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制度研究

2018-01-23 01:54段恩佳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仲裁法

段恩佳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私有制社会的产生,利益冲突加剧,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设了法律来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希望用法律的有效手段规制社会成员的活动,有序的投入到社会的大生产的过程中。但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的蓬勃发展,人们之间的商事活动无比频繁,原有的指望通过法律诉讼唯一的方式迅速解决民间商事纠纷争议变的毫无可能。为有效的提高商事活动纠纷的效率,催生出了一种与诉讼方式平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在仲裁的内容中,仲裁协议制度研究对于整个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浪潮中催生出的变革和发展对于仲裁协议制度研究提出了新的期望和要求,仲裁协议制度的不断与时俱进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二、仲裁协议的含义

目前,无论国内国外立法,尚没有对仲裁协议完全一致的定义,在整合已经给出的明确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旨在将已经发生的或尚未发生的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这里所给出的定义中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自愿合法与合同法中所倡导“自愿合法平等”所倡导的契约自由或契约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

仲裁协议的性质其实质主要解决对仲裁协议的法律上的使用问题和法律解释的使用问题。理论上大致分为四种主要的学说:第一种,程序法契约说,此种学说认为,仲裁协议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法的学说,区别于一般的实体法学说。当事人双方处分的并非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实质上解决的是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属于私法的范畴。第二种,实体法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行为与一般的私法行为并无不同,当事人更多的是受到实体法的规范,而非程序法的规范。第三种,混合型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协议同时兼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性质。第四种,独立类型契约说,该说从自治理论出发,认为仲裁协议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契约,兼具实体法契约和程序法契约的性质。综合分析,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确认权利的契约自由性质,仲裁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追求商事上的私法确权效果,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实质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发挥着实践上的和理论上的价值意义。

四、我国仲裁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和其他的仲裁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能提起仲裁。我国对合同的形式采用的严格标准也延伸到仲裁协议当中,对仲裁协议的严格把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统一的规范标准,便于仲裁协议的认定。但与此同时,过于规范化的标准,可能妨碍商事交易习惯和意思自治原则,对仲裁协议的适时的补充。随着商事规范活动的不断完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仲裁协议的实质与形式要件采取更加宽松的标准,突出意思自治原则,使仲裁协议在实际的应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4年我国《仲裁法》中正式的确立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决定权,从而形成了各地仲裁委员会的纷纷建立。我国确立了仲裁机构的仲裁管辖权,排除了人民法院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协议内容中赋予了当事人可以自主的选定仲裁委员会,但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可能存在着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本身约定的不明确和根本没有具体的约定,那么是否承认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效力问题将会变得尤为重要。

五、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

在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当中,我国在形式上严格采用书面形式标准。对于仲裁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少弹性活力。尤其是在当今出现新的传输手段,比如,电子数据的广泛应用,使得原有的严格的书面协议的标准难以在实践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应该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经济关系的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多元化,要求仲裁协议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时俱进。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民间机构,在整个仲裁法律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发展,我国应该充分的承认那些当事人在具体的选定过程中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选定不明确、选择存在瑕疵,符合法律推定原则的,从仲裁协议的内容中能够推定存在有效的仲裁机构的,应该予以承认,同样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

六、结语

随着我国国内商事活动的频繁和全球贸易的扩大,我国应该对于商事仲裁给予更高的重视,将商事仲裁的发展放在更好地位置上,特别是在中国一带一路的全球大战略的背景下,避免不了全球化贸易往来的频繁,难以避免商事纠纷,故应该用更加积极的全球眼光,着眼未来,结合自身的国情,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推动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发展,以此稳定社会秩序,实现仲裁的最终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陈桂明.仲裁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乔欣.仲裁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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