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研究
——基于江苏省、广东省和云南省养殖户调查数据的分析

2018-04-13 00:47孙慧武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渔民服务体系渔业

赵 蕾, 孙慧武, 耿 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1)

随着渔业转型升级对资源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加速,传统上由渔民自己直接承担的生产环节越来越多的从渔业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渔民选择社会化服务的边际收益逐渐提高。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渔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经营服务,以服务的规模化带动经营规模化,降低了渔业交易成本,提高了渔业综合生产效率,克服了分散经营所带来的局限性,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渔业生产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是满足广大渔民生产服务需求、促进渔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现实途径,对于促进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建设、发展现代渔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等近200户养殖渔民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从渔业社会化服务的最终采用者——养殖户视角研究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围绕渔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新特点和渔民的新需求,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更好地开展渔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理论参考和依据。

1 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主体

近年来,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提出加快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呈现出各类服务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服务主体日益多元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的发展趋势,服务内容也由单纯生产环节的服务向综合性服务扩展,初步形成了公益性服务机构、渔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以及企业等相互补充的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围绕渔业生产全过程开展各种社会化专业服务。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与形式更加趋于多样化,更强调集成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渔业生产各个环节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1.1 供给主体

供给主体既包括以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包括各类涉渔公司或企业以及其他民间团体或个人等。

1.1.1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是渔业社会化服务最重要的供给主体,是数量庞大且分散的渔民(户)最强有力的服务单位,也是国家相关政策具体实施的依托机构,具体包括以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的公益服务机构以及由国家各级职能部门和村集体兴办的社会服务组织等,其运行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1]。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一切服务、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维护渔民利益,旨在国家最大能力范围内为渔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公益性渔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的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益性强、服务多样和专业性强等特点。

1.1.2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是渔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力量,主要通过典型的专业合作社、具有股份化倾向的股份合作社和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渔民提供无偿或有偿的生产经营性服务,通过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互支撑以保障组织经营运转和渔民对服务的持续使用。服务内容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渔业生产全过程,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在产前、产中、产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和推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作用,提供的服务具有互助性和半公益性,强调利益协作、一体化服务、灵活性强等特点。

1.1.3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市场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也是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独有的优势,在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同时,通过与渔民建立买断式、合同式或合作式等利益联结机制,与专业合作社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创新出多种服务模式,为渔民提供涉及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专业服务或是全产业链条的综合性服务,龙头企业为渔民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高渔民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其主要特点是辐射带动性强,渔民(户)参与积极性较高,社会化服务效果显著。

1.1.4科研教育部门及其他社会力量科研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作为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是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重要的补充性力量。科研教育部门主要以水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服务主体,与各类科技推广机构、涉渔企业合作开展相关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并承担着部分公益性服务的供给功能,实现了渔业生产一线与科教机构的直接挂钩,在渔民(户)与科技人员之间建立了技术直通车;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包括专业服务联合体、个体捕鱼队、小额信贷组织、渔资商店、渔业经纪人和科技示范户等,为渔民(户)的生产经营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化服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便民性。

1.2 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体

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主体也就是渔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的服务对象。广大分散的渔民(养殖户)是数量最多、选择性最强的渔业社会化服务对象,也是吸收和接纳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另外,各类渔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生产和经营企业既是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也是渔业社会化服务重要的需求主体。

2 基于养殖户视角的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与需求调查分析

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所提供的服务当中,渔民(养殖户)是最直接的受益者,也是渔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主要体验者。本研究根据渔业生产所需的主要社会化服务内容,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等部分县(区)养殖户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6份,问卷主要调查渔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和需求状况及服务效果的满意度等,服务内容涉及产前、产中、产后和其他关联服务等。

