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纪律建设

2018-02-22 00:53高建民
学术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党的纪律体系国家

高建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不仅强调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且多次指出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他还强调,“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被写入新修订的党章,而且被贯彻落实在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这些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党的纪律建设转变的重要体现。

一、党的纪律建设实现重大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2],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实际上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党的纪律建设在治党治国的整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了。党的纪律建设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进行指导,坚持围绕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不断把马克思主义纪律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创建新体制,党的纪律的功能定位、体系结构、执纪体制和方式逐渐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通起来,使党的纪律建设发生了重大转变,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党的纪律建设与国家治理目标的相合

把党的纪律建设同党的政治路线联系起来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经验。粉碎“四人帮”后,纪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拨乱反正,为恢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政治局面。从党的十二大开始,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临世情、国情、党情新的变化,在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21世纪的过程中明确了党的纪律建设的落脚点:围绕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开展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为总要求,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把党的纪律建设同建立预防腐败体系联系起来,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联系起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就是阐明了治党与改革、治党与治理的关系,把提高党的治理能力同全面深化改革联系起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3]2014年12月,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四个全面”,把党的建设与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联系起来一同思考:“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4]显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把党的纪律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们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之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党的十九大新修订的党章,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工作从5项调整为6项,增加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6],进一步凸显了纪律建设中监督执纪问责功能,突出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治理作用。显然,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习近平同志这一论断决不只是在传统意义上强调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强调党的纪律建设具有一种政治体制改革和治国理政的功能优先性。因为这其中暗含着从管党到治党的逻辑,用严明的纪律治理了党这个执政主体,才能真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党的纪律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

2016年12月,习近平同志就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作出指示,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把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纪律体系不仅配套更加完备,而且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协调。

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体系建设的最鲜明特征,体现在:一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的指标指引,这些制度设计明确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与分工,减少了两大体系之间的冲突,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奠定了一定基础。二是初步构建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规避机制。201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强调“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并且明确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7]。2016年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予以纠正,推动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8]随后,多省市根据《备案规定》和《意见》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基本上建立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衔接协调的保障机制,形成了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防错纠错机制”[9]。党的纪律体系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把党内法规体系嵌入到法治体系之中,实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协调,为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以及形成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党的监督体制与国家监督体制的贯通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权运行的重要基础。1994年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党政体制分离导致的重复、推诿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党政监督整体合力得到提高。但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这一监察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从结构上看,监察机关直接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其决策很容易受到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的干扰。从功能上看,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监察范围太广,除了对中央专项治理进行监察外,监察机关实际履行的监察责任有限,对政策落实和政令畅通等事项更是缺乏有效监督。要化解这一体制性压力,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协调党的纪检机关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关系,构建一个集中统一、权威有效的反腐败机构。党的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检查工作,是最高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党通过合署办公体制,实现了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有机统一的格局;另一方面,改变了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形成了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新的国家权力结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与党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形成了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权力结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不仅形成了国家层面的监督权、执行权、决策权的权力结构,而且形成监察委员会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规定,使党内监督带动国家监督、司法监督的格局进一步完善。换句话说,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实际上扩大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边界,提升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政治地位,为形成党内治理带动国家治理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四)党的执纪方式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衔接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党的纪律建设发挥“治理革命”作用的又一重要制度体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执纪与执法相互衔接,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分类处置,强化分析研究,坚持用纪律语言描述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环节做到纪在法前,防止出现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现象,改变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坚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大功夫,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纠正,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作出说明,让其所在党委(组)书记签字,防止欺骗组织,边谈边犯,这些举措使纪律成了带电的高压线,使其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有效解决了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法纪意识淡漠、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和作风不强等问题。这对于推动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政令畅通,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优势转化成了治理效能。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都是中国共产党员,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尤其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不仅能够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而且能够净化国家的政治生态,有利于党风带动政风、政风带动社风,形成党内治理带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格局。

