促买方据实定价,按时支付价银;另一方面,要核实卖方土地权利信息的真实性,当买卖双方在土地交易中出现不道德或者违法行时,中人要因此承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5期2013-08-15

  • 司法对房地产居间纠纷案件相关困境的解决路径
    海波司法对房地产居间纠纷案件相关困境的解决路径毛海波*房地产居间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所附买卖协议是否意味着居间成功,居间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居间人因其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系司法审判的疑难问题。笔者从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明确只要交易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即使该协议并非政府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亦表明居间居间已然成功;居间格式条款并非属于法定无效的范畴,应为有效,但居间人是否可据此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责任,

    法治研究 2013年4期2013-04-18

  • 浅析居间报酬请求权之判断 ——对“1号指导性案例”的解读
    15006)浅析居间报酬请求权之判断 ——对“1号指导性案例”的解读董税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最高人民法院“1号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跳单”纠纷,其核心是确定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权利人,通过分析居间活动与居间报酬之间的因果关系,着重说明在多个中介公司提供同一房源信息时,并不是最先报告该信息的居间人,而是最先撮合买卖双方排除异议、达成购房合同中实质性条款的居间人有权获得报酬。居间合同;因果关系;指导性案例一、“1号指导性案例”的简介基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6期2013-04-11

  •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100088)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

    江淮论坛 2012年4期2012-12-18

  • 对婚介服务合同含义、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的探究
    差异。目前主要有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学说。2.1 婚介服务合同的居间性质2.1.1 婚介服务合同居间性的立法与学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居间合同一节中第573条规定,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者,就其报酬无请求权。邱聪智教授认为,婚姻居间者,为男女一方或双方,报告订婚或者结婚机会或媒介订婚或结婚之居间。[1]黄立教授认为,所谓婚姻居间,包括报告订婚或结婚之机会与媒介订婚或结婚之居间,民间称媒人。[2]可见,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理都明确婚介服务合同的居间性质。在我国大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2年6期2012-02-14

  • 多人居间行为共同原因性研究——从“指导案例1号”切入
    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下文简称本案),1就是这样一个可推动民法学及时拓展研究主题的案例。我国立法及学说给予居间合同的地位与其实际意义是不相称的。2由于交易信息和缔约机会稀缺,与此相伴生的居间合同有着深厚的生活基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就以我国当下的社会生活为例,从房产、投资、就业、工程到婚姻、家政等诸多领域,居间服务方兴未艾,纠纷频起。但是《合同法》仅于全篇末尾以寥寥四条赋予其有名合同地位;3至于法学研究,或是由于债法总论、合同法总论未决疑问仍多而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2012-01-28

  • 为他人购买毒品且克扣供自己吸食如何定性
    购毒品的行为还是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代购毒品的行为是指代购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从他人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再卖给委托人的行为。实践中将有偿代购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无偿代购仅为委托人自己吸食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较大,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居间介绍行为是指在毒品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介绍、联系,以实现毒品交易为目的的行为。实践中,代购毒品情况下,委托人也认识卖毒品的人,代购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行为基本一致;而在居间毒品买卖中,购买毒品的人通常不认识卖毒品的人,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4期2012-01-28

  • 基于“两金”制度的二手房市场主体风险的防范
    325035)居间交易模式是当前二手房买卖交易的主要模式。在居间交易模式下,买方、卖方和居间方作为市场主体,均会引致二手房买卖风险。通过“房屋交易保证金”和“居间责任保证金”,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市场主体的博弈成本,对防范二手房市场主体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二手房;居间交易;市场主体风险按照是否有中介参与这一划分标准,二手房买卖交易有两种基本模式:自主交易模式和居间交易模式。据估计,当前二手房买卖交易中有80%左右的业务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服务达成的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4期2011-08-15

  • 论贝克特小说作品中的居间言说
    与特点。他运用“居间(in between)叙事”的策略,使小说作品充满了生与死,存在与虚无,光明与黑暗等的对立交替缠绕来表现二战后人类的虚无感挫败感和存在之悲。 他置身于语言与非语言的边界地带,对语言进行着无情的肢解和减损,走向了不可言说之物,清晰地表达着语言背后的东西。贝克特作品中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后现代的艺术创新,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探索。关键词:贝克特 小说 居间贝克特是二十世纪杰出的小说家剧作家,有着双语言文化背景的他因《等待戈多》而蜚声文坛。但

    魅力中国 2009年27期2009-11-09

  • 协议一方违约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与林某之间形成了居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居间合同中,你是居间人,林某是委托人。你作为居间人的义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权利是按照双方约定获得报酬。李某作为委托人,他有权要求你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有义务向你支付约定的报酬。从信中介

    农村百事通 2009年10期2009-06-11

  • 农民工自动退职 中介公司理应退回中介费
    。该案例涉及到“居间合同”问题。所谓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提供订约媒介等交易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当事人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判断是否促成居间合同成立的标准有:一是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建立合同关系;二是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在本案中,职业介绍所为居间人,玩具厂为委托人,王某为相对人。首先,王某根据职业介绍所开具的介绍信到玩具厂上班,

    农民科技培训 2009年4期200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