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难”的现实语境与路径选择*

2018-03-31 17:07陈建华
时代法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文书裁判

陈建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郴州 423000)

近年来,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成为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从实务层面来看,一方面,自上而下反复强调裁判文书说理。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等诸多高层文件均提及到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注]详情见三个高层文件的具体内容。。201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研讨会上指出,积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让法官愿说理、能说理、会说理[注]刘科学.最高法研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让法官愿说理、能说理、会说理[N].人民法院报,2018-01-10(1).。尤其是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将裁判文书说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自下而上推动裁判文书说理。一些地方法院纷纷出台具体的规范文件,或者采取奖惩措施助推裁判文书说理,或者通过增加判后语、附注法律条文等方式探索更好地进行裁判文书说理。从学界层面来看,一批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文章在核心期刊乃至《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权威期刊上发表。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要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三大平台建设,并且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之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司法公开来促进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然后,在笔者看来,司法公开对裁判文书说理既产生了正面的影响,又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并结合现有司法体制改革,探讨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原因,以期对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些许参考。

一、 司法公开对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

“裁判文书是公开审判过程的重要载体,是表达法官公正、正义思想的重要方式。因此,判决书必须合理陈述判决的理由,充分显示判决理由的逻辑结构,才能使当事人信服判决,从而信服法官的权威或威信。”[注]李喜莲.网上公开之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法律科学,2015,(4):191-201.截至2016年3月4日,全国已有3499家法院做到了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已公布裁判文书15821629份,其中,刑事文书2927114份,民事文书9875028份,行政文书519079份,赔偿文书11552份,执行文书2374027份,总访问量达到近4.9亿人次。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裁判文书12608份[注]罗书臻.裁判文书上网:阳光下见证公正[N].人民法院报,2016-03-07(6).。截止2018年1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布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裁判文书超过4131万篇,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裁判文书为1.11万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总量近125亿次[注]详情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2018年1月2日公布的内容。。在理论界看来,司法公开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正面影响远远大于负面影响。然而,笔者不敢苟同,认为司法公开如同硬币具有正反两面,是一把“双刃剑”,对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既有正面的影响,也有负面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指出,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倒逼法官说理[注]罗书臻.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 孟建柱要求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司法公开成果惠及全体人民[N].人民法院报,2013-11-28(1).。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积极发挥司法公开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助推”或“倒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考虑到裁判文书会对社会公众公开,在思想上会更加谨慎说理。正如著名的大学者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在法官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注][英]杰里米·边沁.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宋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8.同时,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与能力的提升又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又如有学者认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也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点睛之笔,必将进一步促进司法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迈进,促进裁判质量提高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最大限度地有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注]刘树德.裁判文书说理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点睛之笔[N].人民法院报,2015-03-05(4).。

(二)负面影响

按理而言,裁判文书说理需要一个文字表达比较宽松的环境。在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文书稍微有点错误、疏漏、不妥甚至瑕疵,都将可能会在网上引起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批判。朱苏力教授曾经说过,“每一个法官都是在其所处社会认为可欲或不可欲的以及界乎其间的影响、限制、诱导甚至压力之下行使其权力的。”[注]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5-96.裁判文书上网之后,除非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调解结案等特殊案件之外,绝大多数的裁判文书都将“处于自由地被查询、被评论、被使用甚至被质疑的状态。”[注]吴佳斌.对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地探讨[J].人民司法(应用),2015,(23):96-99.并且,“即便是该案件暂时没有被社会公众关注,但也许会在某个时间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注]吴佳斌.对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地探讨[J].人民司法(应用),2015,(23):96-99.俗话说“言多必失”。在司法公开背景下,相当一部分法官因畏于承担责任而简化说理,导致一些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产生不敢多说理、不愿多说理等问题,造成一些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机械和不完美。毕竟在法官心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注]即便最高院早已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今天,仍然有法院工作人员认为裁判文书应当有选择地上网公开,没必要将所有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他们的想法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这主要表现在分管领导、承办法官对一些裁判没有把握、有一定社会敏感度的案件,下意识地回避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和社会风险。具体表现为如果分管领导或者承办法官比较保守,则该人分管或承办的裁判文书上网率就偏低。,特别是害怕被著名学者痛批一顿[注]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一篇发表于《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题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的文章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正如张骐教授所言: “说白了,就是怕将判决书写详细以后(露馅儿)!”[注]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7.