由上可见,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发生了巨大变化。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承载着更多的使命和任务,既包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更包括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多方面的内容。为了实现这多重目标,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体制,使党的纪律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总发动机”的角色。从前文党的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党的纪律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与国家监察体制的贯通以及党的执纪方式优化四个方面来看,这一目标基本上实现了。

二、党的纪律建设重大转变的逻辑理路

党的纪律建设的转变既是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实际上,这一重大转变的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发展的逻辑必然。事实上,也只有从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独特中国式改革道路和制度完善健全的大局通观党的纪律建设,才能澄清党的纪律建设转变的逻辑理路。

(一)理论逻辑: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的纪律建设

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0]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实际,根据时代主题的转变,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增强理论说服力和感召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紧扣时代脉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两方面的指导作用。

一方面,党的思想路线是制定党的政治路线的基础,党的纪律是确保党的政治路线顺利执行的有力武器,党的思想路线决定党的纪律工作的重心,党的纪律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党的中心工作主要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党的纪律工作虽然包含反腐整风多方面,但其工作落脚点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就与加强党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能力,与构建反腐败体系、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纪律建设被纳入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伟大”总战略中,党的纪律建设承载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更多任务和使命。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党的纪律建设路径指明了方向。“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1]邓小平同志这些富有前瞻性的论述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强调要把党的纪律建设制度化。2004年,我们党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指导下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以科学理论指导、以科学制度保障、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这是对党的建设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的要求,自此党的纪律建设走上了科学化建设的道路。然而此时的“科学”二字的真正含义,还未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党的纪律体系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强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彻底完成了党的纪律体系建设从“制度体系”向“法治体系”的飞跃,也明确了“科学”的制度和方法,就是法律的制度和方法。

(二)实践逻辑:坚持由浅入深稳步前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道路

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转变,既是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的逻辑必然,也是中国改革实践发展的必然。40年来,改革开放由浅入深,由乡村到城市,由经济领域逐渐向政治、社会管理、文化、生态、党的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等领域层层拓展,范围越来越广,领域越来越宽,力度也越来越大,与由浅入深、由单项到多项不断拓展深入稳步推进的改革历程相应,纪律建设实践也有一个由浅到深、不断深入拓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初,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反腐败斗争主要是为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及时为改革和发展排除各种干扰和障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和政府之间紧张关系的暴露,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改革向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法治领域的逐渐拓展是一种必然,是对党科学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总揽全局等各方面执政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不断提高党驾驭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既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也是对纪律建设工作提出的要求,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心不再仅仅限于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驾护航,开始向社会治理偏移。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这对党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改革再难也要向前推进”[12]。为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习近平同志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13]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对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以及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14],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构建这些制度体系以及让这些制度发挥作用,对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多方面要求,党的纪律建设也要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因此纪律建设必然从重点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驾护航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转变,这是改革实践逻辑的演绎。

(三)制度逻辑:坚持民主与法制、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协调发展

邓小平同志于1978年年底为即将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表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他在这篇报告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5]这些论述阐明了两个观点:一是民主和法制要协调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党规国法;二是健全党规党法是发展国法的前提条件,两者要协调发展。这些论述实际上规定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方向。

邓小平同志还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6]这实际上表明要发扬人民民主,必须既加强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要加强法制建设,关键是加强法制建设。如前所述,这里的法制,既指国法,又包括党规党法。坚持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两条腿走路且协调发展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方面,我们党围绕党的民主集中制进行党的纪律建设。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系统论述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主张发展党内民主,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张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尤其是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六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授权,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的权利两项,十分重要。“为党内法规完整、系统、有效建设开拓了广阔的前途。事实上,十六大以后的几年中先后有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施行。”[17]随后,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修正案,之后党的十六大便开启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进程。显然,党的十六大前后是一个关节点,此后党规国法逐渐走向协调发展。

