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创举

2018-03-03 07:16
关键词:人权共同体权利

李 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美好生活”作为人权事业的丰富内涵,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加强,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政府与世界各国携手努力,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发起创办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设立丝路基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解决世界人权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对世界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坚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人权,这个伟大而光荣的名词,自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诗人但丁在《帝制论》一书中首次使用以来,历经了以“人权”取代“神权”、以“人性”消解“神性”的人文主义战斗洗礼,感受过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谓“天赋人权”唯心史观的渲染,经历过罗斯福“四大自由”的说教,也被中、法、苏、英、美等50个国家共同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和约翰·汉弗莱等人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等深深礼赞过。

毫无疑问,上述人权理论与实践,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反对法西斯的斗争中发挥过巨大作用,尽管因历史的局限和阶级的偏见,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总的来说,世界人权事业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给世界人民带来了一定的和平与安宁。不过,近几十年来,少数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幌子,肆无忌惮地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发动战争制造人道主义灾难,还有一些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这些使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也极大地阻碍了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人权事业如何才能健康的发展?世界人权发展道路应该怎样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解决世界人权问题的中国方案: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1]。呼吁各国人民携起手来,共同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这是一条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出席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大会,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重大国际组织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并详细阐释核心思想。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视角全面而系统地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的中国方案。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首次写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参见《两会时间中国节奏之“和合共生”——习近平掌舵中国巨轮外交篇》(http://news.cctv.com/2017/03/08/ARTITSQQu4Yv7ayJMYKVKt1p170308.shtml)。。2017年9月13日,联合国还专门举办了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发展权的实现”为主题的研讨会*参见《日内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研讨会举行》(http://news.cctv.com/2017/09/14/ARTIWZGW3lh1b2spqLfGhm9p170914.shtml)。。2017年12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贺信中号召,“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习近平主席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多次表述,受到了世界人民的一致赞扬,是世界人权事业的伟大创举,是人权理论的历史丰碑!这一论断彰显了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遵循了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

(一)彰显了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不仅是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整个人类发展史上的伟大壮举,开启了人类聚焦共同理想的先河。首先,它建基于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积淀,根植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的传统文化,坚持的是“和为贵”“有容乃大”的格局,追求的是“太平世界”的境界,胸怀的是“天下为公”的政治理念,讲究的是“和而不同”的哲学思想。总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站在历史的高度彰显了博大的天下情怀和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激发起全世界人民为实现人类社会共同理想而奋斗的热情。

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在实践中形成,在发展中汇合。在当今,和平、发展、和谐已成为时代的主题。

和平,这是人们在经受两次世界大战后在痛定思痛中的共同心愿。人们认识到:和平、发展、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参见《陈士球:和平、发展、人权构成联合国三大支柱》(http://world.people.com.cn/n/2015/0720/c1002-27331137.html)。,联合国的一切活动都围绕这三大支柱运行。维护和平是联合国的首要任务,因此,联合国在1984年专门通过《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明确宣布:全球人民均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 ,而维护这种权利和实现这种权利则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要的就是彰显人类社会实现和平的共同理想。

发展,它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为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就没有了人类社会的美好明天。从哲理来讲,世界是物质的,而物质存在的形式就是运动,发展是运动的基本形式。因此,无论是人类社会,还是自然界,都离不开发展。由此表明,发展必然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之一。

和谐,千百年来众多思想家留下了许许多多关于她的格言警句,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当斯的“美国梦”,从孔夫子的“和为贵”到康有为的《大同书》,都对未来社会作过美好的设想和憧憬。近年来,中国提出“和谐社会” “和谐世界”*和谐世界是基于中国文化传统的系统观、整体观而提出的全球政治伦理、法律与国际关系建设的伟大理念,中国的“和谐世界”理论,不仅解决了中国发展道路问题,也是建立全球国际政治伦理与国际秩序的指导原则。2005年7月,胡锦涛出访俄罗斯,和谐世界被写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的主张,得到全世界人民的一致响应,因而也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

