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合同核算的影响

2018-03-23 06:49陈婷媛孟宝松
时代金融 2018年5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

陈婷媛 孟宝松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也不断的加以调整并趋于完善。2016年5月1日,建筑施工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文章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行业特殊性,首先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其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渡阶段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析,最后就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的影响,可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建造合同 “营改增”

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

增值税因在税负流转方面能做到不重复课税的特质被世界各国所青睐,其原理是对商品流通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基于差额(销项减进项)计算而来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中采购的各种主材、五金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建筑劳务、装饰装修劳务属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不能在下一环节抵扣,而这些沉淀至工程价款中,构成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的计税基础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来,这部分增值税款又被征收了一道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复计税致使企业成本提升,从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营业税征收监控漏洞导致税款流失,增值税能以票控税

1.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是该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就是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而主管税务机关对工程的进度与纳税情况无法准确监控,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监管以发票为主,但营业税发票不像增值税发票要经过网络系统认证,这就很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少申报、甚至不申报的情况,以逃避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2.一些施工资质不够的私营企业通过分转包挂靠方式挂靠在优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建筑方一般直接将承揽的工程款打到这些施工队、私营企业账户,如果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很难对其监控,不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营业税的管理是地方性的,不同地方的税收信息化征管应用系统也不一致,至今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标注、模式和平台构架,增值税采用以票控税,比营业税管理和监控更加严密,因为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在发生经济行为上下游环环征收,道道抵扣,形成一种自动稽核的机制,可以减少逃避税款行为,有利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改增”之后,各个行业对于利用假发票,虚开行为偷逃税款的手段,得以限制。

(三)财务核算要求的需求

当企业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会被要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一般纳税人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相比较过去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倾向披露少量数据以避免税收风险,实行“营改增”后,大量的企业信息将容易被税务机关获取及分析,从而信息对称。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渡阶段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从理论上讲,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成本越高,抵扣的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税率为17%,而收入仅会带来11%销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取分包制,很多工程环节承包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施工队和自然人完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抵扣。建筑施工企业除水泥、钢材、模板等17%的税率外,砂土、石料和商品混凝土这些材料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额,占建筑施工企业总成本20%的人工成本根本无法取得进项税票。营改增初期,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出现了进项税抵扣不足,不能保证建筑施工企业是减税的,从长远看,国家运行“营改增”新政可能使全社会经济运行的上下游每个环节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将一定是减税的。

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应侧重加强财务核算,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充分。

(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时间与合同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所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所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结算方式。“营改增”后,实施细则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改增”后,建议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发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业主协商,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验收计量,缩短时间差,避免建筑施工企业某些月份税负很高,严重影响现金流的情况发生。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核算的影响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基础及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国税总局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注明了开工日期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自行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式办法;2016年5月1日以后中标的项目,需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办法。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的收入、支出实行“价税分离”。无论选取简易计税方式或者一般计税方式的施工项目,均应在营改增转换时点正确划分原营业税计税基础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做好营改增会计核算相关工作,正确执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正确计提应交增值税额,在会计核算是依法对有关收入、支出实行“价税分离”并尽可能地在会计核算时实现进項、销项平衡匹配,实现进项应抵尽抵,确保及时准确的申报纳税。营改增后,项目应按照增值税征管有关“三流一致”原则的要求,重新梳理有关业务流程,重新调整签订有关总包、分包、采购合同,规范使用银行账户,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分包款差额抵扣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实现应抵尽抵,提高项目盈利水平。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建造合同的核算执行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对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剩余未发生成本和未确认收入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确认,需对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重新测算及调整,本期工程收入、工程成本、营业税及附加的确认,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调整,均应根据项目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积极学习增值税专业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要有计划的组织企业的各级管理、采购、财务和预决算人员进行新政学习,进项税的测算、税负的测算,更好的在增值税背景下做好税负优化的统筹工作,以便在“营改增”后能够马上进行操作和运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调整,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财务会计核算。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发票管理规范,在2016年5月1日前,做好发票清点造册工作,尤其是以前领取大量发票,更好提前盘点控制用量,做好缴销查验准备工作,若存在涉税事项抓紧清缴税款;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其核算设置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是: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财务人员主动与管理层和企业相关部门的人员沟通进行税务筹划,比如业务计量不及时产生大额进项税,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项税在时间先后上,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组合安排,会产生不同纳税结果。

2.工程预决算。营业税时代的工程造价含营业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税前工程招架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投标报价时,工、料、机等假设全部实现价税分离,但在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这就考验建筑企业在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采集要展开大面积的测算工作,组价的过程显得更加复杂,计价体系更加严谨,促使建筑行业由原来的粗放型经营转变为精细化管理。

3.合同流程改造和供应商的选择。建筑企业要将客户要重新分类且客户是否能够接受税负转嫁,首先建筑企业要分析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影响到的跨期合同,考虑是否要签订新的合同载明价格和发票的问题,价格最好注明含税还是不含税,发票得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充分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对于不符合企业需要的供应商进行协调或者淘汰,实践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还需要具体分析不是一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好;如果采购含税单价相同的话,选择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更优;如果普通发票单价小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那么最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

(三)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筑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扶持,利用税改契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本次新政中一个亮点就是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推进将意味着增值税将适用销售及提供劳务等所有环节,营业税从此彻底退出,“营改增”将进一步改善行业运行环境,并有效调节企业税负水平,提升企业积极投资的信心,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1]王孝华.建筑业建造合同管理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宋健.“營改增”在企业中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7(25):150-151.

作者简介:陈婷媛(1987-),女,陕西安康,大专,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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