2.1 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状况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在苗种供应服务的供给中,占比例较大的服务供给主体主要有其他社会力量、龙头企业、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在调研中这类其他社会力量主要是一些个体苗种场。在饲料服务的供给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主要供给主体是其他社会力量、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渔药服务的供给中,占比例较大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其他社会力量、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和科研教育部门。渔机设备服务的供给中,所占比例较大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其他社会力量、龙头企业、政府公共服务机构。苗种繁育服务的供给中,占比例较大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其他社会力量、科研教育部门、龙头企业。养殖技术服务的供给中,占比例较大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教育部门、其他社会力量。鱼病防疫服务的供给中,占比例较大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其他社会力量、科研教育部门。捕捞、运输、加工、收购销售服务的供给中,占比例较大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其他社会力量、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信贷服务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供给主体有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其他社会力量、合作经济组织。政策咨询、知识培训、信息、法律等方面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其他社会力量、科研教育部门,其中,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合计所占比例超过50%,且以政府作用为主。

总体来看,在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方面,养殖户通过自我获得社会化服务的比例较高,其次是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其他社会力量、科研教育部门和龙头企业,而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相对其他主体较弱。

表1 养殖户获得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状况

2.2 养殖户对渔业社会化服务的满意度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养殖户对信息、养殖技术、知识培训、苗种供应、饲料、渔药等这几项社会化服务相对较为满意,其中20.45%的养殖户对养殖技术方面的服务非常满意,19.32%的养殖户对信息服务非常满意,18.75%的养殖户对苗种供应的服务非常满意,对饲料、渔药、知识培训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非常满意的养殖户占比均为15%以上。养殖户对苗种繁育、运输、政策咨询和资金信贷方面的服务满意程度相对较差,其中尤以资金信贷、政策咨询为甚,有8.52%的养殖户对资金信贷的服务表示不满意,在对所有服务内容的不满意程度调查中,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政策咨询服务,有7.95%的养殖户对此项社会化服务表示不满意。在调研中有 53.98% 的养殖户没有借助渔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来获得资金信贷的服务,而是自我获得,养殖户对政策咨询方面服务的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对各种渔业优惠政策获知渠道较少,政府对渔业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未能满足实际需要,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贯彻实施效果不明显等。

表2 养殖户对渔业社会化服务的满意程度

注:非常满意记3分,比较满意记2分,一般记1分,其他记0分,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2.3 养殖户对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意愿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养殖户对当前各种渔业社会化服务的综合需求程度由强到弱依次是苗种供应、收购销售、信息服务、知识培训、饲料、苗种繁育、渔药、鱼病防疫、养殖技术、渔机设备、资金信贷、法律服务、政策咨询、捕捞、加工、运输等服务。从调查情况来看,养殖户最需要的服务主要集中在产前苗种供应、产后的产品收购销售以及贯穿整个生产过程的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而对于产后的捕捞、加工和运输需求程度最低,这与捕捞、加工和运输等方面相对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是分不开的。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从调研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分析来看,尽管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渔业生产的服务作用逐步增强,但我国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整体服务效率不高、供求结构不合理、制度和人才保障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成为制约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短板”。

3.1.1各供给主体提供渔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和作用差别较大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政策咨询、知识培训、信息和法律服务等外部性较强的社会化服务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龙头企业在苗种供应、饲料、渔机设备以及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科研教育部门在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直接提供上作用微弱;其他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则是各项渔业社会化服务最主要的供给主体,尤其是在外部性较弱或不具有外部性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如在苗种供应、饲料、渔药、渔机设备、捕捞、运输、加工中占有绝对优势。

表3 养殖户对渔业社会化服务的综合需求程度

注:迫切需要记3分,需要记2分,无所谓记1分,不需要记0分,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3.1.2服务主体的总体供给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我国渔业生产经营较为分散,对社会化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求较高,渔民对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由单纯的生产环节向综合性的全产业链服务扩展,而现有各类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仍然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的某些特定层面,县、乡(镇)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服务“行政化”色彩较强,经营性服务灵活性不高,统筹规划指导不足,很难全方位为渔业生产服务,尤其是政策咨询和资金借贷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需要提升。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民间服务组织等的社会化服务范围相对有限,服务能力、专业化水平和规范程度有待提高,对渔民利益的指向性难以保障。

