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探讨

2018-05-14 08:55张晓文
财讯 2018年17期
关键词:报酬独立性董事

张晓文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源子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作为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特色,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市场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其对我国公司治理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独立董事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独立性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改善意见。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性 完善

独立董事产生及引进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但是,真正兴起并且构成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特色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在我国上市公司成长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股权结构失衡引起的内部人控制严重、监事会监管无力等情况,我国自1997年初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12条将独立董事设置为“非强制性条例”,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目前关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最重要的文件,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至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法律确认、纳入《公司法》,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09月12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界定。这是中国自推行该项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

“独立性”情况

独立董事,故名思议,属于董事,是董事的一种,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外,又不同于一般董事,其不同完全在于“独立”二字。那么,独立董事究竟有何独立性,又独立于谁呢?

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第三条关于自然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是指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在利益关系上独立于上市公司本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所控股或控制的企业。简要地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于,其在做出判断或决策时不得掺杂自身的利益,不受制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意志,而能够独立做出决策,维护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今后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也必然在制度设立上进一步加强和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之区别于一般董事,也就仅仅在于其比一般董事在决策时更加客观、中立,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成长中,出现的诸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是否因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而得到解决呢?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大多只是“花瓶”,效力低下。导致独立董事制度低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为独立性董事“独立性”不强,主要原因为:

(1)经济上的不独立

独立董事在设立之初,主要的出发点是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科学、公平,避免管理层权力的过于集中而导致董事会与管理层联合在一起。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对于上市企业或者公司的依附性依然比较强。正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软”,独立董事都是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利,或者拿到自己的报酬。但是,正是基于这种独立董事个人报酬和收益与相应企业之间存在的前丝万缕的联系,导致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的不独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其独立性的体现及发挥。如何摆脱经济上的依赖性是未来发展过程中所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2)职能上的不独立

作为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依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每个董事有利用法律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权利。但是,在上市公司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很多独立董事的存在是作为一种符号或者是象征性的存在,对于上市企业的发展决策与战略调整及监督指导等方面并没有太多的话语权。这种带有一定虚假操作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可以说,一个缺乏科学独立董事运行机制的企业是很难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发展助力的。

(3)选拔不独立

在这个选拔过程当中,由于选拔的主体是上市企业本身,因此,企业对于独立董事的选择与去留具有很大的决定权。这种被动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也必然影响着企业的选择意图与独立董事的效力发挥。没有一个公平的选拔机制,独立董事即使存在,其所发挥的市场价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调节过程中,独立的选拔机构和制度是保障其民主性及独立性的关键之所在。只有从制度上源头,确保其独立性的不可撼动,才会在具体的操作中拥有更大的把控。

“独立性”完善之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将独立董事报酬与股东利益结合

独立董事不是公益活动,有权在受上市公司股东会聘任担任独立董事时,按照约定领取一定的报酬。《指导意见》第七条第(5)项:“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活动,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需要花费大量工作时间,领取报酬是理所当然的。

鉴于独立董事引进之初即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直接从公司领取报酬,必然会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独立董事最终的作用应是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犯,最终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可探讨将独立董事报酬与股东利益结合,监督的成效与他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增加独立董事正确的开罪经理层的动力与胆魄。比如,可参照美国公司一些做法,他们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一是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權。在外部董事当选时,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二是以每年赠与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

(2)促进独立董事权、责、利的统一

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话语权低、自身对其身份认知存在偏差等情况的情况,我们可以探讨通过建立相关机制,促进独立董事权、责、利的统一。《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如何进行保障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优化独立董事职能的行使。如2002年1月,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集团合作推出我国首例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获赠免费保单,成为首家投保该险种的公司。

(3)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为防止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人选,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目前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扩大拥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人或组织范围,比如考虑设立独立董事协会这样的中介组织,由这种类似组织负责独立董事的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另外,还可以通过扩大中小股东提名的权力,促进中小股东积极投入到独立董事的选举之中,选出合适的独立董事。

结语

通过以上措施,希望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最初设计理念,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从而不断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屣,保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提升股甫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1]常晓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C].黑龙江:现代经济信息, 2015.

[2]张冰论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报酬的法律规制[C].北京: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

[3]周丽.浅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C].云南省昆明市:时代金融,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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