(二)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

唯物史观表明:人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利益。这些利益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样态。在原始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就是为了生存而共同与洪水猛兽作斗争;在农业社会,为了确保衣食住行而相互协作;在工业社会,为了实现机械化、工业化来提高幸福指数而共同向自然开战。当今,世界格局正处在加快演变的历史进程之中,和平、发展、和谐成为主旋律,经济一体化、社会信息化极大地解放与发展了生产力,人权发展指数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幸福美好的生活。与此同时,恐怖主义、种族歧视、战争冲突、环境危机、气候突变等问题更加严重,人道主义灾难更加突出,这些给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挑战。而面对这一全球性问题,无一国家能置身事外或独善其身。人们生活在同一地球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和相互促进的程度空前加深,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这样一来,以保障与发展人权为目标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方案,便成为每个地球人神圣职责和行为准则。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代表中国人民提出来的,其蕴含有三个层次的涵义:第一个层次是中华民族的命运共同体,两岸人民一家亲。中华儿女在数千年历史发展中,用勤劳的双手建设我们美丽的国家,中华民族正在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华民族这个命运共同体将永远屹立在世界的东方。第二个层次是区域国家间的“命运共同体”。就我国来说,在构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同时,还要打造同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实行睦邻、安邻、富邻政策,加强与东北亚、东南亚、中亚、南亚国家的合作,促进共同繁荣。第三个层次是国家间结成的命运共同体,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等正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顺应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新要求,建立新型的国际关系,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我国所倡导的“一带一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具有标杆意义的示范,促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培育和发展。

(三)遵循了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根据人的依赖关系,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三种社会形态:第一阶段是对人的依赖;第二阶段是对物的依赖;第三阶段则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3]“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很显然,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遵循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在当前就必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澄清一个观念,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西方国家所谓普世价值存在根本区别。普世价值的实质就是所谓西方的政治制度是不可逾越的,他们把那套业已被实践证明是荒谬的东西说成是普遍遵循的真理,至今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与政客为之摇旗呐喊,其鼓吹的工具之一就是西方的所谓人性。

人性是人类特有的本性。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是人性创造历史,而是历史改变人性。因此,人的真正本性是社会性,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要、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当今这个和平、发展、和谐、互利、共赢的时代,资本主义人性并不能代表真正的人性,更不能代表人类的天性。我们批判普世价值,并不是否定人性,更不是否定人性的变化与发展,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面对各种挑战,必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反对战争威胁、恐怖主义、各种自然灾害等等,因为这是人类作为生命存在的基础,既是自然法则,也是社会法则,因此它根本不属于所谓的普世价值。人类的美好理想和精神追求是超越历史、超越阶级并永恒的,而普世价值之于它来说根本就是南辕北辙。

二、坚持“发展”为人权观的核心理念

在哲学的视野里,有两种对立的发展观:一种是辩证法,一种是形而上学。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都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而向前的、上升的、进步的运动即是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借鉴了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创立了唯物辩证法,形成了唯物史论。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论研究人类社会,发现人是历史的主人,提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著名论断,先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反复提到,并号召实现“崇高人权”目标。

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上述论断。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喊出了 “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 “为民主和自由而斗争”的革命口号[5]246,256。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明确提出了“发展是硬道理”的至理名言,并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6]江泽民反复强调:“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7]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进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习近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提升到新的高度,并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提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指出:“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8]在这段简短的阐述中,出现“发展”达五次之多,他把“发展”与“人权”紧紧联系一起,这充分说明:第一,发展是人权事业中的核心理念,离开了发展就谈不上人权;第二,发展是人权事业的出发点、落脚点,没有发展便没有人权可言;第三,发展既是理念,也是过程,还是权利。发展权与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生存权是“生”与“存”的结合,没有“存”便无所谓“生”,“存”本身也具有发展的含义。从某种意义讲,生存权寓于发展权之中,发展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发展”之所以成为人权观的核心理念,是因为“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类永远处于发展之中。古希腊的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发展是一个实现内在潜能的过程*转引自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9页。。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罗伯斯庇尔宣称:“维持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发展人的一切才能是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9]我国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撰写《史记》的目的,就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10],他讲的“变”就是“发展”。“发展”之所以成为人权观的核心理念,还因为其契合时代的潮流和主题。和平与发展是邓小平提出的,和平问题讲的就是政治问题,发展问题讲的就是经济问题,和平与发展是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这是邓小平站在时代的高度作出的科学判断,也是中国战略决策的科学依据。

“发展”之所以确立为人权观的核心理念,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通过对人权学说史的回顾与反思亦能体现。自“人权”这个名词出现以来,人们从理论上演绎它而形成各种人权观,相继出现自然主义人权观、功利主义人权观、自由主义人权观、福利主义人权观为代表的四类人权观,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实践的检验,上述几种人权观由于先天不足或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先后没落了,正在被新兴的发展主义人权观(即中国特色人权观)所替代。当然,新兴的发展主义人权观是对前者的扬弃,在合理借鉴的基础上,通过改造、批判和参照而逐步形成的。