二、影响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因

当前,关于法官“裁判文书不说理”的原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诸多法官“只重视裁判结果的表述以及判决作为执行根据的价值,不重视裁判文书的程序价值,导致裁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开、不透明,在说理上的简约化、公式化......不仅不大会说理,也不习惯于说理,不屑于说理,裁判理由对外宜简不宜详,当事人不服也得服。”[注]刘鹏宇.公开审判权的法理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诱发了我国法官不重说理的惰性。概括而言,主要是如下四种原因:一是体制不完善,不要说理;二是法官腐败,不敢说理;三是法官缺少监管,不愿说理;四是法官素质不高,不会说理。笔者作为曾经长期从事民事、行政与执行一线的法官,认为影响法官说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裁判文书尚未进行繁简分流;三是法官业务能力及素质亟待提高。笔者的观点亦得到了来自于实务部门的调研文章所佐证[注]有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担心言多必失、缺乏写作时间及判决书样式限制是制约刑事判决书说理的最主要因素。详情见苏国华,陈义熙.裁判文书说理完善的样式驱动[A].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468.。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总所周知,我国法官的工作量太大,“案多人少”矛盾在全国大多数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基层法院表现尤为突出,并且日益突出,这个现实使得法官没有精力去详述判决理由。根据相关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从2007年到2013年七年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从885.1万件增加到1295.8万件,而法官数量从18.9万人仅增长到19.6万人。近年来,虽然法官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是由于中央政法编制的限制,法官数量仅由19.6万人增加到21万人。随着全国法院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全国法院仅有12万名员额法官,其中包括了有相当一部分主要从事行政事务与审判管理事务的院领导。以中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61名员额法官,其中入额的院领导10名。同时,由于综合部门的员额法官占到了一定的比例,造成相当一部分的员额法官不在一线办案。尽管当前员额制改革背景下,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院庭长必须办案,否则必须退出员额,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院庭长办案意见》[注]该意见明确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院庭长办案数量却非常有限,甚至一些法院的院领导根本就没有办案。以湖南省三级法院为例,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全省中级法院118名院领导审结案件共1425件,人均11.88件,95%以上的中院院领导审结过一定数量的案件。从各中院整体来看,院领导人均办案数最多的是郴州中院32.78件,其次是永州中院23.92件和长沙中院17.8件,最少的是张家界中院3.29件和湘西自治州中院4件。全省基层法院865名院领导审结案件共16783件,人均19.4件,93%的基层法院院领导均审结了案件。然而,全省三级法院却有60名院领导没有审结1件案件。另外,大量的骨干、一线审判中坚力量外流。放眼全国法院,无论是浙江、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还是在湖南、四川等中、西部相对欠发达的地区,每年都有大量法官辞职,致使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出台文件限制法官辞职后不得在本地区从事律师职业。以中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17年该市两级法院共有26人离职,其中法官有18名,这18名法官中, 8名员额法官,10名法官助理。加之,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后,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注]根据笔者统计,湖南省所在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受理案件数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458.6万件,比2016年上半年上升11.29%[注]详情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新闻发布会。。多种背景因素叠加在一起,不难预见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笔者作为多年的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起草者,几乎每年的法院工作报告都会提及“案多人少”压力是法院发展的首要瓶颈。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为例,“平均每个法官一年要办250余件案件,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要办超过300件案件。除了开庭、撰写法律文书外,法官还要做大量诸如送达材料、庭前准备、校对文书、整理卷宗等辅助性事务。”[注]严蓓佳.法官流失的动因与防范[N].人民法院报,2015-04-13(2).试想一下,在全国各级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个法官一个月要独自做出20余份裁判文书,从案件前期的文书送达,审理中的庭外调查,到判后答疑甚至接访,每一项工作都要亲力亲为,一个案件的“每一个毛孔”都是自行负责,说理怎么可能做到精雕细琢呢?于是,法官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白天机器、晚上植物人”、“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强度比较普遍,法官体力消耗甚巨,大多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根本没有过多时间和精力来纠结裁判文书说理好与不好。另外,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在拿到裁判文书之后,最为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常常是直接翻到最后的判决主文,如果对判决结果满意的话,前面的内容基本上不看,在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则会仔细阅读判决理由。在相当一部分法官眼里,只要裁判结果对了,说理过得去就行,顾及不到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此外,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法官根本无暇顾及法言法语的阐述。譬如在诸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一些诸如“防卫过当”、“共同犯罪”、“犯罪中止”、“酌情从轻处罚”等一些充满抽象、理性、严谨的法律术语,迫切需要法官在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候通过日常用语进行充分的论证解释,从而形成与人们生活经验和现实生活的对接。然而,有些法官没有对出现在判决文书中“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进行详细的说理,结果常常导致民众理解判决难度大,实践中时不时导致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陷入“云里雾里”,甚至引发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

