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3-28 20:06林鑫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传播力研究 2018年26期
关键词:实体法民商法债务人

林鑫鹏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概念

连带责任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罗马古代,后来又被民商法所补充。在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下,对连带责任并没有明确说明,通常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概念中理解,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发生变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提起诉讼,其他合伙人也必须参与诉讼。假设其中一个合伙人去世,其他生活合伙人必须分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在出现不一样的事故的条件下,不仅要承担自身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由一个人承担责任,对其他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要着重保护责任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债权人责任权属不明确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每个债务人都具有一定的连带责任,但是不同的债务人在实际的责任划分中存在不同,因此承担任务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说明,比如B喝酒开车,车上载有A,如果A知道B喝酒了,那么A就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A不知道B喝酒开车,那么就会承担较少的连带责任。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处理这种情况相当有难度,关系不能完全归咎,很容易出现模糊边界问题。

(二)时效期限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们现行的适用于普通诉讼的法律法规在成立程序时需要两年的时间,并且在此过程中开始计算委托人的履约期,期限为两年。但是,在民商法中,在一定时期内,主债务的债务时间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连带责任的责任方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情况下应以多长期限为准。

(三)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联系不紧密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民商法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其他法律相辅相成,一起组成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然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实体法下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应的变化将导致连带责任的适用,最后导致连带责任的出现,为社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而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中,不能够确保连带责任的处理效果,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最终导致二者在这种状态下不能够兼容,使其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无法保证连带责任的实际效果。

三、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明确界限,以促进民商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但仍有不完全分离的规定,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优化和完善,规定连带责任的实际应用情况。在此之后必须积极应用于实际使用,对于目标的许多问题进行改进,在很多情况下,明确模糊界限的措施,以解决保护评估结果的有根据和合法性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加快与基于系统等程序相关的连带责任的确立,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有针对性地优化和改进其实际应用。

(二)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在确定连带责任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评估,执行中的债务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不仅仅需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赋予每个债务人合法权利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例如,在出现损害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所有股东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补偿,不应该按照平等分配的原则进行,而是要考虑每个股东的具体股份数量。除此之外,没有必要严格规定履行连带责任,要根据内容条款确定最大化利益,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紧密性,同时考虑到要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审查具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分化问题,从而给予他们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三)正视民商法与实体法的差异

对于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差异问题,应当在实施连带责任时给以正确的认识,要在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进行判决连带责任时,只能通过连带责任来保障实质性发现,同时保证了结果分析的合理性和法律标准性。只有在具体情况下,为了加强实体法和民法对他们的相关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执行连带责任的判决,这将有助于连带责任的处理效果。

(四)科学处理民商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商法中主体关系最重要的是平衡民商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衡量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程度,并提高民商法程序的执行效率。如果新的要求连带责任或新人,则应协调机构与相应的担保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也只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实际处理情况,重新定义民商法的具体主体,民商事行为才能够促进主体之间的相互调整。如果民商法在案件中明确表明连带责任行为,判决时需要防止民事和商业行为权利模糊的界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机构不清楚造成的混乱影响评估结果。

四、结论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在我国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和重要作用,在其持续改进中,虽然连带责任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经过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完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必将促进我国民商法的完善,保证权利责任人的合法权利,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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