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人”跳槽别掉坑里了

2018-03-26 03:16张璐滕文学
法庭内外 2018年2期
关键词:能人人力资源部跳槽

张璐 滕文学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跳槽”对劳动者来说,往往意味着追求更好的薪资水平、更大的人生舞台、更宽的职业视野。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离职的理由五花八门,有被迫辞职的、有“看心情”的、有帮亲靠友的……但是过程都是一致的,借用钱钟书老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从一个“围城”到达另外一个“围城”,上演着“外面的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去”的人间悲喜剧。那么,对于期盼跳入“龙门”的劳动者来说,跳槽会出现哪些风险点?应该怎么去规避?我们借用一个案例来聊聊这个话题。

陌生人的来电

2005年大学毕业,怀揣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孙鹏(化名)来到北京,入职北京郊区一所民营生物技术公司,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北漂”。孙鹏从端茶倒水扫地做起,为同事张罗订饭贴票组织春游,再到跑销售跟业务参加行业培训会议,十八般武艺都学了个遍。一晃,十年过去了,青涩腼腆的男孩成为了公司的总经理,薪水翻了二十多倍,职场上也有了左右逢源的感觉。

一天,一个陌生人的电话打到了他的手机上,自报家门是猎头公司,说现在有一个国企背景的环保公司部门经理的职位希望他考虑一下。孙鹏放下电话,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他在心里盘算着,就工资待遇来说,与现在的企业相比没有太大优势,但是,公司有国企背景,平台广阔,最重要的是给解决北京户口,孙鹏的女儿要上小学了,还是借读的身份,这个户口对于孩子多么重要,自不用多说。但是要离开相伴成长的企业,亦师亦友的领导和自己培养的骨干员工,实在难以割舍。辞职的念头在他脑海里酝酿了许久,终于有一天,他决定了,要跳槽。

没有回复的微信

2016年11月,孙鹏参加了环保公司组织的笔试和面试,这些年在公司积累的工作经验助他一路过关斩将,综合成绩位列第一名。同年12月28日,环保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向他发送了录取通知书,通知他于2017年1月16日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入职,孙鹏既兴奋又失落,这一天终于到来了。他在邮件中回复确认接受,并提出待其办理离职手续后正式入职。孙鹏和老板正式说明离职,二人在办公室里商谈许久,孙鹏把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提醒,几次热泪盈眶,老板也眼眶微红。2017年1月4日,环保公司为孙鹏办理了公司内部的邮箱账号,把孙鹏拉进了工作微信群。一边是离职交接,一边是准备入职,孙鹏的新生活马上就要开始了。同月16日,离春节假期还有11天,按照往常,孙鹏会提前带着孩子回老家过上一段日子,于是孙鹏除到环保公司按照要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学历证书、体检证明外,还给人力资源部的经理发了微信,第一条内容是已提交部分离职手续,其余离职手续正在办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回复其继续办理离职手续。第二条主要内容为适逢春节要回老家,希望公司能准许其年后正式上班,这一条,孙鹏等待许久,没有收到回复。也许是没看到?也许是不同意?也许是默认?孙鹏有点犯嘀咕了,那就不提前回去了呗!他心里想。

回不去的曾经 谁来买单

2017年1月20日,孙鹏在生物技术公司的所有工作终于交接完毕,他随即给环保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发了条微信,告知其所有离职手续均已办理完毕。这次,经理回复2月6日上班后联系。孙鹏看到后松了一口气,开始着手收拾东西,准备奔赴大西北的老家。

1月22日,在和家人逛街买东西的时候,环保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来了,一个甜美的声音告诉他,“公司经慎重考虑,取消对你的录用。”这无异于晴天霹雳,孙鹏不敢相信,“为什么?”“公司慎重考虑,抱歉。”“那我这手续都办完了,你这什么意思?”“抱歉,这是公司的决定,领导让我转达给您的。”人力资源部经理电话打不通,微信不回,孙鹏陷入了深深的绝望。这一夜,他无法入眠,一想到一切竹篮打水一场空,他就后悔和自责不已。生物技术公司已经新提拔了一名经理,回去已经没有位置了,再说,都已经离职了,怎么好意思再回去?不回去,所有的入职手续全部办妥,档案体检该交的都交了,就这么认了,环保公司难道没有责任吗?第二天,孙鹏找到环保公司,环保公司经理接待了孙鹏,但仍坚决地拒绝了孙鹏的入职申请,并称这是公司的决定。孙鹏愤怒之下有种深深的无力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总之,这个年是过不好了。朋友们的关切让孙鹏更加羞愧,其中,有人直接对他说:“哥们,你怎么不去告他们!”对啊,孙鹏一拍脑门,我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我的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孙鹏以环保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从原单位离职至找到下一份工作之间失业期工资损失30 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10 000元,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孙鹏又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环保公司支付孙鹏15 000元。

谁来为劳动者的跳槽“保驾护航”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孙鹏拿到了环保公司支付的各项补偿,孙鹏感言,起诉的初衷其实就是为了争口气,对自己胜负没有太大的把握,因为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那么,作为准备“跳槽”的劳动者,要避免跳槽中的“坑”,有哪些法律在为我们的合法权益“撑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第1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不得撤销。上述案例中,环保公司向孙鹏发送录取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孙鹏作为劳动者,为了实现与环保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并履行了入职手续,对于环保公司来说,这份要约已经不能撤销了,如果要撤销,必须承担由此给应聘者孙鹏带来的损失,这就是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个例子提醒劳动者,在没有正式入职下一份工作前,一定要慎重对待新的“Offer”,审查其中是否明确包含了拟录用职位等信息、是否明确入职时间、是否有法人的签字或公司签章,并妥善保管上述信息,若双方日后产生争议,这将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对于“老东家”来说,跳槽是离职。离职在法律上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是劳动者主动离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行为,此种情形下,则劳动者属于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而离职,此不当行为若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时,对于“老东家”来说,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来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要履行“后合同义务”,认真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新东家”来说,跳槽是入职。此时,劳动者应及时提醒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为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存续埋下了“隐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都没有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处于不稳定状态,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意做出决定违反当初入职的约定。此外,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对于个人来说,劳动是挣钱养家,是个人价值实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去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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