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广场舞现象引起的“权责孪生体”的规范研究

2018-03-19 22:10储龙霞
长春大学学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权责行使舞者

储龙霞

(安徽农业大学 体育部 , 合肥 230036 )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龄社会的逐渐到来,不同群体特别是老年人选择广场舞活动来增强体质的人数逐渐趋多,但是与此带来的是广场舞伴奏音乐噪音影响了广场周边居民的休息,也就是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的行使与广场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权的行使发生了冲突。这一现象也凸显了政府未能充分尽到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责任。因此,本文就针对广场舞涉及的主体即广场舞者、广场周边居民、政府三者的权利、权力、责任予以构建与规范“权责孪生体”,以便减少社会冲突、建设和谐社会。

1 广场舞现象与“权责孪生体”概述

1.1 广场舞现象——立足法学维度解读

在民众特别是老年人日益追求身体锻炼和陶冶情操的时代背景下,广场舞被视为是该类群体参与的有益活动之一。但与之相伴的是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主要是在广场舞场所周边居住的居民的利益被侵犯,在某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冲突或矛盾,使得广场舞现象不再成为单一的社会事件而可能上升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子之一。在这类广场舞现象所涉及的主体之中,主要有广场舞者、周边居民、政府等,而若立足法学维度对这些主体的权利或权力与责任解读,往往是广场舞者的健身权、广场舞噪声引发的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权、政府对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的责任等。这些权利或权力都是被现有法律所直接规定或间接规定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作用或影响并未相应地设置责任规范,使得权利或权力彰显或放大而没有法律机制予以及时处理。

特别是其中某方主体权利受到妨害而不能借助于法律责任体系来有效确保权利的实现,从而随着广场舞现象的增多和相关主体不理性的行为,导致了本来可以避免发生的社会矛盾在某些地方进一步激化,这就亟需从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方面解决广场舞现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仅仅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之中规定权利或权力,而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各相关主体往往会不当行使或滥用现有权利或权力而不考虑自己所应该承担的一些责任。

1.2 权责孪生体概念初步界定及其相关理论

权责孪生体主要是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存在视角出发来界定这一概念的,即在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赋予或权力授权情形下需要对之相应的责任也必须一同规范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某一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赋予或权力授权时就相应地对其可能引发的责任予以详加规范,以便通过设定权利来有效防范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通过设定权力界限来有效防范越权后果,使得权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权利设定之初衷,也使得权力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并通过践行权利制约权利、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法学原则来保障权利行使和权力运用。

同时,基于法律责任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也决定了权利、权力与责任的不可分割或共同存在,如若在法律关系之中,往往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权力而没有规定责任,就会容易使得权利不当行使或滥用,权力不当运用或滥用,使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意味着社会冲突或社会矛盾会增多。但若在同一法律规则之中相应系统规定了责任条文,就会使得法律关系主体在权益被侵犯时通过法律渠道使之受到相应惩处而不敢再犯,也就使得法律关系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或运用权力,从而收到法律设定之双重正面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 广场舞者的“权责孪生体”的规范

2.1 广场舞者的权利赋予

在广场舞现象中,广场舞者享有健身娱乐权利,其法律渊源是《宪法》之中的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可知,广场舞作为一项休闲活动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即广场舞属于文化活动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在中国即将步入老年社会之时,老年人出于锻炼身体的需要而在居住场所临近的广场之中跳广场舞本无可非议,但是广场舞者的数量趋多和舞蹈伴奏音乐产生之噪音,使得一些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利带有不当行使或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滥用之性质,且没有相应的具体规范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之法律条文,这就触犯了广场附近居住的居民之休息权利,使得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利与广场周边居民的权利发生冲突,造成权利失衡状态并会引发社会矛盾或在某种程度上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持久和谐稳定。

当然,在广场舞者的权利赋予之中,《宪法》虽然间接地对之予以规定,但为了更好地约束广场舞者的权利行使,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直接规定,即可以通过部门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来对之进行直接规定,使得广场舞者的权利赋予更为直接,也能够促使广场舞者通过法律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与侵犯自己权益的当事人进行对抗。

2.2 广场舞者的责任规定

广场舞者赋予自身权益的同时,必须相应规定不当行使或滥用权利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体系,现有民事法律对此方面的直接规定缺失,仅仅有较少涉及该内容的间接规定。而涉及广场舞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广场舞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场舞者在与广场周边居民发生民事纠纷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就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即基于广场这一不动产所发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广场使用者(广场舞者)与广场附近居住者所产生的其他利益即广场舞伴奏音乐所产生的噪音影响邻人休息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第85条对此作出的规范是:“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关于广场舞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广场舞者施以警告和罚款之类的治安处罚,亦或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非政府组织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广场舞者施以行政处罚,从而避免广场舞者做出类似的行为。其中的治安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58条可见。

第三,关于广场舞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场舞者与周边居民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当而发生暴力行为并有轻伤以上结果,这就可能会涉及广场舞者的刑事责任,要求广场舞者对此承担责任,即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负责。这一规定在刑事法律当中已经规定。