(二)裁判文书繁简尚未分流

目前,无论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复杂,裁判文书都要认真说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法官的精力和时间。当前,裁判文书基本上是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个部分构成,格式固化,都是从诉称、辩称到各方举证、质证、认证、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等一一阐述,面面俱到,而且这种“九二式”裁判文书结构过于复杂,对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论述繁琐,逻辑紊乱,造成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看起来“非常吃力”,甚至“看不懂”、“弄不明”。笔者抽样100份刑事裁判文书,发现其说理思路大都为:案件基本事实→检察院控诉→举证→当事人辩护→质证→法院审理查明→证据罗列→本院认为→判决主文,并且说理过程中,过于拘泥于样本,满足于格式化说理,追求片面的法律逻辑和法言法语,裁判过程粗燥生硬,千篇一律。笔者从这100份格式化的裁判文书说理中推断出来三个明显不利的后果:一是将证据和事实认定“割裂”,形成一种机械而混乱的逻辑;二是缺乏独立而充分的定罪量刑说理,空话、套话较多,缺乏个性和特色;三是难以彰显出法官的智慧,也无法反映法律事实推定和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这与域外的做法是不一致的。譬如即使是强调对裁判文书说理和旁征博引的美国联邦系统的法院,一审判决书只要求记载判决的结论,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附上理由书,即在上诉审、推翻先例、案情复杂的情况下,才会进行长篇大论的说理。有数据显示,美国联邦系统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只有2.3%进入审判程序,其中只有1%的判决详述理由[注]王刚.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与形式[J].法律适用,2006,(4):95-96.。

(三)法官素质亟待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认为,“诉讼文书的质量决不仅仅是一个文化水平和驾驭语言文字的技巧问题,还是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审判业务、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审判作风等综合素质作用的结果。要制作一流的裁判文书,就必须有一流的办案质量;要有一流的办案质量,必须有一流的高素质的法官。”[注]衣硕朋.论刑事判决书的改革——以加强判决书论理为视角[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然而,北京大学凌斌教授认为“少数法官的腐败、大多数法官的无能、外部激励不足以及体制问题都不能成为恰当的理由。”[注]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J].中国法学,2015,(5):99-117.笔者对凌斌教授不认同法官的素质是制约裁判文书说理的看法不敢苟同。虽然,当前法官的整体素质较前有较大的提升,但是法官整体素质并没有人们想象那么高。从具有代表性的我国中部一般发达地区的某中级人民法院来看,现有法官160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6名,本科学历108人,专科学历6人,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官都是通过在职教育提升的学历。虽然不能代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整体素质,但是至少代表了我国相当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并且笔者也坚信有相当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还会低于该院。虽然学历不能代表能力和水平,但是在一般情况之下学历高的法官的说理能力和水平相对较高。尽管为了实现法官专业化、精英化与职业化,全国四级法院均进行了员额制改革,但“理论功底、实务技能、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职业能力高超”[注]吴佳斌.对裁判文书社会抗压性地探讨[J].人民司法(应用),2015,(23):96-99.的法官仍然“供不应求”,裁判文书说理的撰写更多的是公式化,质量上无法保障,更难体现出法官个人特性与魅力。

三、提升法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与水平的对策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何切实提高司法公开背景下法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与水平呢?笔者作如下三个方面的思考:

(一)院庭长带头办案

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背景之下,尤其在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现有法官减少的情况之下,让院庭长带头办案,实行“王者归来”,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意义尤为重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对院庭长办案的数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规定了院庭长办理的案件中应当是大要案、疑难案、新类型案件[注]如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钱斌审理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创下了淮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史上的两个记录:涉案数额最大,高达2300多万元;作案手段新,首起运用“微信”销售假冒商品。)。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认为,院领导办案,“特别是亲自主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更容易受到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的欢迎、信任和认同,更有助于司法公信和权威的提升,使公众对人民法院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可期待”[注]骆锦勇.如何看待院庭长办案[N].人民法院报,2015-12-22(2).。笔者认为,为顺利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改革法院内设机制,减少法院行政综合部门;二是尽量减少行政管理人员。譬如有学者提出,法院只设一正一副院长,该副院长只管行政事务;三是尽量减少员额法官的行政事务。譬如外聘一部分人负责行政事务,让更多的员额法官在审判一线专心办案。

