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你手上的证据能用吗?

2018-04-25 10:52张芹
老年世界 2018年3期
关键词:张老汉证言证人

张芹

诉讼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定能够胜诉,事实真的如此吗?

以张老汉的案子为例。张老汉拿着判决书一脸疑惑:“明明是李某借我的钱一直不还,我也提供了证据,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的请求呢?”。

原来,张老汉和李某是亲戚关系,3年前的一天,李某告诉他,自己能帮他购买到便宜的顶账商品房,并向他借钱8000元,没有写借据。转眼3年过去,房子没有买成,借款也经多次催要无果,张老汉这才将李某告上法庭,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两次到李家要求还钱的录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录音资料中存在明显瑕疵,没有反映出借款事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定能打赢官司,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老汉在缺乏借条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提供的录音资料又为无效证据,自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以下这些关键点:

第一,收集证据应合法。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证人提供证言,即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卖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第二,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内在的联系,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證,采信率相对较低。如《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

第三,注意证据的有效性。法律对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其他任何类似的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按照民诉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应当回避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或出具证言。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排除以下人员的证言: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要求的未成年人。

第四,切忌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指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和梦幻、占卜等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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