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18-03-03 02:00张宁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民事诉讼

张宁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违法取证,不仅侵犯诉讼人员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同时,导致冤假错案发生。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种,一种设是非法言论证据,一种是非法实物证据,当前,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践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步骤。基于此,文章以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概念和价值为切入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和完善进行分析,以期提高我国司法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概念;价值;不足;完善措施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有效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维护诉讼人员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关于这一规则的规定统一由最高法院作出,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中加以明确阐述,而且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对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基本概念

1.1非法证据

我国法律相关人士对非法证据概念界定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是相对立存在的,只要是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都成为非法证据,反之就是合法证据。这样一来,影响某项证据被看作为非法证据的因素很多,不仅包括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同时也包括收集或提供证据人员、程序、方法是否合法,这种定义最为广义,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取证手段等,无论哪一方面参杂有非法因素,都会导致收集到的证据成为非法证据。狭义说与广义说不同,对非法证据予以严格限定。瑕疵证据虽然也在证据取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但取证行为却不具有严重违法性,特别是没有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瑕疵证据虽然由于证据证明能力有待考察的原因不能直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使用,但卻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1.2非法证据排除

某教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对证据能力进行明确规范,这个规则主要涉及控诉方的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将由检察官提交给法庭的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让法官、陪审员看到,更不能将其转化为定罪依据”。可见,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该证据能力进行否定,使其不作为案件依据。近几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不仅赋予了人民法院具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中也要做到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排除,不能仅仅把非法证据排除局限于审判阶段。本文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们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不采用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为非法证据的证据,不将其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2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2.1有利于减少非法取证行为

随着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人们取证方式越来越多,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尤其是在证据难以获取情况下,通常会使用一些非法手段,这时就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制定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能够有效抑制这一行为。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将不作为审判依据,这就促使当事人在搜集相关证据时,不得不考虑这一后果,从而减少了这种现象的发生次数。

2.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只注重实体的公正性。在审判中,程序公正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程序公正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同时,使当事人体会到安检审判的公正性,提高人们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让当时人感受到法院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去维护各方利益。由此可见,程序的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2.3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属于第三方,处于中立地位,扮演着不偏不倚的角色。如果法院没有制止,当事人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来取得的相关证据,并证明了自己请求的诉讼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使人们对其失去以往的信赖。法院只有排除这种证据,并对这种行为给予相应惩罚,才能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与尊重,进而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2.4有利于尊重与维护非法取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主要是在立法上,保护被非法取证侵害权益的受害人,无论是非法欺骗、引诱取证,还是刑讯逼供或者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或者蕴含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被贬损、权益被侵害的“印记”,一旦被法院所采信,都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难以逆转的伤害。诉讼法中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可以根据该规则请求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对疑似的非法证据进行审查。这样一来,相关人员可以借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取证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刑事追诉的秩序恢复到非法取证之前的状态。当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有权,也有义务主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极地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干预,这也是尊重与保障非法取证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足

3.1未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予以明确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在学界一般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该法律规范中对被确定为非法证据的证据,司法机关唯一的选择就是予以排除,法律用语为“应当予以排除”。再加上人们对通常按照广义“非法证据”进行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给人们以下暗示:凡是司法人员在取证时,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具有非法因素,即应当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比如,侦查人员没有在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上进行签名,有人认为就应当排除该讯问笔录,不得将其作为证据。这种理解,可能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适用方式过于机械。

3.2申请主体不明确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应该由谁来申请,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现象,进而造成实践混乱局面。在同一案件中,申请主体不同,影响判决结果,进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3当事人缺乏获取证据的权利保障

目前,之所以会出现较多的非法证据,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获取证据的权利保障。他们在收集证据中,证人不予以配合,他们不得不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相关证据,因此,在主观意愿或客观条件限制下,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3.4没有明确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行为与后果应该是相对应的,但是,在关于该规则的现有立法中,我国并没有明确非法取证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在当事人所获取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下,法院只是将此项证据不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并没有对这种不法行为做出相应惩罚。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下,极易采取极端行为非法获得证据。鉴于此,对非法取证做出相应惩罚必不可少。

4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措施

4.1明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在法律当中也不存在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因此,在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不足时,可以借助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概念载入到民法中,同时,要明文规定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并由此形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二者并存的立法格局。

4.2明确申请主体

为了防止由于申请主体不明确,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出现,在完善民事诉讼非法取证排除原则中要明确申请主体,即由当事人起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当事人对案件比较熟悉,由当事人起动这一规则,能够尽快结束案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法官作为解决双方矛盾的审判者,处于中立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如果由法官提出证据是非法的,一方可能会认为审判结果存在问题,进而影响司法权威;再次,如果由法院来启动,会剥夺当事人应有的处分权;最后,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由当事人启动,可以使法院更加合理地安排司法资源,有效解决案件多人员少的问题。

4.3赋予当事人更多权利

第一,可以赋予当事人申请相关证人强制出庭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证人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作证。而有时其持有的证据会影响案件的成败,假如赋予当事人此项权利,能更好地保护其利益。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院应给予相应处罚,以促使其更好地配合当事人查清案件;第二,建立证据调查令制度,当当事人在获取证据中遇到困难时,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但是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其签发调查令,使其快速获得相关证据,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4.4确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我国要明确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并按照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对于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可以判处合理的财产处罚;对于清洁较为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形式责任,以达到约束当事人行为效果。

4.5完善异议程序

非法证据的认定是很难界定的一個概念,合法与非法之间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为这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出现争议,例如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与法官观点存在差异,法官认为应当排除证据,而当事人不同意法官的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程序的权利。

结束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事关保障人权与惩罚罪犯之间的价值平衡,涉及到司法机关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重大诉讼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实践权威和公正性,相关人员要不断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明确申请主体,由当事人起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赋予当事人更多权利,确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完善异议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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