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风险防范及反思

2018-03-03 02:26霍星宇韩李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代理商廉政代理

霍星宇+韩李捷

摘要:诚实廉洁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官员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至今,仍然存在不法供应商利用制度漏洞,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着采购人员不能廉洁自律,私欲膨胀,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有制度不健全、监控力度不够等诸方面因素,还有采购与供应以利益为纽带的这种关系所造成的影响,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亟待解决,这也是当前公共服务公平性和消除权力腐败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分析,阐述政府采购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风险的防范和改善措施。

关键词:政府采购;风险防范

一、政府采购中的政府与私人部门关系分析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它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政府采购的参与方可以划分为最终用户、采购主管、采购代理机构和代理商、厂商。下面一一分析和阐述他们之间的关系。

1.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种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的确立也是市场规律所决定的。采购方的愿望是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而供应商要实现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利润的最大化。正如上文所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以利益为纽带,以利益为驱动,是围绕利益而博弈的关系,这種博弈关系的最终妥协就是政府采购的结果。

2.代理商与厂商之间的关系

代理商通常作为投标的主体进行投标活动,同时,厂商提供的产品才是最终的合同标的。所以,代理商存在着使用或放弃某个产品进行投标的选择,厂商也存在授权某个代理商或其他代理商的选择。特别是在竞争激烈、渠道建立完善的行业中,这种相互选择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关系。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博弈。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根本上讲,采购委托代理机构是为采购人服务的中介机构,他们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这种关系本身体现了采购关注点的不同,采购人更加的关注采购的结果,而采购代理机构更加关注采购的过程。

二、政府采购中政府与私人部门关系的弊端分析

1.来自政府的弊端

中国的采购市场由中央和地方庞大的行政机构来支撑,其巨大的发展前景和商业价值使得政府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在采购市场上形成一定的买方垄断特色。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是由一个个个体人员组合而成的,这就意味着参与采购的官员极有可能面临公与私的利益矛盾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有偏私倾向的,都有追求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权利最大化的倾向,有最大限度地改进其工作和生活待遇的欲望。因此,政府在利用市场机制于采购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隐伏着发生政府工作人员腐败现象的巨大风险。采购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或者由于无知,或者由于对所主持的采购事业不负责任,导致出现所采购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公共需要,或者质量差,成本高;二是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交易中为获取不当私利而牺牲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行为,都导致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开支中浪费公共资金,影响正常社会公共需要,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此外,还会导致政府严重失信于民,使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2.来自私人部门的弊端

对于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项目无疑是具有极大诱惑力的,一旦项目中标,就可以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获得较高利润,同时也可以通过采购活动提升自身品牌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可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再有,政府采购的资金是有保证的,不存在商业企业间相互赖账的行为。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就成为了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逐利的目标。一些不法供应商为谋取最大的商业机会,会把其他市场上行之有效的商业贿赂手段引入到政府采购领域,包括现金贿赂、实物贿赂、“交换式”贿赂和其他贿赂。

这种行贿受贿、以牺牲国家和公众利益各图其利而结成的不正当关系,就是政府采购中采购与供应关系的弊端,这个弊端的形成,将使政府采购处于风险之中。

三、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道德规范,健全反腐倡廉教育机制

对于采购领域,一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要重视并规划好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训,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等从业人员普遍受到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持廉拒腐能力。二是要深化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警示教育。要通过一些典型的反面案例不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

2.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健全的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也是确保避免腐败风险侵入的制度保证。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条例,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加以明确和规定,通过建立健全包括集体决策制度、项目责任制度、跟踪督办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督制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制度,实现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加强风险防范的局面,促进廉政建设。

3.加强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者,是市场行为主体,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建立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廉政准入制度,进行廉政方面的承诺,若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而取得中标的,应追究其责任,终止其中标资格。同时,要给每个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建立廉政档案,将投标供应商平时政府采购廉政情况纳入档案管理,作为第二年招标时评标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采购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

4.强化内外部监控机制

在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构建一个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外部专业部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及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一是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二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督;三是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黄双蓉、文远怀:《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议》,《中国政府采购》2011年。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王志:《在政府采购中如何降低供应商带来的风险》,《中国政府采购》2011年。

作者简介:霍星宇(1991--),男,山西阳泉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级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政策理论与研究

韩李捷(1992--),男,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级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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