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8-02-07 18:50/江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5期
关键词:补助金赵某工伤保险

文 /江 湉

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对于工伤职工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要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赵某系某电信工程公司库房管理员,与该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2016年3月赵某在搬运物品时不慎将脚轧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4月赵某因盗窃本单位仓库物品变卖被发现,电信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将赵某开除,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接到通知书后,要求电信工程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电信工程公司认为赵某是因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不属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赵某认为,其虽然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应有的责任,以及免除应给付的工伤待遇。由此赵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作出电信工程公司应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意见,并向用人单位解析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与政策把握,用人单位表示服从仲裁委员会意见。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那么,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仍能享受上述两个一次性的待遇呢?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助,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二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三是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逻辑。无论是工伤职工主动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职工发生工伤的事实,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向因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助金,不是对违纪职工的纵容,而是在法律层面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工伤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劳动关系终结而工伤保险关系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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