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3-03 02:04朱玉玉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完善措施法律规制

朱玉玉

摘要:近些年来因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但需要明确的是,只有非公平的关联交易才会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加以限制和禁止,而正当、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大大节省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因此,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基于此,文章就针对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不足;完善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之间的竞争变得非常激烈,经营业绩的压力逼迫很多上市公司不得不从事关联交易,结果却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当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制度设计不严谨不合理,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也为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提供了土壤,现实中非公允的关联交易频发,市场经济状况堪忧。因此,通过修订条款、弥补制度的不足、加强法律的监督和预防作用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1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不足

1.1表决权回避制度存在缺陷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的事前防范措施,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着不小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导致这一制度缺乏强制力,违法成本极低。另外,我国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关联交易的类型多种多样,可《公司法》的表决权回避制度仅规定了关联担保一项,虽然《上市规则》扩大了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回避适用的范围,但是《上市规则》是层级较低的行业自律规制,很难达到基本法的监管效果。

1.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自身经营状况、财务变化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的制度。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只有一条,即公司应当披露董监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且缺乏执行的细则,很难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另外,《证券法》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仅规定一小部分应当披露的事项,缺少对交易细节的规定,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影响投资者对投资的判断。

1.3法律救济措施存在不足

现阶段我国对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题上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对于他们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比较松散,且以行政处罚为主,并未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追责体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尚未有效形成,公司、尤其是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后很难得到适当的补偿。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訟、可撤销制度、实际控制人赔偿责任等事后救济手段,但这些制度仅在原则上提出了保护公司利益,具体的实施细则还不明确,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不大。

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完善措施

2.1完善关联交易审批的相关规定

2.1.1完善表决权回避制度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递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的事项通常都是对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事项,而且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代表的表决权可以直接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方向。因此,当公司所进行的交易同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时,应该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即该股东不参与表决中,从而保证该项交易是站在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有利的立场上进行表决的,达到表决结果公正的目的。我国《公司法》第16条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程序问题上设置了表决权回避制度,但是关联交易多种多样,仅在关联担保一项上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很明显是不够全面的,尤其在我国众多上市公司存在着持股份额过半的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权回避制度应尽可能多地涵盖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不仅如此,还应该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除此以外,非关联董事或股东在表决时应努力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避免受到来自外界的影响。

2.1.2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相关部门应立法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完善关联方的界定,在立法层面明确关联方为所有对公司有“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披露与之进行交易的同时,还应将交易类型、交易协议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信息一并披露。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定,由于重大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有很大影响,因此对其披露程序的设置要比普通关联交易更严格;其次,完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制度,将行政责任为主的体系改为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并用的处罚体系。应立法明确关联交易责任主体和相应责任,一旦发生披露违规的情况,除了上市公司本身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涉事股东、董监高以及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立法将披露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且明确规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方式和数额,避免关联方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最后,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证监会和证交所的监督、监管职能,赋予其质询、公开批评、暂停或中止上市挂牌等处罚披露违规的权力,使其更有效地履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同时,为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应完善中介机构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

2.1.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施行是保障上市公司健康运行、规制关联交易的重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国家应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细则进行立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权利义务等问题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保障独该项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保证独立董事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确保独立董事达到适当的数量和相应比例,并保证其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作用;最后,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若要保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国家应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薪酬的合理安排。目前,独立董事薪酬制度主要包括固定薪酬制度、延期支付制度和股票期权支付制度等,其中固定薪酬制度被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但是,为了促使独立董事更好的履行职责,可以对参加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给予额外的报酬。除此以外,还可以采取少量支付固定薪酬,其余部分支付股票期权的方法,这种将收益与公司利益挂钩的支付方式可以有效激励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治理,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

2.2完善关联交易的救济制度

2.2.1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首先应该扩展直接诉讼的被告范围,除了现行《公司法》中已有的董事和高管,应将监事和其他股东也涵盖其中。同时还应该放宽股东直接诉讼的限制条件,避免起诉立案过于困难。此外,在公司怠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进行损害自身利益的非公平关联交易时,通常情况是大股东试图滥用控制权转移或掏空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此项制度的目的旨在突破资本多数决,是对中小股东权利受到大股东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另外,对于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扩大可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部分股权集中、中小股份极其分散且流动性强的现象,要求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至少持有1%的股权会大大缩小有诉权股东的范围,应当再适当降低股权数量的标准;持股时间也可以由原来的180日变为行为发生时持有股份的股东,以鼓励中小股东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制。其次,应该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最后,《公司法》中对于此类诉讼前置程序中“情况紧急”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规定过于模糊,使该项制度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操作,因此应规定细则,明确相应的、准许提起诉讼的情形。

2.2.2完善关联交易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非公平关联交易追责存在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第一,行政责任方面,应当加大處罚力度。比如,提高罚款上限,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或违规、虚假披露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机构或个人追究其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全部法律责任;第二,民事责任方面,应制定有效的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只有《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虚假陈述问题上,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但对使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却没有作出规定。虽然行政、刑事责任对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制裁,但是只有民事赔偿才能对受害者遭到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救,因此,应当效仿美国法和香港法的经验,确立关联人民事赔偿制度。具体可以立法明确三个方面:首先,明确赔偿义务的主体。明确规定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实施关联交易的具体责任人,实施交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从该交易中受益的人或者机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避免关联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赔偿责任或将赔偿责任转移给公司。其次,明确赔偿的对象。责任人应对受到损害的公司、其他股东或投资者按优先级依次承担赔偿义务。最后,明确赔偿的标准。相关责任人赔偿的金额应该是关联方从该项关联交易中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如不足以补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剩余部分也应当由关联人赔偿。让关联人拿出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所得的全部收益,避免赔偿过后依然存在非法收益的情况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此类交易的发生。

结束语

总而言之,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的建设工程,必须首先要有严谨科学的设汁方案。所以,为了防止有关法律漏洞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我国应尽快加强对关联交易法律控制的顶层设计,完善认定标准和监控规则,真正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控制体系,将关联交易这枚"市场武器"引向正确的行使轨道,扬长避短,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利器。

参考文献:

[1]杜世菲.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2]张晨迪.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7.

[3]许泽寰.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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