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排放控制政策对船舶供受油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2018-02-15 13:45周佳强
水运管理 2018年11期
关键词:船舶

周佳强

【摘 要】 为更好地执行船舶排放控制政策,满足排放控制政策对船舶燃油提出的环保要求,分析政策对航运企业和船舶供油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对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带来的变化,认为:航运企业应从政策动向、技术更新、经营管理入手;供油企业应紧跟政策动向,加强技术更新和经营管理;航运企业和供油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满足排放控制政策的要求。

【关键词】 船舶;排放控制;燃油含硫量

1 政策背景

随着全球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数量的增多,船舶排放的油污、废气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海洋和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这个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为防止并消除船舶排放的油污、废气和其他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海上油污公约》及其各项修正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并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2008年IMO又对《MARPOL公约》进行修改,其中附则Ⅵ对船用燃油含硫量提出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及具体限值要求。公约修改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港口相继对船舶低硫燃油的使用实施管理,并在特定区域设置船舶排放控制区。《MARPOL公约》附则Ⅵ对船舶排放控制要求见表1。

为保护海洋环境,积极履行《MARPOL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我国相继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对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船用燃油排放控制质量要求、船舶燃油供受作业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规定处罚标准等进行界定。其中《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作为船舶排放控制政策性、指导性文件,要求最为具体。前者明确了国内三大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域范围及各个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范围,并从2016年1月1日起,以一年为一个实施阶段提出具体控制要求;后者对船舶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和供受油程序,违反规定的处理以及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上述两份文件应作为各航运企业、从事船舶燃油供应的企业落实国内排放控制政策的指南。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实施阶段及排放要求见表2。

2 实施排放控制政策带来的影响

2.1 燃油标准控制上的影响

2.1.1 對航运企业用油选择和成本带来直接影响

排放控制政策对各区域船舶使用燃油的含硫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凡是进出排放控制区及港口的船舶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因此,各航运企业在安排船舶燃油补给过程中就必须充分考虑政策要求,选择合适的低硫燃油。由于低硫燃油价格普遍高于高硫燃油,对大型航运企业而言,高硫燃油改用低硫燃油将导致运营成本增加。

2.1.2 对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的影响

在上游资源采购、对外销售供应环节、燃油质量选择等方面,船舶燃油供应企业必须考虑排放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既要保障市场总体供应,又要满足航运公司不同航线对燃油的特殊需求。在当前排放政策各阶段转换、排放控制区港口向更大范围覆盖的过程中,出现了客户高硫燃油与低硫燃油需求并存的情况,给船舶燃油供应企业在油品采购、存储、供应过程中的质量把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生产过程中装卸管线、加油船舱位利用、船舶作业调配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的运营带来了较大影响。

2.2 监管要求上的变化

为确保排放控制政策在我国的有效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为海上船舶监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明确了对航运企业、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

(1)文书检查。重点对受油船轮机日志、燃油供受单证等材料进行检查,查看信息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是否持有燃油供受单证,是否持有书面燃油转换程序。对使用替代措施的,检查使用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以及替代措施相关证书文件。

(2)燃油检查。海事执法人员登船现场进行燃油取样并送检。检验结果对比国家相关燃油标准,重点核查确认含硫量,以及其他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油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3)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海事、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加大对到港船舶抽查及船舶燃油供应企业源头管理。对已离港但存在违规嫌疑的船舶,海事机构将采取内部协查的方式,在该船到达下一目的港时进行检查处理。

2.3 处罚措施

如发现航运企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示教育、纠正违规行为、滞留、处以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进行处理;如发现船舶燃油供应企业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或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将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航运公司及船舶燃油供应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将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对策建议

3.1 对航运公司的建议

(1)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密切关注各区域、港口关于燃油硫含量排放控制政策实施情况,综合考虑船舶性能、航线、成本变化等对运营带来的影响,及时对船舶组织运营进行调整、优化。

(2)主动适应发展。对船队未来发展作出科学规划。对不符合排放控制政策要求的船舶进行必要调整或设备改造;对新造船舶应充分考虑可供选择的新技术、新能源替代方案。为2020年排放控制政策在更大范围内的实施作充分准备,对未来推行更加严格硫含量控制政策的趋势尽早作出前瞻性安排。

