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诫编修《营造法式》及其意义

2018-04-20 09:30陈凯峰
城乡建设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式建筑学营造

■ 陈凯峰

在现代建筑理论的概念里,“中国古代建筑史”是一门学科,而这门学科认为,中国古代也有建筑理论的出现和存在,其中,宋《营造法式》被认为是“中国现存时代最早、内容最丰富的建筑学著作”(语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卷)。《营造法式》是一部什么样的历史遗存的文献,为什么会被现代建筑理论的学人们认为是“建筑学著作”?这无疑是“中国古代建筑史”所应明确的历史问题,也是现代建筑理论的科学问题。

《营造法式》原称《元祐法式》,是北宋哲宗皇帝赵煦于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诏“将作监”编成后颁行的;不过,由于工料太宽而未能防止在实际“营造”工程上出现弊端,故哲宗帝于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又诏“将作少监”李诫(字明仲)重新编修,于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时完成,不过至徽宗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才颁旨刊行。后世所传的《营造法式》,便是李诫重编刊行的这一版本(参见图26-1)。

图26-1 宋《营造法式》版本例图(左:古版刻本;右:现影印本)

这本在近现代又被重视的、宋代编撰的《营造法式》,是一部“建筑学著作”,还是只是“法式”?二者有何异同?源于西方文化的现代“建筑学”概念与中国传统的“营造”之“法式”的概念是什么关系?

首先,《营造法式》就是“营造”的“法式”。

北宋《营造法式》的编撰是有主客观前提的,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政治因素的前提;另一方面是建筑技术因素的前提。前者是客观动因前提,北宋初后虽然政权稳固,但殿阁、宫庙等土木建筑却奢华泛滥,且在工程上贪腐成风,社会资财乃至国库耗费的支付浩大,且已呈难以承负的状态,从而急需节支减耗;后者是主观成因前提,是人类创造的各类建筑本身的营造技术问题,中国传统建筑以“木构架”为主体,而其“木”之作的技术大致奠定于先秦鲁班,北宋初又有喻皓《木经》的出现,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木结构技术典籍便由此提供。先是由王安石于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后制订了各种财政、经济等有关条例的“变法”,早期的《元祐法式》就是其“变法”的构成条例之一,也成为最初的“营造”之“法”的条例;后是李诫奉敕重新编修刊行的《(崇宁)营造法式》(参见图26-1左),因此“营造”条例的“法式”更加严格。

故而,《营造法式》是基于社会政治和建筑技术这两方面因素形成的,这在《(崇宁)法式》的构成内容中是非常明确的。若按书卷内容的前后顺序来看,主要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是“营造”的“总释”及“总例”。以现代科学眼光来看,亦可谓是“营造”的引言之说,引导读者入“营造”的社会活动及社会认识的领域。尽管此前早有先秦鲁班汇集发明的木构技术及后来《鲁班营造法式》(宁波“天一阁”藏有明中叶残本)的传世,但迄今看来,至北宋时都一直没有“营造”上的典籍出现,人们基本上是师徒相传或民间传闻沿袭其技,也就难免有误传或讹传之误。于是,在当时的“营造”专业机构“将作监”看来,显然是有存本正义之责的,否则是无法颁布施行于社会。则作“营造”及所需构部件的名称、术语等的考证及诠释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营造”被规范于“法”的前提。如:任何“宫室”居所必有的围护体的“墙”(参见图26-2左),其典便有释述:“墙,其名有五,一曰墙、二曰墉、三曰垣、四曰(斜土旁,下同)、五曰壁”;还有引经据典的解释,就比如“”字便引了汉代《说文》之释:“周垣也”,而“垣蔽曰墙”等(《营造法式·卷一》载)。如果是具有复合性功能的构部件,也有相应的释说。如:宫室营造的主体受力构件的“柱”(参见图26-2中),其典同样有释述:“柱,其名有二,一曰楹,二曰柱”;而受力之“柱”实际上还有附属构成部件,比如柱下通常就垫有“柱础”(参见图26-2右),其称在该典中亦有释述:“柱础,其名有六,一曰础、二曰礩、三曰磶、四曰磌、五曰磩、六曰磉,今谓之石碇。”