人权的第一个理论形态是自然主义人权观。其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个自然”中的“自然权利”,我们将它译成“天赋人权”。应该说,这一理论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中曾起过很大的进步作用,曾成为新兴的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其基本论点有:(1)人权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基础;(4)人权是超阶级的、抽象的,人人皆有。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天赋人权论风靡一时,几乎影响了整个西方世界,后来又传向东方。但随着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天赋人权论即自然主义人权观,面对西方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制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道主义灾难,其虚伪性和欺骗性日益暴露,为人们所认识,从而自然主义人权观日渐式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与平等掩盖生产领域中的奴役与剥削;(2)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3)用法律权利掩盖法外特权。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伊拉克、利比亚、南联盟发动军事行动,制造人道主义灾难,造成社会动荡和分裂。还有西方所谓的普选民主也走进了死胡同,用布莱尔的话说就是“民主已死”[11]。

首先否定自然主义人权观的是分析法学派的先驱边沁。他以功利主义人权观为武器,公开指责自然权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假说,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自然权利”,如果有的话,那也只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力图用“法律权利说”取代“自然权利说”。因此,他提出如下观点:(1)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国王,即痛苦与快乐的统治之下。功利原理意味着对任何一种行为表示赞成或反对,根据它能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幸福的趋向。(2)人权固然是人类的根本价值,但不是目的,而是功利的一种手段,即趋乐避苦的一种手段。(3)人权即他们讲的法律权利,主要包括:生存、富裕、平等、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安全。而安全权的范围最广,包括人身、荣誉、地位、财产及法律规定的安全。这种功利主义人权观起源于英国,并波及欧洲大陆,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毫无疑问,边沁能揭露自然权利的虚伪性,强调法律权利,有一定进步意义。但边沁是分析法学的先驱,他讲的法律是与道德毫无关系的,这就不可避免地陷入“恶法亦法”的泥坑。很显然,“恶法”所确定或规定的权利不可能是正确的,所以功利主义人权观不过是昙花一现。

在20世纪40年代,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会发表所谓“四大自由”的演说,并于次年与时任英国首相丘吉尔共同签署《大西洋宪章》,又将“四大自由”作为重要内容载入,它在欧洲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其中一些观点甚至写进了由联合国在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四大自由”是指: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予匮乏的自由;免予恐怖的自由。这种自由主义人权观,在反对法西斯的斗争中起过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是个巨大的鼓舞。但是,战后的历史事实告诉人们,“四大自由”不仅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什么自由,而且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苦难:如贫富悬殊加剧、种族歧视仍然存在,发展中国家仍生活在贫困线上,人道主义灾难层出不穷,世界处于极不稳定状态。

面对前几类人权观的衰落,西方国家又兴起了“福利主义人权观”。“福利主义人权观”理念基础是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在《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提出的,其基本点有:(1)以社会保障为基石,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将社会保障、社会补贴、社会救济、社会服务等措施予以推广,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再分配,以增加人民福利,缩小贫富差距。(2)权利主体为个人,为公民的生老病死提供一个保障网。这主要涉及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等。(3)人权内容不断扩大,由人身权利扩大到政治权利、经济与文化权利等。这种福利主义人权观的实施,的确对缓解当时的政治经济危机和维护社会安定起了很大作用。但好景不长,很快福利主义人权观在英国便出现运作危机,接着在德国与法国也都困难重重,最后不得不先后退出福利国家模式。因为这种做法助长了“懒汉”行为,妨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生产力大为降低,社会不断出现危机。目前只剩下北欧几个国家在勉强坚持,运作也很艰难。

西方人权观一个个衰落,根本原因有二点:第一,理论基础有问题,他们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不管自然主义人权观以客观唯心主义为基础,还是后三个人权观以主观唯心主义为依据,都是不切实际的。第二,人心向背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揭露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12],西方人权观考虑的是资本家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它必然遭到多数人的反对。

2015年“北京人权论坛”、2016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均致贺信,并在国内外重大场合论述人权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人权观的科学内涵,指出了人权事业前进的方向。发展主义人权观(即中国特色人权观)总结了西方国家以往的教训,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为核心理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理论体系,这业已被中国的人权实践证明了的,彰显了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巨大成就以及对世界人权事业的突出贡献。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人权的根本方向

民生就是人民的生计,泛指人的发展、人格尊严和生活幸福,它是发展主义人权观的核心工程。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人权观的根本方向,通俗地说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3]民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首要问题,因为民生连着民心,民生关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宣告:“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1]

第一,消除贫困是践行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曾是世界贫困人口最多国家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减少7亿多贫困人口,率先实现了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中国承诺到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14]。消除贫困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条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有效措施。正如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汤姆·茨瓦特所评价的:“我衷心祝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减贫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毫无疑问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权发展成就。”[15]

