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与法

2018-04-11 02:49佚名
读书文摘·经典 2018年4期
关键词:臣子韩非子武力

佚名

黄仁宇先生在《我相信中国的前途》一书中曾指出,管制人类只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用思想,中国儒家即是;第二种是用武力,中国法家即是;第三种是资本主义的方法。今天我想谈谈韩非子的术与法,即黄先生提出的用武力强迫人们做事的治国方法。

儒家强调道德的力量,法家强调武力的威权。这武力的威权,说白了,就是术与法。韩非子在《定法》一文中是这样解释这两个术语的:“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说到底,术,就是君御臣之道;法,就是臣御民之途。韩非子指出,术与法缺一不可,两者都不可偏废。他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国君为何用术,韩非子在《主道》一文中有深透论述。他说:“不谨其闭,不固其门,虎乃将存。”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国君的权柄不固,则篡国之虎因而存矣。韩非子对“虎”的解释是:“弑其主,代其所,人莫不与,故谓之虎。”简单说,“虎”就是阴谋篡权的人。历史上的篡汉王莽就是典型。韩非子指出,君主受制于臣子,就危险了。而臣子驾驭君主,有五种方法,即:臣闭其主,臣制财利,臣擅行令,臣得行义,臣得树人。韩非子说,这五种方法,“此人主之所以独擅也,非人臣之所以得操也”。说到底,君主就应该把人事权、财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样臣子才不会有隙可乘。这其实就是一种专制集权。像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就是“臣擅行令”,汉献帝自然成了傀儡。

如何行术?按照韩非子的说法,就是三句话:听其言,授其事,责其功。孔子强调,不仅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就是这个意思。不能只听他口头上夸夸其谈,还要看他做得怎样。韩非子说:“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诛。”赏罚分明,臣子就不敢口是心非,两面三刀了。

“术”是君御臣之道,“法”则是臣御民之途。韩非子在《饬令》中开篇即指出:“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对于治理一个国家来说,法治是最简单也是最高效的一种手段。法治精神,说白了,也就是赏罚公平。韩非子强调:“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这是非常精当的。韩非子对民情体察之深,在这句话中可见一斑。大家把功劳摆在桌面上,论功行赏,这样就不会扯皮拉筋。在赏与罚的关系上,韩非子提倡重刑少赏,他的理由是:“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所以韩非子强调严刑峻法,他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乱世用重典,似乎是不二法门。

韩非子的术与法,最终被秦国采纳,使秦国在战国七雄中迅速脱颖而出,最终统一全国,可见术与法,在治国领域,其简单高效是毋庸置疑的。但秦国的迅速崩溃也说明了术与法有致命的缺陷,令人深思。还是黄仁宇先生说得透彻,所谓术与法,其实就是一种武力胁迫,你不照我说的做,就可能掉脑袋。韩非子的思想之所以被秦始皇采纳,就在于韩非子提倡的中央集权思想迎合了秦始皇的心思。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术”,还是“法”,都是上对下有绝对权威,根本没有提及下对上也应该有的相应权力。韩非子的思想,是专制思想,根本没有一点民主的风气,相对孟子的思想来说,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也许这是历史所迫,是一种权宜之计吧。但站在今天的角度,我们不得不指出韩非子思想中非人道的因素,这种因素,在我们今天倡导法治中国的时代,特别要警惕。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温一下孟子的民本思想,以与韩非子的思想相对照。

有一次,齐宣王问孟子:“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明确指出,弑君是合法的,前提是这个“君”是独夫,贼仁害义,伤天害理。这就肯定了人民有诛杀人民公敌的权力,而对韩非子来说,这是不可想象的。

在德治与法治的讨论中,我们已经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法治简单易行,德治只能是辅助手段。我们今天建设法治中国,韩非子的思想是一个源泉,有值得借鉴之处。但我们必须清楚,韩非子的“术与法”,是为建立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社会而服务的,他的思想中,只強调专制,少有民主因素,他倡导的“术”,有可能变质为今天社会所流行的厚黑学,他提倡的严刑峻法,刻薄少恩,极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激起民怨。所以,我们今天的社会,只有将民主与法治并行不悖,才可能避免重蹈秦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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