图26-2 《营造法式》构件遗例示意图(左:墙;中:柱;右:柱础)

第二部分是“营造”之“法”。这是该典最主要、份量最多且最重的部分,其内容实际上又包括有三个方面:

其一是“制度”, 即“营造”涉及的诸多构成工种的“制度”,包括有壕寨(即土作)、石作、大木作、小木作、雕作、旋作、锯作、竹作、瓦作、泥作、彩画作、砖作、窑作这13个工种的设计施工及用料等制度。其中,尤以主体结构材料“木作”的规范制度最明确、 最重要, 并以“木”之“材”的规范用法为基本的营造等级制度。所制认为:“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分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营造法式·卷四》载语)。所分之“材”有“八等”,都有很明确的材料截面尺度,然后被用于相应的殿堂或亭榭上。如第一等“材”是广九寸、厚六寸而为枋的截面,所出之“栔”截面为6/15的材广、4/10的材厚,作为屋身是九至十一间的殿堂之用;而第八等“材”是广四寸五分、厚三寸而同样为枋的截面,所出之“栔”截面也是6/15的材广、4/10的材厚,作小亭榭等之用;第二至七等的用材,尺度在这两者之间,形式一样(参见图26-3)。

图26-3 《营造法式》“木作”用料例图

其二是“功限”,即上述各工种在营造中的做“功”之“限”,甚至还包括舟车、人力等运输、装卸、架放的工额定量。对上述基本的土、石、砖等“作”之“功”较易计量,最难的应属“木作”,特别是主体木构架的承重柱与梁架节点的“斗栱”铺作,对整个营造工程而言,可谓是重中之重,也是构造最复杂、难度最大的营造部位。因为承重柱与所需的屋面出檐相距通常较大,故需要在柱上伸出悬臂的梁或枋以承上檐,于是中国先民发明了斗栱相叠、层层出挑的铺设构成。宋代时称每挑出一层为“一跳”,每增高一层为“一铺”,而后其营造的等级就是以出跳数和铺作数的多寡来排定其次序的。宋《营造法式·卷四》便有其等级次序之“法”的明确称谓:“出一跳谓之四铺作,出两跳谓之五铺作,出三跳谓之六铺作,出四跳谓之七铺作,出五跳谓之八铺作。”该典详细地罗列了各类斗栱铺作的具体做法(参见图26-4左),并给出了所用各种构件的数量(参见图26-4右),其所“作”之“功”的工额之“限”得到了明确。

图26-4 《营造法式》木构架例图

其三是“料例”,即营造所耗费的石、木、竹、瓦、泥、砖等各种“(材)料”乃至“钉”(第二十八卷专述“用钉”)的用量之“例”,其细腻或细微之处由此可见。石、木、竹、瓦、砖的营造之用,都是单一材料的用量之计;而“泥”就不一样了,通常是复合构成使用的,如粉刷墙面的灰泥,非单一材料之作,《营造法式·卷二十七》中便有“泥作”的各种用料范例。如“黄石灰”墙面用料:每粉刷“方一丈”墙面,需“石灰四十七斤四两、黄土一十五斤十二两”;又如“白石灰”墙面用料:每粉刷“方一丈”墙面,需“石灰六十三斤”(参见图26-2左)。其用量的“料例”之计的细微所在,让人叹服!

第三部分是“营造”之“式”。其“式”就是营造规定做法的制度的各相应配图,包括总例和土、石、木及雕饰、彩画、刷饰等各工种的详细的“图样”。以“图”定“例”,似乎要更具明确的实际意义。就如上文所述的,中国传统建筑最主要的营造结构莫过于“木构架”,且尤以承重的“柱”构件为更重要。《营造法式·卷五》就有其非常明确的“用柱之制”:“凡用柱之制,若殿阁,即径两材两栔至三材;若厅堂柱,即径两材一栔;余屋,即一材一栔至两材”(参见图26-3)。而后,也因其“柱”所承屋架的荷重的变形缘故,使不同构架位置的“柱”有不同的做法或制式。如“厅堂等内屋(之)内柱,皆随举势定其长短,(且)以下檐柱为则,至角则随间数生(即‘升’,下同)起角柱”(《营造法式·卷五》载语)。包括木构架的“内柱”长短,也有“随举势”的定制:厅堂“三间,(角柱比平柱)生高二寸”(见图26-5左);“五间,(角柱比平柱)生高四寸”(见图26-5右);“七间,(角柱比平柱)生高六寸”(同上)。以此类推,乃至十一间、十三间的殿堂“内柱”,都有明确的“长短”制式。

