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定赡养义务丧偶儿媳照顾婆婆获补偿

2018-01-26 18:55颜斐
益寿宝典 2018年3期
关键词:赡养费丧偶王女士

文/颜斐

丈夫去世后,王女士独自挑起了家庭的重担,照顾年迈的婆婆长达10年之久。此后,婆媳发生矛盾,老人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儿子的房产。而王女士也将老人的其他两个子女推上被告席,要为自己10年的辛苦付出索要补偿。最终,北京市朝阳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指出,法律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王女士的赡养行为系道德行为,值得嘉许。

丧偶儿媳照顾婆婆10年,年老婆婆疑心儿媳偷钱引冲突

王女士和李先生婚后恩爱,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夫妇俩在北京朝阳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8年3月,李先生患病离开人世。当年,王女士还不满40岁,女儿尚未成年,婆婆年近七旬,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了王女士瘦弱的肩头上。

王女士没有正式工作,每天起早贪黑地打两份工,含辛茹苦地支撑起了整个家庭,照顾了婆婆10年。

自2015年下半年起,积劳成疾的王女士因病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没有工作就意味着失去了收入来源。一方面,她因身体原因,对婆婆的照顾不如从前那样周到。另一方面,老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脾气也有些古怪。因记忆力的衰退,老人变得健忘起来。每次找不到东西,老人总疑心是儿媳妇偷的。

2016年3月7日晚,老人又怀疑王女士偷了她的钱、膏药和毛衣。面对婆婆的指责,王女士有些失控,将她推倒在地。王女士的女儿小雪打电话求助姑姑,想让姑姑来说和说和。第二天早上,老人就被她的女儿接走了。

婆婆告儿媳要求分割房产,儿媳告婆婆的两个子女索要老人的赡养费

婆婆起诉王女士母女,要求继承这套房子中属于她的份额。老人称,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儿子的遗产,儿子去世后,应由她和儿媳母女俩共同继承,即她应继承房子的六分之一份额。目前,这套房屋市值为240万元。

王女士说,她生病后没有收入,而婆婆每月有1700元退休金,由其女儿管理。从法理上来说,她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并无赡养义务。在丈夫去世后的10年里,她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如果原告不念旧情,坚持要分割遗产,那么,应该把这10年她支付的赡养费,以及丈夫生前和她一起支付的赡养费,应由其他子女承担的部分和丈夫看病的支出从中扣除。

王女士认为,婆婆之所以告她是受了其女儿指使。因此,她将老人的两个子女另行告上法庭,以10年来二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索要她在此期间垫付的赡养费共计20万元。不过她表示,愿意让婆婆搬回来,并保证像从前一样照顾她的饮食起居。

大哥,他每个月会支付母亲500元生活费,逢年过节也都去看望,给600元至1000元。二姐则表示,王女士平时工作时间很长,根本没时间照顾老人,只能由她和哥哥来照顾。“我妈每月看病都是我拿药,平时还给老人买吃的喝的,另外每个月给老人500元。”她还称,王女士多次从母亲那里拿钱,也不是白养老人的。母亲平时的生活消费也会自己花钱。

对此,王女士不予认可,称婆婆的日常生活开销均由她负担,婆婆没有给过她任何费用。

婆婆获20万房屋折价款,儿媳获4万赡养补偿费

在分割遗产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涉案房屋系李先生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其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先生的母亲和王女士母女共同继承。考虑到房屋的性质,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房屋市值酌定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给予二人相应补偿。由于王女士与被继承人李先生是夫妻,在李先生生前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对其酌情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需给付老人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蔡峰表示,赡养老人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李家兄妹在未与母亲共同生活时,对其看望,并支付治疗费用及一定的生活费用,亦系履行赡养的方式。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女士向老人的两个子女主张赡养费补偿有无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李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亦对老人进行了其他形式的赡养,但由于王女士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王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他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她相应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老人的两个子女各补偿王女士赡养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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