党规党法是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条件。党规党法的发展逻辑上先于国家法律的发展,进而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是党的纪律建设转变的制度关键。在党的十六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以科学的理论、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进行党的纪律建设。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时,就明确了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实质上就是法治化,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方向。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并把这一制度写入2016年制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这一重要制度规定所表达的含义不仅包括党规与国法的衔接统一,还包括党规党纪先于国家法律。2016年12月,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要推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使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这一主张不仅表明党规党纪是依法治国的制度前提,同时也表明党规党纪是实现依法治国制度上的根本动力,这既是对邓小平同志关于党规国法关系思想的阐明和践行,也是改革开放40年来党规国法发展的真实写照。2018年新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制定完善覆盖党的领导和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党的纪律建设作用发生历史性的转变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改革道路和制度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三、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框架的构建与展望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提出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这些奋斗目标的关键。正是在这一逻辑上,我们党提出了要全面深化改革,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主体执政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是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如何构建推动“治理革命”的纪律建设新格局进行展望。

(一)行动指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发展,它是在回答新时代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思想包含着对党的执政、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社会发展等问题的新的思考和回答,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引意义。

从党的执政方面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18]。这一论述意蕴非常丰富,其中就蕴含着对如何处理党的纪律建设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明确回答,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从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看,这一思想进一步阐明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明确了发展的方向、方式、动力、步骤,以及外部条件和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尤其是“八个明确”阐明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独特优势等问题,“十四个坚持”深刻回答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根本力量、路径、方略、步骤等问题,这为如何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中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地位作用、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发展动力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方面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把中国人的梦想同其他国家人民的梦想联通起来,把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统一起来,这为把党的纪律建设打造成与国家治理体系相融提供了国际化视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宏大精深,内涵丰富,处处闪耀着真理的光辉。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用其指导党的纪律建设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根本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道路

没有改革,就没有中国更加美好的未来。推动党的纪律建设工作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指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动力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19]紧接着,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我们党要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就必须统筹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改革,不仅包括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还包括文化创新和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总的来看,习近平同志在这次会议上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论述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阐明了全面深化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强调了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和方法,这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党的纪律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一样,都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的全面领导。作为国家治理体系核心构件的党的纪律体系,必须突出政治纪律在纪律体系中的作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巡视和执行,以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进行。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方法论上的启发和方向上的指导作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包括治国理政全方位、各领域、多层次的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等各领域不同层面的各种问题。涵盖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前所未有,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注重厘清重大改革的逻辑关系,必须统筹兼顾,必须把整体推进和重点突出、把顶层设计和试点探路结合起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这是我们党的一条重要经验,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广泛程度、深入程度、次序重点打造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进度、范围、次序、重点,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进度、范围、次序、重点,进而决定了党的纪律体系建设的转变。

(三)制度保障: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20]这段话表明,只有健全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以及国家的各项制度,党的治理能力和党的纪律作用才能充分显现出来。因此,进一步构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打造科学的纪律体系,才能使党的纪律的治理作用发挥出来。

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形成了集中统一、务实高效、上下联动的领导、决策、协调和督办落实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成立以来,习近平同志已经主持召开了五次会议,频次之高、密度之大,前所未有。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报告》,以及包括国有企业等各领域的改革方案。同时,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后,今年修订出台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30多部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体制建立后,工作已经全面开启并顺利开展,这为快速形成党的纪律治理的制度体系提供了保障。

国家监察体制是党的纪律发挥治理作用的核心制度载体。进一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后,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虽很快完成基本框架的构建,但权威高效的治理目标还远未实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如监察委员会内部工作运行机制问题、监察法的实施细则问题和监察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等。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正有序展开。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国家监察体制的内设机构、职能、人员融合,以及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顺畅对接等都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科学的纪律体系是党的纪律发挥治理作用的根本基础和动力之源。要想使党的纪律在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强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纪律建设同新时代人民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结合起来;必须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典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优化执纪方式,使党的纪律治理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四、结 语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40年来,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和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了伟大转变。这一转变的实现,是在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引下,是在中国式改革推动下,在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完成的。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自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推进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打造有利于党的纪律充分发挥作用的治理体系,“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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