可见,《营造法式》确实就是“营造”的“法”与“式”,且其“式”主要是“法”的辅助说明,或者说是“法”之“式”的形象给定,以便营造工程得到明确的具体认定。

其次,“建筑学”是有关“建筑”或“营造”的科学。

在现代社会里,科学已是一个无处不存的领域,也是文化体系结构里的一个最主要的基本要素,“建筑学”就是其科学系统中的一门学科。

近现代以来的人类社会,是西方文化执世界文化发展之牛耳的演变态势,社会构成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是西方文化的产物。现代科学的“建筑学”也一样,就是源于西方文化源地的欧洲的向外传播,其学科研究对象的“建筑”就是由欧洲早期文明的“ARCHITECTVRA”(拉丁文,下同)演化译释的(参见图26-6左)。其“ARCHITECTVRA”的构词有三部分,以中间的“TECT”为词根,然后前缀“ARCH-”和后缀“-VRA”。其词根“TECT”在拉丁文中的意义是源于其前的希腊语,意思是“木匠”;而前缀“ARCH-”的意思是具有强调性意义的“首要”或“主要”,后缀“-VRA”的意思则是表示一种行为结果或状态(详见陈凯峰著《建筑学》第“1.2.1”载述,见图26-6左)。那么,所构成的“ARCHITECTVRA”,若以直译论,应是指以“木匠”为主导的行为活动的成果。这就是源于西方古典文明的现代建筑学的研究对象的“ARCHITECTVRA”,即现代汉语的“建筑”。现代社会中被人们所广泛使用的“建筑”概念,也大致是由此确立的。

图26-5 《营造法式》“图样”之“用柱之制”例图

图26-6 《建筑学》理论演绎示意图

现代科学是一个学科分类细腻、研究对象明确的构成系统,“建筑学”就是这一构成系统中一门有明确研究对象的学科。即“建筑学”是研究“建筑”的这么一门现代科学体系中的学科。“建筑学”是现代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首先就应具有现代科学的研究方法,或者说“建筑学”就是一门有关“建筑”的科学方法论。用以指导人们的人居建筑实践或创造活动的理论,就是“建筑学”。

“建筑学”就是对象于“建筑”而有自己研究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人居建筑的功能空间是由土、木、砖、石等材料建造构成的,在坚实的地基基础之上必须有稳固的墙体,古罗马人就有这一砖墙技术,即要“两面交替地砌墙,(使)接缝便位于砖的中央,因而(能)得到稳固”(高履泰译《建筑十书·砖》载语);而墙上的顶部结构,则因功能空间之故而有不同的构成之需,若也以块状材料的砖石砌筑,其顶部结构就应有相宜的“技术”方式和方法,这便是“拱券”结构(参见图26-7左)。建筑上与“墙”同样是竖直承重的“柱”,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建筑”上,“柱式”可谓是最基本的标识构件,其“柱式”的突出特征却是柱头的不同造型,这是建筑的“艺术”方式和方法(参见图26-7右)。

图26-7 “建筑学”方法论示意例图

“建筑学”理论主要给出的,是诸如此类的建造功能空间的方式和方法,或者说就是有关“建筑”的行为活动的一种方法论。人们可以在认识和掌握这一方法论之后,去创造人类所需的各种功能空间。不过,方法论的认识和掌握,只是建筑空间建造活动本身的行为的可行要件,只要功能空间可构安全,就已达到其学科的科学目标,而耗费的工料多少乃至是否相宜,“建筑学”并没有给予更多的讨论。如“多立克”“塔斯干”和“科林斯”等古典柱式(参见图26-7右)是哪一种耗费较省,“建筑学”似乎并不理会。