3.1.3服务体系的制度保障建设与现代渔业的发展阶段不相适应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由于管理体制、保障经费、人才队伍等问题导致公益性服务功能弱化,有效供给不充分。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民间服务主体自身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待加强,尤其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环节管理保障功能缺乏,承担的市场风险往往较大。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组织和协调,服务力量整合不足,导致服务资源分布相对分散、功能不健全、综合效益偏低等问题。另外,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和技术手段,创新乏力,后劲不足。

3.1.4专业人才的缺乏制约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民间服务组织普遍存在着人才不足、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偏低、职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特别是缺少技术、管理和经营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能力的提升,同时,很多社会化服务人员仍停留在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和咨询上,服务深度不够,服务内容单一,与发展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劳动力短缺和年龄结构老化等现象降低了渔民(户)接受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和能力。

3.2 建议

目前,我国渔业正处在由传统粗放型经营向现代高效、生态、集约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面临新的复杂环境。

3.2.1积极培育渔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增强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不同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整合服务资源、创新合作方式,对已有渔业社会组织的业务和服务内容进行补足,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类别和规模,形成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的服务组织体系,提升全产业链纵向和横向一体化服务能力,满足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需求。与此同时,继续强化渔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完善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重点鼓励和扶持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组织在渔资采购、产品营销、资金信贷、物流配送等方面为渔民提供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大力挖掘其社会化服务潜力,探索企业联合渔民(户)的合作运营模式,保障渔民(户)对社会化服务的持续购买,使其成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主体。

3.2.2创新优化渔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完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运行环境营造良好有序、公平合理的宏观环境是建设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保障条件。(1)要创新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融资机制,减少服务供给的资金瓶颈,消除服务资源优化组合的制度障碍[2]。(2)加大对各类服务主体尤其是公共服务机构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通过制定并实施金融优惠政策鼓励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以及其他民间力量提供渔业社会化服务。(3)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服务主体的市场监管,引导服务市场规范发展。(4)加强服务供给与需求的信息对接,提高服务效能,协调好服务主体与渔民的利益关系以及各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渔民权益。

3.2.3不断探索社会化服务的有效模式,加强渔业社会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1)适应新常态下现代渔业发展对新型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对渔业社会化服务的推动作用,利用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搭建各种社会化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手段,为渔业生产提供更加专业、更符合需要的个性化优质服务,吸引渔民以各种方式和渠道参与社会化服务。(2)强化渔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对接响应机制,主要面向产业链重点环节开展技术、信息、金融和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提高社会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措施,建立产学研社会化服务共享合作机制,引导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多层次、多元化和市场化发展[3],结合多种形式的知识培训等为渔民传递信息、传递技术,提高渔业社会化服务人才的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

3.2.4全面拓宽渔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推进渔业社会化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现代渔业社会化服务应覆盖产业链全过程,包括苗种饲料供应、渔机装备、技术推广、鱼病防疫、质量监管、捕捞加工、物流运输、销售配送等综合配套服务,由于目前渔业产业链利益分配主要集中在前端和末端,位于生产中端的渔民获益相对较少,因此,渔业社会化服务的领域和内容应侧重向二三产业不断拓展和延伸,减少在水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和流通等环节的生产成本,增加渔民实际收益。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构建水产品生产、电子商务以及综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利用物联网、移动客户端、远程诊断和信息追溯体系等先进信息技术,重点解决渔民在品种供应、市场价格、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盲区[4],增强市场与渔民之间的信息交互,及时高效地为渔民提供急需的社会化服务项目,从而实现服务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李俏.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D]. 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2]李春海.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运行机理、现实约束与建设路径[J]. 经济问题探索,2011(12):76-80.

[3]任改玲. 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 经济论坛,2015(6):71-73.

[4]姜岩,窦艳芬,裴育希. 构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研究[J]. 中国农机化学报,2016,37(7):26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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