(二)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

只有在时间和精力上给予了保证,法官们才能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琢磨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获得现实可能性。”[注]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J].法学研究,2003,(1):50-63.2015年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年会上,多位专家都强调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意义,认为这是在现有司法资源基础上,推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必经之路。这是因为在我国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而在法官职业化水平整体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大多数裁判文书可以根据“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的程度”这一标准进行繁简分流,使得裁判文书当简则简,该繁则繁,详略得当,更好地体现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注]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发布会上贺小荣答记者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市召开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推进会。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新清教授对如何繁简分流做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应该重点关注诉讼争议点、公众疑惑、法院在不同意控辩双方意见时的裁判要点这三个部分。对于争议较大的证据认定的说理,要把法官心证过程说透彻;对于公众疑惑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该加强说理,而对于其他大部分案件可以简化说理,通过格式化的文书来提高文书制作的效率,保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笔者认为,通过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可以促使法官将自己主要精力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说理上,力争形成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论证有力、思维严谨、说理透彻、结论正确并经得起社会公众推敲乃至历史检验的优秀的裁判文书,以激励身边的法官与后来的法官。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重点是应当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从统一样式、分类归纳案件等方式入手。一是裁判文书样式改革。重点是在裁判文书结构方面改革,要“彻底改变目前裁判文书简单罗列和机械堆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的制作方法”[注]高洪宾,黄旭能.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J].政治与法律,2002,(3):4.,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裁判文书说理样式。譬如民事判决书,有学者基于我国民事判决书现状与改革试点并参考大陆法系的经验做法,提出了改革设想:“一方面,在我国民事判决书结构中应当引入独立的本案事实部分,将原有的原告诉讼请求、双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本案经审理确定的案由和案件审理程序中特殊的情形合并组成本案事实部分,以突出其记载和证明的功能。另一方面,现有经审理查明部分应当与本院认为部分合并组成裁判理由,后者一并裁判本案中的证明评价、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同时有必要通过充实说理素材,增强裁判说理的厚度”[注]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J].法学研究,2015,(5):226-246.。二是在案件分类归纳上进行改革。一方面,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没有必要展开说理。对没有必要展开说理的,可以采用固定的公文格式,统一裁判文书样式,譬如可以采取目前速裁、令状、填充式等文书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应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作合理说明,对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应作解释,对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及对当事人和社会的意义加以说明,并引用条文。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各类裁判文书规范、科学、全面的格式或者模板,为裁判文书简化分流提供依据。

(三)提升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能力与水平

“法律人必须有更深远的眼光,看判决书和判决背后的因素,努力描述和解说”[注]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2):3-18.,避免冰冷、干瘪地说理,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佳结合,以达到胜败皆服。一是加强法官说理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目前,无论是国家法官学院还是国家法官学院各省的分院,专门针对法官说理的培训做得很不够。就笔者参加的湖南省法院第四期预备法官培训而言,近一个月的课程中,真正涉及到裁判文书的课程只有半天的课程。在平时的学习与培训活动中,邀请了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教授来上课,鲜有讲座涉及到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为此,一方面由法院聘请相关专家定期对法官教授法律文书理论知识。同时,每个法院可定期组织裁判文书写作能手(尤其是全国、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对其他法官进行培训。二是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可将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入额考试和员额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其中,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重中之重;亦可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竞赛活动,以裁判文书说理为主要的评比标准[注]申伟.论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兼及对“法律逻辑学”的反思[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99-107.。三是建立惩罚机制。譬如,对存在说理瑕疵、错误问题的承办法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甚至退出员额法官。四是建立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制度。学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出版《湖南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集》的做法,可将全国各级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汇集,并邀请专家以说理水平作为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的评判标准,从而以榜样的力量来推进提升全国各级法官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与水平。五是引入法律共同体其他人员的外在监督力量,实现法官“不愿说理”到“必须说理”的转变。即要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并且提出“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地说明理由”的硬性要求。此举可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和裁判说理形成直接的外部制约。

四、结语

达维德曾说:“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注]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246.在法官裁判过程当中,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法律事实与法官价值判断的结合,也是国家强制性命令与社会可接受性说服的结合。本文基于实践的视角对司法公开背景下的裁判文书说理进行了一番粗浅的探讨,虽不能奢望对立法给出“良丹妙药”,只希冀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自己的探索不至于“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对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实施有所裨益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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