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分析

2018-01-31 08:51李靖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合法性

李靖祎

摘 要:司法体系中,公证工作是法律的展示和体现,是参与各方从法律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说公证工作的过程既是公证人员法律思维的集中体现,是对事物或事件的合法性进行的认定和判断。为阐述公证工作的基本过程,探究其内在的法律思维规律,本文分析了公证过程中的法律思维。

关键词:公证工作;法律思维;合法性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民商活动的日益频繁,公证实务工作获得极大的发展,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成为至关重要的司法补充内容,对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起到较为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公证实务工作的蓬勃发展态势相比,公证理论工作则发展迟缓,近几十年未有较大的建树,与实务工作的发展态势不相匹配,亟需加以改善,否则将制约公证实务工作的开展,最终影响公证工作的功能发挥。而公证理论的发展则需要从公证的本质出发,积极探究公证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一、公证工作中法律思维的基本涵义

公证的实现过程是人们对某一对象进行的真实性判定,其开展的前提是事物的合法性认定。就此来看,公证工作中法律思维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狭义的法律思维,即公证人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法律分析和探究,是为解决特定的问题而开展的;二是广义的法律思维,即透过公证工作本身探讨其背后的法律意义。在公证工作的理论研究中,既要考虑工作过程的狭义法律思维,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也要注意对广义法律思维的分析,提升公证工作的理论基础,如此方能推动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更好的服务社会和人民大众。

二、公证工作的阶段划分及内容分析

概括来说,公证工作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证明、判断、引导和预测。其各阶段内容如下:

1.证明

证明是公证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对需公证事物的真实性判断,如果事物的真实性都有待质疑,那么公证的后续过程将失去意义。所以,在开展公证之前,必须对事物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这需要借助大量的调查、资料收集实现,需要将能够证明事物真实性的文字、图片等汇集在一起,加以佐证。

2.判断

在真实性的基础上,需要对需要公证的事物进行合法性判断,如果事物合法则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条款进行对应的认证工作,使得事物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如果发现事物或行为不合法,并不能单纯的驳回公证要求,而是需要给出必要的引导,修正事物本身的不合法性,使其满足现行法律体系的要求,起到引导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3.引导

引导是公证工作的深层次内容,是基于证明和判断进行的有效预测,是对判断的主动延续。在此过程中中,不但需要借助具体的法律规则对参与公证人员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还应借助过程的开展实现对法律的延伸和生活,以此增强行为的法律意义。

4.预测

所谓预测是指公证人员应该对公证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阐述和引申,使得参与人员了解公证工作可能引发的后果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并将其记录下来,使得参与人员了解公证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了解遵守公证准则将获得的积极法律后果和违背所要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三、公证过程中法律思维研究的方向分析

1.研究法律思维的方式

任何思维模式都有其特定的逻辑和方式,公证过程中的法律思维也不例外。在进行法律思维的研究中,其首要研究方向是法律思维的方式,即法律思维的逻辑关联,这是基于特定的理论知识和价值体系而构建来的,通过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研究能够增强公证过程的理性思维,丰富和完善公证过程的理论与价值基础。

2.研究法律思维的方法

法律思维方式是思维的内在规律总结,而思维方法则是思维的显化,是法律思维在具体公证过程中的生动诠释。在日常的公证工作中,只有遵循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才能保证公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将会导致公证工作失去真实性、合法性,丧失其应有的存在价值。

3.研究法律思维的话语权

近些年,随着公证实务活动的繁荣发展,公证过程的法律思维发展日渐式微,导致法律思维的话语权逐步丧失,造成理论研究的迟滞,形成公证理论研究的恶性循环。面对该问题,在进行公证过程的法律思维研究中,必须研究法律思维的话语权,形成其应有的言语系統,将法律思维的方式、方法推广到公证执业界中。

4.研究法律思维的大众普及

从本质分析,公证工作是服务社会实体的,只有植根于社会特定的公证活动中才有意义。所以,在进行法律思维的研究时,必须将法律思维进行推广和普及,将法律思维从理论层面深入到公众的意识层面,变少数人员的理论行为为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实际行为,以此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发挥公证工作应有的作用。

四、公证人员法律思维的培养策略

对于公证从业人员而言,法律思维是不可或缺的,是公证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人力资源支撑。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注重从以下方面开展:首先,应以法律为核心构建法律管理体系,形成人才的基本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其次,引导人才养成科学、合理的法律思维方式、方法,将法律思维融入其意识形态中;最后,实现法律思维的升华,使其成为规范公证人员行为的内在约束。

五、结语

综上,公证工作是中国司法体系的有机构成,其内在核心是公证过程的法律思维,这是公证工作的核心所在,应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借助对法律思维的研究、分析和解读增强公证过程法律思维的话语权,将其加以推广,在推动公证工作发展的同时,更好的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梁钟允.简论公证职业法律思维的养成[J].中国司法,2009(12):65-67.

[2]王洪义.公证过程中的法律思维[J].中国公证,2008(2):36-39.

[3]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J].法商研究,2003(6):62-7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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