(3)合理确定船舶燃油补给方案。按照航经各港口排放政策要求,选择管理正规、信誉良好的船舶燃油供应企业,从油源采购渠道、质量过程把控、服务专业化等角度考察,确保其提供燃油及服务既符合排放控制政策要求,又符合法规监管要求。尽可能与同一家供油企业合作,避免使用不同渠道、不同炼厂、不同工艺的油品,以防止混用可能导致油品理化性质变化而影响燃油使用,甚至损坏船舶设备。

(4)规范燃油接收及使用管理。做好船员培训,明确燃油加装、使用调换过程对应的文书管理和操作注意事项。机舱同时使用高硫、低硫燃油,要注意避免因使用不同入油管线可能导致混油影响指标的情况。对不同供油企业供应的燃油尽量分开存放,避免油品不相容,且一旦存在燃油质量问题时便于追溯责任。在燃油加装过程中,应督促加油船按规定填写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并与燃油检测报告、油样一起留存。轮机日志要完整详细记录采用岸电、清洁能源等替代措施起止日期、时间和船位,每一燃油舱中燃油的存量、使用记录填写要真实、完整、规范。同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覆盖到燃油转换程序,船舶需留存记录完整、按日常规范填写的程序文件,并随时备查。

3.2 对供油企业的建议

(1)从经营角度密切关注所在港口船舶排放控制政策的推进情况,加强对低硫燃油供给市场的分析调研,加强与上游炼油厂的沟通,确保能够根据政策需要及时保障资源供应,满足航运企业对低硫燃油的需求。

(2)应主动了解受油船航线情况,积极向航运企业宣传国家有关船舶排放控制政策。销售给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油品,必须符合含硫量 ≤0.5%(质量分数)要求。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买方对低硫、高硫燃油的具体需求。

(3)在当前市场低硫、高硫燃油需求并存的经营现状下,在生产经营组织过程中一定要把好燃油质量关。重点做好燃油采购入库前的质量检测,保证包括硫含量在内的燃油各项指标符合标准,把好源头质量控制关。在油品接收入库后,及时重新检测并出具报告,做好质量情况记录。在进行油品接卸、储存、流转、供应等任何可能影响燃油质量的操作时,应审慎、依规落实好专罐、专线、专舱等相关燃油质量控制措施,避免混油污染。

(4)船舶对外供油,应严格执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供应前申请加油确认、安全检查,供应后规范填写并向受油船提供各类标准的供应单证,包括测量确认书、油品检测报告、供油凭证等。各类单证填写内容必须完整,不能漏项,双方签字盖章后,提请受油船保存。同時,上述供油相关单证,供油企业应完整留存一份以随时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其中,对外提供的检测报告必须与实际作业批次油品相对应,各类单证记录、计量过程指标的选用必须与检测报告内容相一致。

(5)加油油样作为质量追溯及海事部门判定责任的重要凭据,在供油船舶对外供油过程中,一定要按规范正确接取、封装并根据受油船需要足数提供,同时供油船自留两瓶油样。全部油样需正确填写标签、双方签字并做好登记。正规供油企业应统一建有油样间,对油样实施规范管理。供油船留存的油样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油样间统一保存,其中一瓶保存3个月,另一瓶至少保存1年。

(6)紧跟国际航运及船舶供油行业发展动向,推动企业自身升级换代、持续发展。供油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环境、船舶技术、新能源替代技术的发展,及时掌握航运公司用油需求,围绕船用燃油调和新技术降低燃油成本、天然气作为船用燃料需求及储存供应保障等课题的研究攻关,提升自身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航运发展。

4 结 语

船舶排放控制政策的制定,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海洋环境的意志与决心,政策的实施具有国际性和强制性。落实好排放控制政策各项要求,是所有航运企业、船舶燃油供应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2020年排放控制政策全面推行的临近,如何执行好排放控制政策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相关产业结构的及时调整、船舶建造及新能源技术的不断革新、企业自身加强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船舶排放控制政策一定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切实执行,并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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