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夫妻债务纠纷的新“依据”

2018-03-10 07:4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2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名义界定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解释》的出台,旨在解决夫妻间串通“坑”债权人以及“自相残杀”的难题。

哪些债务是夫妻债务?《解释》的第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这样的界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的“共债共签”原则,为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哪些情形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统计局将我国居民家庭生活消费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据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费类型已经明确,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范围也就界定了,夫妻之间“串供”也就失去了意义。

哪些情形需要夫妻一方承担债务?《解释》的第三条要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背”債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栏编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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