第二,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充分的就业,才有可能满足生存权与发展权,这是实现人权的物质基础。党和政府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2014年9月的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5年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每年实现就业人数达一千万以上。目前,全国互联网创业就业总量近1000万人,“互联网+”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16]。举国上下,积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略,努力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加强劳动监督和争议调解,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使我国人民的“人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9岁提高到2016年的76.5岁”[17]。 2016年8月,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强调:“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18]毫无疑问,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就必须加快医疗制度改革。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国家作如下布置: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以中西部为重点,每县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95%以上,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每万人口有全科医生达到2名等[19],以确保人民健康权利的实现。

第四,建立和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基本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已设立社会法这个体系,它要求社会保障落实到基层。国家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救济、扶助、慈善以及优抚安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四、坚持法治是人权实现的有力保障

人权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支持,更需要法治的保障。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强调法治的保障。本世纪以来,我们不仅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而且修改了刑法、刑诉法等部门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予以保障。应该说,中国人权的法治保障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首先,通过立法来保障人权的实现。通过刑法修正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极少的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5年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如取消走私武器罪、强迫卖淫罪、走私假币罪等9个罪的死刑。在刑事诉讼法上作了重大修改,如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并在实践中还运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被告无须自证其罪等一系列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的原则。在《民法总则》中还确定了对公民财产权、农民自留地产权以及各种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等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国家还立法保护公民生存环境、健康环境,特别是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确认社会法,确保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权利等。总而言之,保障人权已成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次,在司法领域切实保障人权的实现。这里仅谈几个重点方面。

1.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被羁押人不一定都是有罪的,要切实保障其人格尊严、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赋予的权利。

2.构建司法新的管理体系,实行司法管理体系改革,公、检、法三家的人、财、物由省级机关统一管理。这样做的优点是:(1)防止地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司法;(2)体现司法机关的国家属性,彰显国家主权;(3)有利于严格司法,有利于公检法三家互相配合并互相监督,有利于在司法中对人权保护。

3.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其特点在于有利于及时破案,有力打击犯罪,但弊端极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通过改革,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符合司法运行规律,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4.制定强制执行法。严格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条件、原则和规则,同时规定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和处理财物的条件和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人身、合法财产予以保护。

5.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推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狱政公开,及时公开司法根据、程序、结果与生效法律文书,杜绝一切暗箱操作,使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使人权切实得以保障。

最后,司法机关的人权保障对当事人极为重要。除了上面的几条以外,还有很多规定,所有这些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让每个公民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司法机关要极大关注,而且全社会都要加强监督,特别是要突出党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使人权的法治保障成为中国人权建设的鲜明特征。

五、坚持辩证看问题是人权建设的科学方法

中国人权建设之所以能稳步推进并取得巨大成就,就在于能够辩证看问题。把人权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建设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把人权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使之与其他建设相互促进、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人权,从本质上是国内法管辖的,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脱离本国的历史发展、社会传统等方面因素。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发展水平。我们要辩证看问题,要把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起来,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离开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西方国家的人权发展道路并不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建设。我们可以这样说: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中国特色人权观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又一个重大贡献。

中国特色人权建设的一个特点,就是把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统一起来,把两者结合起来。曾经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西方讲个人人权,中国讲集体人权。其实这是不合实际的,因为我们既讲集体人权,把发展权列为基本人权,又讲个体人权,如把生存权列入基本人权。中国是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结合者、倡导者和忠诚执行者。当然,集体人权的承受者、享受者必然是个人,而个体人权最终都归属于一定的集体或群体。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这两者必然是结合的。

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既是客观的要求,也是必然的趋势。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0]本来,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范畴的一对概念,是同时结合在一起的,后来由于阶级对立的存在,统治阶级用暴力夺取权利,而把义务推向贫困大众,人为地造成权利义务的分离。虽然,在民事领域中权利义务不可能分离,但在政治领域、生产领域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这是统治者、剥削者有意而为之。我国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客观要求,必须将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形成既讲自由又讲纪律,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的局面,实现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的新境界。

当然,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远不止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如用占世界不到1/10的土地,解决了占世界1/5人口的吃饭问题;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迈上80万亿元人民币的台阶,稳居世界第二,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等[1]。这足以说明,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当然,我们要继续努力,争取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7-11-2].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1027/c1001-29613459.html.

[2] 习近平致信祝贺首届“南南人权论坛”开幕强调:以合作促发展 以发展促人权 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EB/OL].[2017-12-9].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12/07/c_1122073545.htm.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5]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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