2.3 广场舞者的“权责孪生体”的构建与规范

广场舞者有权利就有相应责任,否则一味地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就会促使广场舞者不正当地行使健身娱乐权和滥用健身娱乐权,因此,需要对广场舞者的权益平衡而作出相应的责任构建与规范,主要是对广场舞者的权利赋予同时就对其所应产生的责任予以规定,即广场舞者在被赋予健身娱乐权的同时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便有效防范不当行使健身娱乐权或滥用健身娱乐权。也就是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必须相辅相成,同时,规定在同一或相关并衔接的法律条文之中,法律适用者能够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就是在宪法和民事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当中,明确规定广场舞者等法律关系主体的健身娱乐权,并对可能涉及的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所造成的影响其他主体权益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和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广场这一不动产的使用并基于相邻关系而构建和规范的“权责孪生体”;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对破坏正常秩序的广场舞者施以处罚而构建和规范的“权责孪生体”;广场舞者的健身娱乐权和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基于使用广场不动产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当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并相应承担责任而构建和规范的“权责孪生体”。

3 广场周边居民的“权责孪生体”的规范

3.1 广场周边居民的权利赋予

在广场舞现象中,广场周边居民享有安静休息权,其法律渊源是《宪法》之中的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而广场周边居民虽然并不是每位居民都劳动,但是每户家庭之中必有一位劳动者,那么,在劳动之后进行必要的休息就是无可非议的。而安静休息就是劳动者渴求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样就会使得广场周边居民与广场舞者可能存在着权益冲突。当然,也不仅仅是针对劳动者才享有安静休息权,对于老年人、学生、孕妇等群体也应当享有基本的安静休息权,毕竟在周边居住的群体大多为此类,也唯有休息好才能更好地劳动、学习从事和各种活动。为此,广场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权是神圣不可剥夺的,否则会对身体或工作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在广场周边居民的权利赋予中,虽然《宪法》针对劳动者对象作出了明确规范,但是并未全面覆盖对象或者说是基于宪法规定基本权利之因素并未将其他对象的安静休息权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在部门法的规范之中特别是民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予以作出条文规定,以便广场周边居民个体都有安静休息权利保证,从而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相应的纠纷。

3.2 广场周边居民的责任规定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民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广场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权的行使,目前,需要结合《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噪音的界定,若超过60分贝这一临界值就被视为是噪音排放超标。但广场周边居民无法准确把握这一标准,故而就出现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唯有用此制度责任体系来约束广场周边居民的行为规范,方可能避免该类行为的发生。而涉及广场周边居民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而言:第一,关于广场周边居民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广场周边居住相邻关系而不正当行使安静休息权或滥用安静休息权与广场舞者发生轻微冲突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并对这一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这样通过赔偿制度来有效遏制广场周边居民的权利行使。第二,关于广场周边居民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广场周边居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与广场舞者发生严重的冲突,通过暴力行为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所应该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并对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轻伤以上后果通过刑罚制度来遏制广场周边居民的权利行使,对此现有刑事法律当中已经明确规定。

3.3 广场周边居民的“权责孪生体”的构建与规范

广场周边居民的权利行使必须是正当合法的,如若超越权利界限就会予以法律责任。也就是在广场周边居民权利赋予的同时,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换言之,对广场周边居民权利规范的同时并在同一或相关的部门法当中对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范,使得权责虽然分离但是能够被适用者运用或权责集中规定在同一部门法当中而便利适用者运用。具体展开来讲,广场周边居民安静休息权与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广场周边居民与广场舞者关于相邻之不动产广场的使用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所构建和规范的“权责孪生体”;广场周边居民安静休息权与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广场周边居民与广场舞者之间缘于不动产广场的使用发生暴力冲突所应当承担责任而构建和规范的“权责孪生体”。对于广场周边居民的权责孪生体的构建与规范,始终在现有法律当中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解决纠纷,而不是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当然,广场周边居民的权责孪生体是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衔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即可,并不必然要求在上下法律条文中适用。

4 政府的“权责孪生体”的规范

接连发生的广场舞事件凸显出中国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严重匮乏,并没有达到居民基本的健身需求。虽然国务院于近年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措施,但是由于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比例的上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健康第一思想支配下,利用场地健身需求和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形成了紧张趋势,以至于往广场舞人群中“泼粪”、“扔水弹”、“铺碎玻璃和砖石”及鸣猎枪放藏獒等事件不断上演,从中折射出政府没有完全尽到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法律责任。而现有法律法规确定了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也就是立法授权政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政府享有公共事务管理权力也就必须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尽到责任。然而,解读现有立法可以看出,根本大法《体育法》、地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立法,或者是立法内容缺失,或者是立法层次较低,使得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动力不足,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责任监督乏力。因此,针对广场舞事件来强化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通过各种监督手段来督促政府尽到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责任。这就有必要通过较高层次、适用面广、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来有效解决政府的权责错位的现象,以便促进政府建设权责一致的高效政府。关于政府“权责孪生体”构建与规范的立法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权力授权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详细规定出来,并通过各种监督渠道来有效约束政府的权责实施。

5 结论

广场舞事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在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和作用下的必然结果。而中国目前无论就权利赋予、权力授权还是对应的责任规定方面,都向着法律制度化方向发展。尽管如此,但是法律适用过程当中还是逐渐凸显出法律规定的不足,特别是权利、权力对应的相关责任方面更是存在立法盲点,导致了现实当中权利行使不当或权利滥用、权力有权不用、权力监督缺失的现象发生。为此,需要通过构建与规范“权责孪生体”来予以强化,也就是通过权责详尽规定在同一或相关衔接的部门法当中来监督权利的正当行使或权力的合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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