因此,以“节支减耗”为主要编修动因而刊行的《(崇宁)营造法式》(参见图26-1),其“法式”显然与建筑学的“科学”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最后,《营造法式》是中国古代建筑技术的律法性“制式”。

现代“建筑学”所对象的“建筑”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如上文提到的“技术”和“艺术”就是其基本内容,“技术”提供空间使用需求及安全的结构保证,“艺术”给出空间视觉观赏和愉悦的风格表现,是“技术”和“艺术”的结合形成了“建筑”。其中,“技术”是建筑形成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没有“技术”所奠定的条件,功能空间是无从筑就的;只是“技术”条件的满足,通常只有安全系数下限的认定、而没有上限的给出,这就有工料耗费的问题。况且,不仅是“技术”方面,即便是“艺术”方面,也有过度奢侈的现象存在。故而,在《营造法式》看来,人居建筑“营造”“技术”保证和“艺术”表现,都必须有“技术性”的“制式”来规限,这是由“节支减耗”的动因决定的。

在现代“建筑学”理论源地的西方文明的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建筑理论里,就已有明确的“法式”概念:建筑是由“法式”“布置”“比例”“均衡”“适合”和“经营”构成的(高履泰译《建筑十书》载语)。“法式”(TAXIS),就是指建筑各细部构成的典型模式,甚至有明确和具体的模数比例。如古罗马建筑师“M.VITRVVII”在《DE ARCHITECTVRA》中载述的“塔斯干式神庙”:神庙由前柱廊、后正殿组成,两者同宽而均有三个开间,并分此三开间面宽为十份,“中央神殿”的中开间独有四份,“左右小殿”的两侧开间则各占三份;而且,其立面的柱高、屋檐、山墙等构成,以及柱础、柱顶、柱径、垫板等等细部,都有相应的尺度比例(参见图26-8左)。这一“古典”神庙的“法式”就是建筑构成的各部分的尺度及比例。

中国传统建筑虽然没有非常明确而具体的功能建筑分类,但不同建筑的等级制度还是非常明确的。宋《营造法式》就将建筑分为三个基本等级:殿阁、厅堂、余屋,并在用料上以“材”为标准而给以规限,其“材”分八等(参见图26-3),然后按等级而选用适当的“材”,其中殿阁类可选用一至八等“材”,厅堂类只可选用三等以下之“材”,余屋虽未明文规定但用“材”等级则更低。而且,整体构架也有很明确的尺度比例。如《营造法式》五间六柱的“八架椽屋”就有明确而具体的构架尺度:纵深的中部三开间的柱距均为12尺,其余两侧仅为其半的6尺柱距的小开间,两侧檐柱屋面的出挑为6.7尺;而竖向的檐柱高14.5尺,其相邻内柱则抬高4.2尺,至脊榑上沿又增高13.77尺,其形体尺度的精细程度由此可见(见图26-8右)。作为“法式”,其构成似乎更具营造意义。

图26-8 中西古代“法式”比较例图

这两种“法式”不仅是两种不同建筑技术在尺度比例上不同,也体现了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美学意识的创造行为,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建筑艺术风格和不同的造型样式。古罗马的“神庙”由矩形的功能空间加等腰三角形的屋顶构成,在同高的列柱上平置横梁,以接三角形屋顶,是一座完全的几何体叠加空间的静态的建筑物(参见图26-9左);而古中国的“殿堂”是由向内抬高的柱网加举折的屋顶构成,其抬高的柱网就是主体功能空间的基本轮廓,也随抬高的柱网及梁架而有举折的屋顶及反曲的屋面,也因此而成为一座“如翬斯飞”(《诗经·小雅》载语)非完全规整空间组合的动态的建筑物(参见图26-9右)。故而,不同的文化环境在形成不同建筑技术的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建筑艺术,同样在“法式”上都给予明确的定制。

图26-9 中西“传统”建筑比较示意例图

宋《营造法式》虽不是严格意义的“建筑学著作”,“法式”内容也属于“建筑学”的范畴。这是中国古代建筑理论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现代建筑规范制度的研究和制订来说,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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