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

2018-03-03 01:33梁艳霞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商标权保护

梁艳霞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越来越开放的背景下,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商标权,尤其是在企业中,商标权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标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相关法律部门应该不断完善商标权法规,健全法律责任体系,进而充分发挥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文章主要对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视角;商标权;保护

引言

市场竞争合商标权保护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商标权保护是一种以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为目的,并且在該基础上制止不正当竞争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利益平衡机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屡禁不止,而且其不仅仅局限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行为,还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要想加强商标权的保护,不仅要完善商标法的规范,还应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来进行。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纠纷的形式

1.1反向假冒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指出,反向假冒也是侵犯商标的一种。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不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判决。但是,在没有对其进行修订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条款有着更好的补充作用,也用于制止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1.2无标识销售

比如,在没有征求厂家同意的情况下,购入大批量该厂家的品牌产品,然后将商标去掉再转手出售,这种行为就是侵犯商标的行为,目前的商标法中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解决。

1.3仿冒商标名称

一些企业在仿冒过程中会故意避开商品名称以外的商业标识,例如商品简称、条形码等,这类仿冒都没有工业产权,所以也不会受到起诉,在处理时就很难用《商标法》进行解决。

1.4仿冒传统商业标识以外的代表性标志

例如“读者”的称号、装磺被擅用而引起的侵权案,法院最后将其归入仿冒“著名商品”专有的称号、包装、装磺进行规制。若将其他著名的具有代表性标识的图像或虚构角色商品化,并以创造销售利润为主观目的,这种行为是对合法权利的侵犯。

1.5纯粹商标淡化行为

商标淡化行为就是指生产者在与驰名或知名商标不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其相关的名称、包装等,或者以一种混淆商标识别性的行为使用相关驰名、知名商标,最终造成该驰名、知名商标的市场区辨力下降或财产价值损失。该种行为通常分为冲淡和污损,冲淡行为即为纯粹的商标淡化行为。这是商标一种潜在的广告宣传功能,消费者之所以会意图购买某一类商品吸引他的并非是该商品的生产厂家,而是由于此类商品与同一市场中的其他商品相比更有价值。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保护的问题

2.1缺乏高度概括的条例

一般条款是指在竞争中可以为使用者提供假设的法律模式,但是在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进行了解后,并没有哪个条款可以作为一般条款,或者说对一般条款的选择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研究学者认为,其第二条中的具体规定可以适应于普遍情况,但是,经过相关研究人员分析,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不足,认为这项条款应该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定义。

2.2对未注册的商标认识不足

通过对我国法律进行研究发现,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明确的保护。即使未注册的商标也含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认识不足,以及不能对他们的价值进行真正理解,导致在侵权时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市场中也有很多出名的商标并不能得到商标局的认可,也不能进行及时的注册,导致这些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损失。

2.3法律归责不完善

不公平竞争和商标侵权及其对他人知识产权利益的侵害在商标法中有重要区别,法律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着眼于追究侵权责任,否则这些商家会由于自身利益受损而失去市场活力。目前我国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仅仅是处罚侵权人,若行为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则用行政手段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或是直接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手段虽然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并未从中获益其所遭受损失也无从补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保护的完善

3.1明确竞争关系的定义

竞争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它不仅会发生在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也会发生在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非同类商品经营者之间。其具体指的是参与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逾越正常竞争领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不只局限于经营者之间,它存在于所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者之间,传统的商标法多禁止他人在竞争性产品即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当某一行为并非针对从事该行为人的竞争对手时,可能通过提高该行为人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来影响市场,获取利益。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该明确竞争关系的定义,才能更好地保护商标权。

3.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设定一般条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设定一般条款是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能例外;其次,与其他法律与现实生活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为适合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尤其需要一个一般条款;再次,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原来对执法能力的担心已大可不必,执法机关已完全具有执行一般条款的能力。

一般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数经营者都会望而却步,不再公然违反其规定,但是,总会有一些经营者投机取巧地打法律的擦边球,或者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一些“似是而非”的竞争行为,其中一些行为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成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主要职责,即可以根据一般条款认定和制止这些法律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以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立法时遗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度。

3.3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和道德标准

竞争行为各种各样,而且一种正当的行为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得不正当,反之亦然。所以,一种行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只有纳入到具体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评判。法律无法设定一个具体而特定的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标准能充分适用未知的社会情形的演变。道德标准的引入也可以彌补成文立法的不足,在成文法冲突时,道德标准可以通过正当性的判断成为协调的超级规范,从而达到平衡利益、维护正当竞争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标准的引入有利于维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有利于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等情况对行为正当性进行自由裁量。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可以看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采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个案判断是法律的最佳选择。

3.4确立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

不正当竟争行为通常都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一旦存在行为人被罚的血本无归的可能,按照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判断,其就会选择放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是,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额,对侵害人过于宽容,过于迁就。一种情况下,被侵害人的损失虽可以得到弥补,但侵害人在赔偿之后,仍可能获得厚利;另一种情况下,侵害人虽然不能获利,但也没有受到较大的打击,被侵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完全合理的补偿。若侵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受到处罚后,仍有利可图,自己并没有因此而损失多少,只将自己的非法获利部分返还给被侵害人,那么,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因此,应该充分考虑到一些恶性的、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法律上规定其承担“加重民事责任”或“惩罚性民事责任”,并明确、加重惩罚的幅度。

3.5增设新的行为类型

比如那些具备一定声望却没有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因为没有达到驰名商标标准,所以被大批商家不正当仿冒、抢注,而真正的权利人却无法可依,法官在受理案件时也无能为力。对于虽属不同类的商品但却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或者虽为未注册商标,但相关行业中存在与之相近的假冒行为,也应当将之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如将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商品替换成行为人自己标签的反向假冒行为,利用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来提高自身信誉,这种行为足以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而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仅规定了注册商标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所以因该讲未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也应加入其中。作为商标权利人获得利益根本保障的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可借此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如果不通过法律加以规制,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的许可很容易导致垄断的发生从而限制竞争。

3.6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执行机构,而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是执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之一,建立具有高度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监管机构,能有效排除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并且能够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允许执法机关对与违法行为的相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执法人员将不再像以往那样,对违法分子转移财物、毁灭证据的行为束手无策,进而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该机关的行政权力也要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其依法取得的证据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同样要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证和人民法院的认证。

结束语

我国商标权的相关法律建立的比较晚,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足。相关部门应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入手,采取建立一般条款、增设新行为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等措施来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达尔汗.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6,(29):207.

[2]张鑫.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标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03):176-178.

[3]张倩阳.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D].兰州商学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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